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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房市崩盤,投資客互相踐踏、哀嚎出場。

cj-lover wrote:
我已經叫不出來了我是...(恕刪)

那是個案吧....
當初要不是買預售屋
可以慢慢付工程款
根本沒辦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頭期款...
??
小虎先生 wrote:
你們想聽驚人的,好,讓我告訴你
高普考人人都可考?
民國八十年前,也就是快退休這些公務員是如何考的!
按所謂全國人數分配的,台灣省籍人口佔全中國人多少,其它全是外省籍,人數是這樣分配的!
各位一定不相信,因為不可思議,又可扣我帽子說我省籍情結,要不然說我炒冷飯,
不相信對不對,我第一次聽我也說放屁
等我查過,我才知我是多無知!


你查過之後還是無知啊
因為你查的只是以偏概全的資料而已


公務員分省定額, 台灣幾百萬人只有幾個名額
這事有沒有發生過?
這可以百分之百跟你說有

但是影響大不大? 其實還好
因為分省定額只有國民政府來台第一次舉辦高普考, 法規還沒修訂, 採用過一次
第二年開始就大幅提高台灣省籍的名額
到1962年後, 外省籍比例就降到20%左右了


回過頭來講房市, 漲成這樣跟誰買都沒關係, 主要就是利率低
美國2001網路泡沫之後, 開始採取低利率政策, 也是導致房價暴漲, 才有2008年房市泡沫金融海嘯的後果
從2003年SARS讓台灣股市跌到谷底, 台灣利率降到1%, 台灣房市就開始起漲
漲到現在和美國房市泡沫一樣, 也有七年了
現在台灣開始要打房, 利率也開始要起漲
台灣該怎麼一面提高利率及利用其他政策讓房市降溫
一面避免讓房市降溫後, 壞帳問題衝擊銀行, 這是未來幾年的大挑戰

房市不是讓他崩盤就好, 而是要讓他降, 又不要有太大的副作用
IBIZA0408 wrote:
你查過之後還是無知啊...(恕刪)


但是影響大不大? 其實還好
因為分省定額只有國民政府來台第一次舉辦高普考, 法規還沒修訂, 採用過一次
第二年開始就大幅提高台灣省籍的名額
到八年後, 外省籍比例就降到20%左右了



我從考試院資料上下載: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此項原則,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曾加以具體規定:

一、全國性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

二、省區錄取定額之標準,為省區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但仍得按考試成績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三、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另依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之人口標準,應根據內政部人口調查統計所列各省區人口數計算,以定錄取名額。

  擇優錄取係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以各該省區到考類科之最低錄取標準為準,降低十分後,不受類科限制,擇優錄取一人,但人數並不太多。惟社會各界及民意機關時有反應,復興基地應考人近年不分省籍,均受相同教育,且所處社會環境亦無差異,認為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如再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對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予以錄取,不僅有違考試公平原則,且易造成省籍歧視,認應修法,迅謀改善此一不合理現象,在未修法前,考選部乃報請考試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七屆第二七三次會議通過,自民國七十九年起暫停適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末段「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一人。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之規定。

  民國八十一年提出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業已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之規定,刪除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之相關條文,該法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自此,有關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正式走入歷史。




你如果不相信,到google上打:高普考省區分名額,第一個跳出來就是這資料

你欠我一個道歉你欠我一個道歉

你欠我一個道歉你欠我一個道歉


其實你說我無知,我認為你要向我到歉,不過沒關係!

因為當年有人告訴我這驚人事實的時後,我還跟他大吵一架,甚至用三字經罵他!

因為正常人沒有人第一次聽到會相信!
小虎先生 wrote:
但是影響大不大? 其...(恕刪)


呵呵呵
大大查資料的精神很可佩
只是有一點還沒有查清楚
這鍋問題早就浮現了,考試院也作了相當程度的調整(但是憲法並沒有修)
所以後來修憲才徹底解決這鍋問題
當年的分區定額是有歷史因素的
是為了保證邊疆地區的參政權
後來播遷(轉進、撤退...)到台灣地區
並沒有即時因地制宜的修正憲法
所以在1962年8月29日考試法修正時,
第21條第2項增列「但仍得依考
試成績按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對於
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降低錄取標準,
擇優錄取一人,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
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但書規定。

所以分區定額之不公,已經藉著法律修正加以適度紓解。茲
以暫停實施分區定額擇優錄取制度之1990
年之前三年統計數字,說明全國性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錄取人員籍貫統計情形:
1987年錄取台灣省籍968人(77.88%),其他省市區籍275人(22.12%);
1988年錄取台灣省籍1,388人(79.79%),其他省市區籍339人(20.21%);
1989年錄取台灣省籍2,353人(78.99%),其他省市區籍626人(21.01%)。
此和未再實施分區定額擇優錄取制度之
1990年統計數字,錄取台灣省籍2,699人(80.69%),其他省市區籍646人(19.31%)
相比較,比例十分接近,影響應屬有限。
....
小虎先生 wrote:
你如果不相信,到google上打:高普考省區分名額,第一個跳出來就是這資料
你欠我一個道歉你欠我一個道歉


就說了你是看了以偏概全的資料
考試法分省定額的規定, 的確是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才拿掉
但是公務人員省籍分配情況並不是民國七十九年才修正


民國三十九年, 政府在台首次舉辦公務人員考試
因為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依法有分省定額的規定
所以在全國性公務人員考試之外, 另外舉辦專門給台灣籍人士考的台灣省公務人員考試, 名額共40個
此後台灣省公務人員考試名額逐漸增加
到民國五十五年, 台灣省籍錄取人數達到約50%的程度

但這和人口相比, 還是不成比例
所以在民國五十一年考試法修法時, 在21條加上了
「得依考試成績按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的規定

從這一年開始, 公務人員考試會依考生成績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達到錄取標準者才錄取
不過若某個省區沒有人達到錄取分數, 則最多可以降低錄取標準十分, 擇優錄取一人

基本上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實際上解決了省籍錄取比例不均的問題, 當年度外省籍錄取比例即降到三成左右
此後一直低於三成, 甚至兩成

各年度高普考, 外省籍錄取比例如下圖

高普考錄取者之外籍比例


我欠你什麼道歉?我欠你什麼道歉?

別吵囉,我爸是本省人公務員(三年級後段班),我問了這件事,他也不清楚,不過他說,在他那個年代,公務員薪水不高,本省人沒人想做,所以有好男不當兵好鐵不打釘的諺語,如果福利不好,更本沒優秀人才願意做,沒想到風水輪流轉
強烈要求比照GDP升息.....

定存族不應該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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