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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可怕的是這個邏輯--"龍斌:不能為2戶 讓其他36戶有家歸不得 ",內文放最後!

例子已經很婉轉了!希望能清楚表達.

例一
假設某位黑道大哥看上了一個美眉,但美眉心有所屬,抵死不嫁。
黑道大哥轉而遊說她鄰居,所有鄰居同意,這美眉一定要嫁嗎?!

黑道大哥最後硬要塞一億新台幣給美眉,美眉還是不嫁,就是那位美眉不知好歹,貪得無厭嗎?

例二
在其它網站看到更露骨的例子----
一群男女出去玩,36個男的/兩個女的,這36個男的表決強姦兩個女的,這兩個女的願意嗎!?
當然不願意...跑去警察局希望警察能保護她們,
結果警察說"必須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

例三
全班多數決定,小王拿5000元請大家吃飯,經大家決定的,不遵守就是不合群,這句話合理嗎?
更慘的是下至老師,上至督學,教育部長官都說"尊重多數決"!

郝龍斌:不能為2戶 讓其他36戶有家歸不得
針對文林苑都更強制拆除,引發反都更住戶及學生團體強調抗議,台北市長郝龍斌上午強調,市府花了很長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兩戶人家,而讓其他36戶、已經搬離家園兩年多一百多位居民,一直有家歸不得,在5%和95%之間,市府必需有所選擇,必須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依法執行。

郝龍斌指出,市府花了二年多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兩戶居民,而讓其他36戶、100多位居民在同意都更後搬離後,等了二年,還有家歸不得。

針對文林苑都更案延宕超過二年,郝龍斌在去年底赴市議會進行施政總質詢時,當時他說,建商和住戶間的歧見已經縮小,市府會再給一段時間讓雙方溝通,但最長絕對不會再超過一年,若屆時建商與住戶仍不能達到共識,市府會強制執行,外界不要懷疑市府執行公權力的決心。

rsc1234 wrote:
有點莫名舊屋換新屋 ...(恕刪)
台灣建國以來最荒謬的一天
有房子的的所有權狀, 也不是違章建築
被強拆,
我覺得好市長你的房子真的有夠醜的诶
那你要拆嗎?
警察還成為政府打手,
請問憲法保障的 到哪裡去了?
sigh..........

gishileh wrote:
是世界各大都市之中最醜的 是最需要更新的
但 當問到自己家要不要改建 以更新台北市容時
多數人卻又縮手 認為自己家為什麼要都更
就是這種心態 讓許多都更案子 乃至公共建設


房子醜,拉皮,重新油漆就是了.
建商蓋得也沒好看到哪裡去.
此事跟市容一點關係都沒有,
別再黑白說了.
放空真難,GG老愛攪局.
這才是$$ 的最大來源丫..

財團綁市府,

獨立產權的房子竟然要被拆???
我想黑道應該手也有伸進來了吧...

文林苑是一例
師大夜市也是一例

以上是夢到的
如有巧合,純屬雷同.
不是每戶人家都有能力負擔起高額管理費....,政府都市更新計畫下,所隱藏的問題是否有告知原住戶...?

我不知道你是一知半解

還是跟本都不懂

王家不拆也是可以的

只不過建商要賠錢

所以那95%的人沒房子住

為什麼你卻怪王家?

建商可以變更設計阿

只是不肯加上預售都已經賣光光了

簡單來講就是要花更多錢

奇怪了

明明就還沒談完

就可以先賣?哪一招阿?

希望下次拆的是你家

管你住帝寶還是搭帳篷!你都要乖乖的為了多數決的決定吞下去,希望你有那麼大量!

違憲啦

講那麼多幹啥


gishileh wrote:
可是這次是只有兩戶反對 其他都已經在外面租了三年的屋子的乖乖住戶
當他們都跳出來聲援市府儘速拆除時 你可以就說這些人是建商打手嗎?
他們也只不過是要一個安身立命的新家 不是嗎?(恕刪)
vc0528 wrote:
我們需要大家的幫忙,仔細看看這個名單!不要再讓這些贊成徵地土匪法案的人進入立法院!
贊成官方版修法立委名單:
丁守中、孔文吉、江玲君、江義雄、吳清池、李明星、李復興、林郁方、林益世、林滄敏、林德福、林鴻池、侯彩鳳、帥化民、洪秀柱、紀國棟、徐少萍、曹爾忠、郭素春、陳杰、陳淑慧、費鴻泰、楊仁福、廖國棟、廖婉汝、趙麗雲、劉盛良、潘維剛、蔡正元、蔣乃辛、鄭汝芬、鄭金玲、盧嘉辰、賴士葆、簡東明、羅明才、羅淑蕾

反對官方版修法立委名單:
王幸男、田秋堇、余政道、林岱華、林淑芬、邱議瑩、柯建銘、涂醒哲、高志鵬、許添財、郭玟成、陳明文、陳節如、陳瑩、彭紹瑾、黃仁杼、黃偉哲、黃淑英、葉宜津、管碧玲、劉建國、蔡同榮、蔡煌瑯、賴坤成、薛凌

能不能順便把這些立委所屬的「黨派」標明出來?
現金不夠多 wrote:
房子醜,拉皮,重新油...(恕刪)

都更本質在於市容的整體規劃~建物美醜或是老舊只是其中一部分~
2樓我花了一段時間想懂了

簡單的說不論正反方都不該以權力
綁住政府前進的腳步<==我非常喜歡這種完全正面的思考基礎(謝謝2樓)

這讓我再試想個人享有居住以及保障自己財產的"權力"
個人卻沒辦法負起都市更新的"責任"
這件事在權責上是非常的不對等的
所以政府有權力做都市更新似乎是不容置疑
但是可惜的是我們政府把這權力放給民間單位執行
得到的利益1(都市景觀,都市安全,提高土地人口成載量)<==全民共享沒有錯
利益2 土地產生的容積價值(也就是錢)<==大部分進入執行單位口袋

或許會想問這個問題"沒有錢怎麼要求人家做事?"
恩.....沒錯
但政府的權力是人民受予的
為什麼這個利益政府可以放給私人單位呢?
難道沒辦法政府自己去執行嗎?
難道沒辦法政府自己去賺到這筆容積價值的錢嗎?(我想賺到的錢進入國庫因該這問題大部分人可以接受)

沒錯!!這就是台灣的政府~~不是一個理想的政府
把被受予的權力分給少數人的政府
真的要政府自己執行整建都更~有哪一個公務員會願意淌這混水??

不過這都跟此樓無關啦~
我在想的還是為什麼沒有買家想要賠償的??
是大家人都太好了嗎??



所以部分鄉民認為的違法比憲法大就是了....再掰麻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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