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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keithrandom wrote:
不好意思,身為中華民...(恕刪)


天啊
你真的知道憲法是甚麼東西
憲法23條又是在想什麼嗎
這不需要是法學院開的憲法課
隨便通識課或高中公民都應該要知道的常識
一直拿這條出來跳針是什麼意思
我想大家都懂

憲法23條規定
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的情況下,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
但並非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就可以限制
還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檢視

必要性、適當性、狹義比例性

不要說這是鬼島情理法的產物
舉凡是英美判例法或是歐陸成文法系
通通適用這個原則
而且是最上位的概念

只有鬼島才會有人巴著23條就說
歐 我滿足要件了
我要剝奪你權利
你給我閉嘴我於法有據
法律根本不是你以為的這樣
建商要賺王家也要賺
王家也是剛好而已吧
那建商如蓋好賣便宜價給低收入戶
我就支持建商

casey0724 wrote:
你才是刻意忽略我的回...(恕刪)


請見台北市都更條例第一條。
另外,就是因為都更法有符合要件,但不一定符合要件就能強拆,因此才有釋憲的必要,
所以這部分等大法官釋憲吧,你我都不是大法官,最多也是打打嘴砲而已。
casey0724 wrote:
如果你要講法學緒論的...(恕刪)


所以呢?
本條但書是什麼?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有辦理公聽會嗎?


公聽會有通知嗎?


王家有出席嗎?
沒有

王家有提出協調意願嗎?
沒有

王家有申請主管機關協調嗎?
沒有

沒協調情事就能不照14條的原則主動劃出嗎?
不行

不知道你的書怎麼念的。

而且請注意一點,
王家是在事業計畫以及權利變換計畫確定,
都更案通過後才有異議的。
為什麼建商不把賺的錢拿出來分,幫大家蓋新房子,只收成本?
我如果是王家,我可以自己拆房子,自己蓋自己賣,為什麼好處都要給建商?

為什麼建商貪婪?為什麼建商要找人上來發文?

我只是假設,建商來硬的,結果遇到懂的保護自己權益的王家!

我支持王家的貪婪,因為憲法保障他!

建商應該要認賠!
axuan301 wrote:
為什麼建商不把賺的錢...(恕刪)


王家袋地+畸零地,
不能拆不能蓋,
因為不能蓋也沒得賣。

比起版主發的文,我是建議可以把下面的網友keithrandom的論述整理成完整的一篇再蓋一樓...

我個人對那家建設公司的做法也不是很認同,但是我覺得真的太多人被王家單方面誤導了

王家一直都選擇性的迴避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被強制徵收(拆除)的發動條件....







axuan301 wrote:
為什麼建商不把賺的錢...(恕刪)


我只能說現在普遍社會上有一種心態叫作仇富...
好像這世代有錢的人做事都是錯的
不要說我多有錢 我只是一名大學生
我也不是來當工讀生 只是上經濟學、心理哲學、法律通識後的一點感想

引言只是我看到有感而發
如果有冒犯到抱歉

axuan301 wrote:
為什麼建商不把賺的錢...(恕刪)


有意思。建商又不是在做慈善事業的,為什麼他要只收成本幫你蓋房子?
他大可以拿這成本與時間自己去蓋建案來賣,為什麼要陪政府玩都市更新的公共政策?
為什麼公辦都更政府不辦,反而叫建商來參與都更?
很簡單:因為都市計畫政府沒錢也沒資源,做不起來。
你說可以合建啊,沒問題,不過普遍的情況是住戶們拿不出這麼多錢,根本沒辦法都更,
文林苑一案重建成本多少?8.5億。一般人拿得出來嗎?

於是政府想了一個辦法,就是獎勵容積率,
鼓勵出得起錢、有資源的建商協助政府「翻新」台北市的老舊房子,
以提高城市容納人口含量、公共安全、建物安全以及城市之永續存續等等公共利益與國家城市發展的目標,
建商得以比例提列重建費用,並且享有合法利潤,最低8~12%,
當然,建商如果想動歪腦筋,亂提報費用,後面還有一個「都更審議會」盯著,
確保建商的都市更新費用提列是有根據的、不浮報的。
沒那麼複雜,建商王家都想要錢,
只是王家牌沒打好,要認賭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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