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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強劃 ?1樓店面換3戶樓上住家,聽大家意見

dudance wrote:
見鬼了


法律規定, "口頭契約" 即有法律效力; 遇到建商時, "口頭回覆" 就變成一點用也沒有?

平時 "未回覆" 的交易, 代表的是 "未同意"; 遇到建商時, "未回覆" 的交易, 就變成代表同意?


難不成法院是建商家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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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ance wrote:
見鬼了


法律規定, "口頭契約" 即有法律效力; 遇到建商時, "口頭回覆" 就變成一點用也沒有?

平時 "未回覆" 的交易, 代表的是 "未同意"; 遇到建商時, "未回覆" 的交易, 就變成代表同意?


難不成法院是建商家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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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這種多數暴力說、多數人決定少數人"去死" "強暴" 說

這真的是這樣嗎?

不同意的人,還是一樣可以分配到房子,一樣拿到搬遷費(如果有的話),
(表面上) 享有和同意的人一樣的權利

所以不是另外九個人決定"某人"必須付出和別人不同的犧牲,而是決定共同的事情

多數人決定少數人要去死,而多數人不用死,這才叫多數暴力吧?


還有很多事情才是真正的多數暴力

譬如說,有人的土地要變成道路、公園、富有的人要多交一點稅、‧‧‧

假如你認為多數決決定共同的權利義務是多數暴力的話

這個已經是人類花了幾千年演化出的一個比較好的制度了


還有,這個例子房子是連棟的‧‧‧並不是獨棟透天、獨立的土地




AmigoFu wrote:
恩...所以你認同多...(恕刪)
Locke - sky wrote:
每次看到這種多數暴力...(恕刪)


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是公共利益嗎?是公共設施嗎?
都更蓋好,根本一般民眾無法使用,何來公共利益、公共設施

如果你認為特定對相利益(建商+旁邊屋主),等於公共利益,也ok,因為憲法有保障言論權

Locke - sky wrote:
每次看到這種多數暴力...(恕刪)


1. 房子不是你所想像的只是代表金錢

2. 這只是差不多時間蓋的房子...牆 並沒有兩戶共用一面

3. 一戶透天店面 這裡坪數大概一層是20...兩層外加頂加 大概有50左右可用面積
不用管理費,店面出租容易
換成三戶 除了管理費 扣掉公設比 大概剩下40左右可以用....
你願意換??? 那我家如果七千萬賣你你去換如何???

1.都更不是公共利益嗎?

都市是由無數的社區組成,而建築物有其使用期限,整個都市必須持續的都市更新

各個社區的多數集合,難道不是最終的公共利益?

多少人的利益才叫公共利益?

有人土地被徵收為公園,還沒有配發土地哩,公園也只是附近居民使用而已,所以這就是公共利益?

變成公園其實才是多數暴力,因為變成公園的土地持有人是少數,而且多數可以享用公園了,少數卻喪失土地,完全不均等的權利,不像都更還能在原地配發房屋,多數和少數享有比較均等的權利

2."避免緊急危難"
房子老舊了 就有頃塌的危險,就像強制大家帶安全帽一樣,都更是一種預防危難的措施
而在真正倒塌之前,往往有錢的人搬出去了,沒錢的人困守家園,變成貧民窟,那才叫做慘

我的確認為都更是維護公共利益,所以,我雖只是個和建築業無關的上班族,為了公共利益說句話而已


To:AmigoFu

感情無價,我認同

但依下講金錢不能衡量,依下講利益不相當,嘿


但隔壁能接受,你不能接受,所以隔壁的是笨蛋,你聰明? 你這著聰明 將來一定很有前途的




AmigoFu wrote:
1. 房子不是你所想...(恕刪)
Locke - sky wrote:
1.都更不是公共利益...(恕刪)


你說的僅止於你自認為的.還是要大法官說的纔算數.

如果要全民公投王家都更是否屬於公共利益,你肯定是輸定了.

以下把另一篇大法官解釋再胋一次上來,下面所列公共利益並無包括私人住宅改建更新的都更.

===============================
民國85年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409

節錄: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左列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八、國營事業。九、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前段規定:「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

徵收土地之用途應以興辦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公共事業或公用事業之必要者為限

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


Locke - sky wrote:
1.都更不是公共利益...(恕刪)

關於建築物使用年限
並不是只有拆掉重建一途
當然也可以透過整修補強
不然歐美那些百年老房早塌了...

你如果覺的居住不安全
可以請人來鑑定結構物是否安全
如果不安全
恭喜你有都更的門票了...
Locke - sky wrote:
1.都更不是公共利益...(恕刪)


目前都更是契約,如果都更是公共利益,不必取得屋主同意,公共利益不該由建商主導
最大獲利是建商,屋主,這是特定利益,是公共利益北市就不會停止拆屋了

公園使用利益一定比都更大,都更使用利益只限屋主,公園使用者不限特定人,還是你家公園特別?有限制特定人,不過公共利益會隨著共識而認定不同,至少都更現在而言不是公共利益。

在北市,我猜也不敢以公園名義徵收,太貴徵不起



避免緊急危難
是不是危樓要鑒定,要現在性,如果沒有要現在性,只能說建商無敵了,判定XX年後是危樓,拆完房子,還跟你收錢。

強制大家帶安全帽跟避免緊急危難是不同法律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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