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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kuoyuan1 wrote:
由於台灣地區老舊建築...(恕刪)

首先不可移動障礙物有二:
1.郭元益招牌
2.紅綠燈

郭元益既為都更同意戶,
當然有義務移動招牌以讓自己的住處滿足法規;

而在仁愛路都更判決文中,
市府向法院提出趙醫師之建物所鄰通路不符消防法規之3.5公尺標準,
法院則明言不符3.5公尺是路燈所致,
台北市政府當年既核準了該建物之建照,
就有義務移動路燈讓該通路滿足3.5公尺標準。

照這個案例,
而今市府既核准文林苑建照,
就有義務移動紅綠燈。

再來郭元益前的人行通道是當年郭元益改建時退縮所留下,
屬郭元益所有,
要改善當然是建商與郭元益協商;
而前已言之,
郭元益既為都更同意戶,
有義務改善人行道以讓自己的住處滿足法規。


kuoyuan1 wrote:
道路或通路,是指平面...(恕刪)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

您說的齊平與承重應該是救災活動空間的規範(第二點、第三點)吧?

我不知道您為什麼要拿救災活動之空間的規範來質疑救災動線耶......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應該能承受75 噸吧(恕刪)


75噸?如果不夠, 人行道,道路只要施工補強,不要說75噸,重一點也行。
Erichuangtw1980 wrote:
75噸?如果不夠, ...(恕刪)

你們說這麼多,錢從哪裡來?
文林苑的計畫書內沒有這一項,要郭元益拿錢出來幫文林苑改善問題,郭元益會答應嗎?

最後還不是要花稅金
文林苑違法的事,為何要每個國民花錢幫他解決?段董事長有這麼偉大嗎?
kuoyuan1 wrote:
你們說這麼多,錢從哪裡來?
文林苑的計畫書內沒有這一項,要郭元益拿錢出來幫文林苑改善問題,郭元益會答應嗎?

最後還不是要花稅金
文林苑違法的事,為何要每個國民花錢幫他解決?段董事長有這麼偉大嗎?..(恕刪)


郭元益的人行道有需要停文林苑的救災雲梯車嗎?

文林苑自己就可以提供 8米x20米 以上空間,

另外,

北側的政府計劃道路都資助幫政府徵收築路了,

在文林苑範圍內的退縮人行道土地,補強地面會花多少錢?

會在乎這點錢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郭元益的人行道有需要...(恕刪)


好阿那就請你認真監督沒有花人民納稅金 如果將來又全民買單可以向你討嗎

kuoyuan1 wrote:
你們說這麼多,錢從哪...(恕刪)

哎呀K大我前面已經貼了法規了,
你說的郭元益前人行道的三個問題似乎只要改善招牌的位置,
因為該人行道算是文林苑的救災動線
不是救災空間
而與地面齊平、承重都是救災空間的規範,

關於K大前面提的:
kuoyuan1 wrote:
由於台灣地區老舊建築很多,消防局曾經就路寬作過"可以將人行道併入計算"的解釋,以解決許多地方,舊房子無法更新的問題。

但這是有條件的,一定要人行道和路面平齊,可承重75公噸,且其上不能有任何不可移動的障礙物。

可不可以把該案例較詳細的資料提供網友,
看看該案例中,
消防局要求的是救災動線還是救災空間要符合齊平、承重?

清音 wrote:
哎呀K大我前面已經貼...(恕刪)


還在辯哪?

人行道可以算是消防法規裡的平面道路嗎?

消防局的說法最清楚了:

可以開進去,但不合規定,請問你要挑戰他們的專業?

讓法院來都沒資格講話!


再者,你申請建照前,最好相關的條件你都還具備,就可以請照過關!

不錯! 如果郭家退縮後,確實可以讓道路達到標準,

問題是,他們現在退了沒有?


我不相信你自己蓋房子,可以跟建管處說: 等我蓋好了,我再把防火巷開出來給你看!

所以請你先發給我建照吧?


其實依照規定下來看,文林苑的建照,消防問題,根本是一團爛帳!

台北市裡,你自己建一棟房子,可以完全比照文林苑這樣到處便宜行事? 建管處敢讓你拿到建照? 烏紗帽還要不要? 法辦那些人也不為過!

當真追究下去,會拔掉一票人的! 誰施壓讓它過的? 誰蓋章讓它過的?

ZZZ ing wrote:
還在辯哪?

人行道可以算是消防法規裡的平面道路嗎?

消防局的說法最清楚了:

可以開進去,但不合規定,請問你要挑戰他們的專業?

讓法院來都沒資格講話!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kuoyuan1 wrote:
由於台灣地區老舊建築很多,消防局曾經就路寬作過"可以將人行道併入計算"的解釋,以解決許多地方,舊房子無法更新的問題。


ZZZ ing wrote:
還在辯哪?人行道可以...(恕刪)

拜託你把前面大家的貼文自1310樓以降看清楚(是看清楚、精讀,不是瀏覽過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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