建商會這麼做.....
主要是 劃進來直接跑都更....免去後面的煩腦...(結果沒想到更痛....

不然得想法子找建築線出來給王家..
避開袋地 畸零地的限制....
因為不管是留地 還是賣地 都會拖很久...
一不做二不休 直接劃進來...
至於 這次閃掉的博物館 就是因為沒有這個問題 所以不合建就算了....
但 王家的情況不同...
由於土地的情況特殊..
若不直接了當的處理 這整片地都動不了....
影響到週邊其它的土地....
至於王家...先不論他們本身建築的適法性...
由於位置特殊...所以 他們的意向其實非常重要...
關係到這片都更地能不能動工...
如果 旁邊不是捷運 而是一般的巷弄...(大馬路又是另外一回事...
建商也不用搞這麼大....不合建就算了...
最多重新鑑界 拆除占用到的臨地建物...
盡快動工 讓工程順利結束....
最後再來看....
王家不接受都更 自行提案排除在外
且 有建築線 (此建築線為假定)
建商也同意不劃入...
直接就週邊已整合的土地做都更...
之後 王家二十五坪以商一土地的使用強度來說....
只能蓋 一個樓層13.5坪 (含外牆牆面) 室內扣除牆面及立柱...也許 不到11坪...
當然 用盡容積還能蓋到八樓....(不計其它限制條件.....
八樓需不需要電梯? 加上電梯空間及扣除室內梯 室內還剩多大...?
有人說 可以不拆等下一次都更...
那也OK.....以台北市的房屋汰換年限來說 最快也是三十年後了....
不論王家有沒有建築線....土地的再利用率實在太低且沒有坪效可言..
最慘的結果 就是老屋再住三十年後...賭看看有沒有其它翻身的機會...
但 說句更坦白的...文林苑的容積 三十年後再改建 還會是一樣的嗎????
也許是越蓋越小或相等而已...
這也是為何使用強度較低 且 持分面積較大的公寓 會比 中古舊大樓改建來的有效益...
因為 舊大樓幾乎沒有改建效益...坪效的問題...建商沒錢賺沒搞頭.....
即便住戶自已花錢找建商來建...也不一定能拿回相同的室內面積...
除非 有其它的優勢...海砂 921結構問題...
不然 就算是臨三十道路的老大樓 建商不一定看得上眼...(除非旁邊是可以買的空地 XDDDD
ANYWAY....
反正已經是三輸了....
看看最後怎麼收尾吧~~!!!
可是別忘了...
目前的情況 政府官員也有責任哦..
法院判決下來 該拆不拆 有責...
該拆也拆了...可是真的不合建了 怎麼辦?
還王家舊屋? 照舊重建? 建照怎麼發 誰敢蓋章? 修改法條? 要追朔多久? 還是特案處理?
國賠建物損失? 這筆帳找誰算? 失職還是瀆職? 官員要不要辦?
就算要賠 賠多少? 照建物折舊加上土地現值? 還是 照建商原先的條件賠償 然後土地直接收歸國有..
請王家搬家...
後面還有得演..不會這麼快結束....
steve8883010 wrote:
請問何謂保護奇零地法...(恕刪)
再貼一次吧:
王家是畸零地不是文林苑都更照成的,當建築法規規定第一種商業區必須深度15米,必須有臨3.5米寬道路,必須有建築線。王家土地通通不符合,王家土地就是畸零地了。
不是建商要保護畸零地,是法律規定,畸零地的問題必須解決否則鄰地無法建築,
畸零地無法獨立申請建照,必須合併鄰地才可建築。
如果鄰地都都更去了,畸零地沒有土地合併建築,就會荒廢。
今天是不同意戶王家在都更申請期間沒有提出退出,又沒有合法排除王家畸零地的方法,當同意比例超過門檻,都更就通過。之後2年的訴訟也連連敗訴。
再看看王家退出都更的方法,都更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要王家無法改建自行負責。
如果聯盟和王家積極一點,追市府讓訴求能拿到法律的依據,讓違法排除畸零地的市府和建商不會被王家的子孫告國賠的話,可以試試看。
2012/02/10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聯盟建議市府讓王家簽切結書,以後不能蓋屋子自己負責)
請參考: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相關法規: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法規)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I1004-19950228&RealID=13-11-1001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請調處。
第 十三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稍微查詢一下.喔 天啊
樓主的足跡居然遍佈各大網站部落格並四處註冊.
就連當事的王家人我都沒看到他們有如此的耐心及時間在各大網站上留言
更遑論一個沒有關係的局外人.如此四處發聲
不管樓主的目的為何? 光這份毅力就讓人感動了..........
營建署協商記錄 101年2月10日
當政府變成強盜,人民更要自強
讓我們面對現實,讓我們忠於理想。___Che 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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