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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可是卻迴避開版內容的討論?

我和你討論了這麼久,依照你"談過就算同意"的觀念,你應該已經完全的同意我的說法了。

你竟然還質疑我,真令我傷心!

kuoyuan1 wrote:
95年6月,樂揚董事...(恕刪)



kuoyuan1 wrote:
95年6月,樂揚董事...(恕刪)


kuoyuan1 wrote:
95年6月,樂揚董事...(恕刪)


這些資訊在前幾頁都被證實錯誤,

不要重複把之前被證實錯誤的貼文再來洗板,傳播錯誤的資訊,就如懶人包一般有什麼呢?

懶人包已經沒有多少人相信,王家已經在談,你們為了合理化之前的抗爭,沒意義。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838688&p=186#39442076

隨便挑你的錯誤
”營建署說有排除王家的解決方案,但因為樂揚不答應,所以北市府無法執行。“
而事實,


其他的證明你錯誤的資訊前幾頁就可看到,

不陪你玩迴圈遊戲了。
rleeplay wrote:
籤詩!!!!哇~沒想...(恕刪)


敢問r大可列出所有神尊稱號?

順便考考r大這位高手的能耐。


要不可否請r大先行研究一下,當初文林苑被排除的那一家廟宇是何方神聖? 或是王家神桌所供俸那三尊神像之稱號?

若真心想研究,以r大的見識,應難不倒才是。

雖與主題無關,如不嫌棄,管妹,妳隨時可以動手了。

真是夠了!這件事需要討論這麼久嗎?

王家就是不折不扣的釘子戶!!!

================

98年都更計畫核定後,王家沒有在那之前提出不同意,他的權利及義務就已經確定了!

今天大家還要討論甚麼王家同意書不同意書,甚麼排除不排除??真是奇怪!我管他有沒有同意書,王家想玩遊戲讓自己已經在核定計畫裡了!不然就推翻這個計畫核定嘛!去告政府嘛,告政府瀆職不該讓這個計畫核定通過!

有沒有公共利益也不是你我說了算,消防法規也是!不符合公共利益, 消防法規,那也不是讓王家退出就可以解決,那是整個核定有問題,有膽就去告政府嘛!如果有問題,全案重來,那王家不高興死了!

事實呢?王家告的全部敗訴!

===========

王家最厲害的一點是
將貪婪的釘子戶,包裝成一個感人故事!!!
夠高明
沒辦法,我們總是容易被故事吸引,卻排拒需要思考的事實於千里之外。

想想看
我想要店面要不到,政府拆我的房。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哪一個比較感動人心?
當觸動心底那份對家的感情時,媒體效應就來了,居住正義就來了。
人們要的只是 “1個” 故事!!!卻忘了 “36個“ 同意戶的事實!!!

============

結論:人類歷史上,人們總是精心地將一切編織成饒富意義的各種故事。

大家別被王家玩了!
悲哀的是,我們已經被玩了!這個社會也被玩了!





cloud1025 wrote:
真是夠了!這件事需要...(恕刪)


真是積非成是哪!

任何財產權的轉移,哪能這樣輕率隨便,

想一個狀況,萬一王家全家出國個兩三年,

沒人聯絡得到他們,那麼回來後土地變成樂揚的?

這不奇怪?


當然有人會說:王家這時有充份理由可以退出,

是啊! 萬一樂揚都開始動工蓋到一半了,你說要退出,那是要拆掉是嗎?

舊家都拆了,人家也開始蓋新房了,除了賠錢外又能怎樣? 這是該有的結果嗎?


請記得一個前提:都更案本身並沒有非實行不可的理由,它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那事實上就該比照一般合建案,沒有當事人主動同意,就不可以動到對方土地。

豈有區區兩年不理,土地就自動變成建商的的理由?


監委的糾正案也把王家這件事拿來說明了,確實是政府的問題!

他們也舉例了,今天發生在日本,沒有主動表達同意,是不可能列為同意戶的!

既然取得不了同意書,就是不同意了! 在中華民國,任何產權的轉移,不也是如此?

為什麼都更會變成不是如此? 怪哩?!!!!



清音 wrote:
久遠前的沒跟到,近期...(恕刪)


那麼我也這樣回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命令卻和中央法違背,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指出,台北市政府訂定的「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中,要求劃定的更新單元不得造成畸零地,建商以此為由要求文林苑拒遷戶王家兩戶須納入都更範圍,導致強拆的結果。

...................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助理教授王珍玲指出,根據「建築法」第44、45規定,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地主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的權力。台北市自訂的規則打亂了中央法規的秩序。「台北市政府自訂的都更單元劃定標準,去年經法院判決認為有問題,以有問題的標準去評估,後面當然出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北市政府都不敢堅持要怎樣了,

王家現在還保有土地所有權,

你怎會幻想現在你的都更自治條例還混得下去?


講句實際的: 你現在能拿王家怎樣?

Erichuangtw1980 wrote:
還是面對事實吧,把和...(恕刪)


怎樣?

就像消防問題一樣,你吵了半天,結果證明什麼?


1. 你把當初消防局公文拿出來,卻又沒提出必要的切結書,證明樂揚可以平滑道路以符合規定!

2. 你竟把消防局指導當成 消防安全沒問題的保證?

3. 郭家大樓現在為止都未進行退縮,你何來四米救災的平面道路? 文林橋及人行道可以計入?


這些都是你現成的曲解及謊言!

謊話連篇的是你,連消防局長都不敢這種說法!

說人家懶人包怎樣,先看看你自己吧?

ZZZ ing wrote:
怎樣?就像消防問題一...(恕刪)


文林苑如果蓋的起來,如果沒有依照消防局的公文指示辦理,

執照拿不到,你放心吧。

其實你們就憑當初搞不清的記者,依懶人包寫的報導來發文,

實在沒有意義,

王家和建商的談判是進行式,

樂觀其成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文林苑如果蓋的起來,...(恕刪)


你的所述很沒意義

這樣也能扯到懶人包

所有人大概只剩你抱著懶人包不放吧



現在的重點就是

建商找王家協調取得同意

文林苑順利進行

不然排除王家

文林苑還是能順利進行

但若不動作

文林苑就會是現在這個樣子

ZZZ ing wrote:
怎樣?就像消防問題一...(恕刪)

拜託不要再提四米道路了,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二)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什麼叫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
如果你高中數學還沒忘,
道路或通路就是道路和通路的聯集,
而整句話就是指:
1.道路寬滿四米
2.道路以外的其他空間滿四米
3.道路加上道路以外的其他空間滿四米

以上條件滿足其一即達成消防法規的要求,
閣下法規都不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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