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已經很婉轉了!希望能清楚表達.
例一
假設某位黑道大哥看上了一個美眉,但美眉心有所屬,抵死不嫁。
黑道大哥轉而遊說她鄰居,所有鄰居同意,這美眉一定要嫁嗎?!
黑道大哥最後硬要塞一億新台幣給美眉,美眉還是不嫁,就是那位美眉不知好歹,貪得無厭嗎?
例二
在其它網站看到更露骨的例子----
一群男女出去玩,36個男的/兩個女的,這36個男的表決強姦兩個女的,這兩個女的願意嗎!?
當然不願意...跑去警察局希望警察能保護她們,
結果警察說"必須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
例三
全班多數決定,小王拿5000元請大家吃飯,經大家決定的,不遵守就是不合群,這句話合理嗎?
更慘的是下至老師,上至督學,教育部長官都說"尊重多數決"!
郝龍斌:不能為2戶 讓其他36戶有家歸不得
針對文林苑都更強制拆除,引發反都更住戶及學生團體強調抗議,台北市長郝龍斌上午強調,市府花了很長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兩戶人家,而讓其他36戶、已經搬離家園兩年多一百多位居民,一直有家歸不得,在5%和95%之間,市府必需有所選擇,必須照顧最多數人的權益,依法執行。
郝龍斌指出,市府花了二年多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兩戶居民,而讓其他36戶、100多位居民在同意都更後搬離後,等了二年,還有家歸不得。
針對文林苑都更案延宕超過二年,郝龍斌在去年底赴市議會進行施政總質詢時,當時他說,建商和住戶間的歧見已經縮小,市府會再給一段時間讓雙方溝通,但最長絕對不會再超過一年,若屆時建商與住戶仍不能達到共識,市府會強制執行,外界不要懷疑市府執行公權力的決心。
rsc1234 wrote:
有點莫名舊屋換新屋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