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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哪一國都更是完完全全從公益出發
(每個國家建築公司都不是公益團體沒有利益誰會做)
講到現在根本就硬凹
你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
但別人說是怎辦???
講法規對王家有力的就大肆宣揚
對王家不利的就視而不見不然就直接幫人戴帽子
既然你說文林案消防有問題
那應該是把整個都更案推倒
難不成排除王家後本來有問題的就會變成沒問題??
還是路會自己變寬??
早說了不管是都更盟還是板上挺王派想法根本就有問題
你們說這是公共事務需要全民一起支持
可是從頭到尾都只著眼在王家利益上面
這樣叫社運??

ZZZ ing wrote:
1. 那請問王家跟郭...(恕刪)

1.王家有這個問題、但郭元益沒有(詳見文林苑判決書)
還有你先搞清楚文林苑的發起人是誰好嗎?

2.我就是在問你是要討論:
第一條規範的完整街廓,
還是第二~四條規範的面積。

3.消防法規是規定通道要達4m寬,
不是道路要達4m寬,
道路(3.3m)+郭元益前的人行通道=6m以上的通道,
符合法規好嗎?

拜託你回文之前先看清楚法規、回文者的敘述。

4.法院是判決市府的作為違反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
不是說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是北市府的承辦人員有錯不是法律有錯。


rleeplay wrote:
我從5月林書豪受傷起...(恕刪)


真可笑!

就這幾棟樓而已,

隨便看也知道閣下被電得哇哇叫,後來不敵就變閃兵了,

不是嗎?

畸零地問題當時你確實沒給b大解釋,不是嗎?

講得早又如何?

現在又怎樣?


事情如你所料,照你期待的方向去走嗎?

不是嘛! 那就是錯了嘛!

現在王家所有權還在,政府也不動看你樂揚怎變把戲!

強拆到現在,樂揚還能怎樣解決呢?

還充什麼諸葛呢?


清音 wrote:
1.王家有這個問題、但郭元益沒有(詳見文林苑判決書)
還有你先搞清楚文林苑的發起人是誰好嗎?

2.我就是在問你是要討論:
第一條規範的完整街廓,
還是第二~四條規範的面積。

3.消防法規是規定通道要達4m寬,
不是道路要達4m寬,
道路(3.3m)+郭元益前的人行通道=6m以上的通道,
符合法規好嗎?


1. 現在怎樣? 要轉移焦點啦? 王家除了不能獨建外,又犯上哪條?

事實上,不能獨建必須被強制都更,是違反中央建築法規及都更條例的!

這也是法院認定的事實。去看看883號判決好嗎?

2. 我只問你,你認為文林苑合乎哪一條嘛!

慢慢來,別急好嗎?

3. 拜託你,平面道路要有四米,人行道可以算在內? 台灣何時把人行道列為平面道路了?

原來你都是用這種標準去申請建照? 幸好你不是消防局局長或建管處處長!

否則早被監察院彈劾到下台去了!

消防局講得多清楚? 要過去勉強可以, 但不合規定!

請問你這樣解釋,是你大還是消防局大?
ZZZ ing wrote:
真可笑!就這幾棟樓而...(恕刪)


我又不是值日生,我還有正職工作要先處理好嗎?

你就承認是bar0402的分身就好嘛?

一人多帳號又不是很丟臉的事,只是發言前先講明比較好~

是什麼原因被停權啊?

ZZZ ing wrote:
1. 現在怎樣? ...(恕刪)

1.討論文林苑就照文林苑的判決書,
一直扯仁愛路都更的判決書是怎樣?

就算你要扯仁愛路都更的判決書你也要看清楚裡面在寫什麼,
我請問你判決書中哪一段有說:
「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違反都更條例」?
、「不能獨建必須被強制都更,違反中央建築法規及都更條例」?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二條 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以下略)

你先搞清楚第十二條在講什麼,
我們才能繼續討論。

3.法規是通道或道路4m、不是道路4m,
通道和道路的定義不一樣OK?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第一條第二款
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淨寬4m就可以,沒有要求道路4m,消防法規先查清楚好嗎?

rleeplay wrote:
我又不是值日生,我還...(恕刪)


呦, 開始扯皮了

分不分身跟討論有關嗎

要不要承認事關當事人權利

不然閣下先把你的身分資料全部 po 上來

再來繼續討論相關問題?



言歸正傳

趕快去較建商老闆去找王家並取得同意

如此文林苑自然順利解決

不然排除王家也是可以很順暢的

最怕的就是啥都不做

不過我們不怕

因為我們有的是時間

對 36 戶比較不利而已

但他們所託非人

也不去施壓建商

怪誰
swordallen wrote:
呦, 開始扯皮了

分不分身跟討論有關嗎

要不要承認事關當事人權利

不然閣下先把你的身分資料全部 po 上來

再來繼續討論相關問題?


他要不要承認是他的事,你插嘴,難道你也是分身!!!

難怪,bar0402消失時就是看到你與ZZZ出現時。

要不要承認事關當事人權利

沒錯,我又沒拿刀槍逼他??

不然閣下先把你的身分資料全部 po 上來

這句話不是與你前一句才說的"當事人權利"有矛盾???

再說,喜歡用分身帳號的你們這些值日生何不先公公布身分資料全部 po 上來呢?

一下批評王家判決判得爛、一下又說趙醫師案判得好~

換跟分身帳號,行為、言行、論述還是一樣矛盾的話倒不如就用同一個帳號就好!

swordallen wrote:趕快去較建商老闆去找王家並取得同意


我是覺得建商告王家占用土地致使文林苑無法施工的損害賠償會比較快,把王家的5房5車,告到0房0車會比較實際。另外再把聯盟、學生一併告進去連帶賠償會比較有用。

原則上,我是主張鷹派的作法。
rleeplay wrote:
我是覺得建商告王家占用土地致使文林苑無法施工的損害賠償會比較快,把王家的5房5車,告到0房0車會比較實際。另外再把聯盟、學生一併告進去連帶賠償會比較有用。

我也是這麼覺得。
基本上只有再上一次法院,將所有的證據攤在陽光下,才能徹底杜絕建商或民眾便宜行事的歪風。也免的以後的建案有樣學樣,和獎停車位一樣,拿了政府的容積補助卻不願意開放。

問題是,樂揚敢嗎?就是樂揚不敢,才會拖這幾個月的時間。

rleeplay wrote:
他要不要承認是他的事...(恕刪)


那我可否說,E大師是你的分身?
因為你們說法非常一致?

當你只能做人身攻擊而沒話可說,也就輸了這陣,不是嗎?
別再說我是誰的分身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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