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K wrote:很多事不是一句"怎麼...(恕刪) 十幾年前,大量水利畸零地釋出,緊鄰的住戶有優先承購權,公文送到里長處,依法須公告週知一段時間等同放棄優先承購權後才釋出給其他民眾標售。當時,海蟑螂與里長串通,將公文縮印,貼在牆角落不顯眼處,等釋出標售時在圍標認購,造成很多紛爭,爾後才有里公布欄。存證信函通知是必要的手段,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更何況是圈地這麼大的事件,不是嗎?!
在其他戶都同意都更的狀況下,這一戶的「明確反對」,可以讓他們免於被都更嗎?_______________都市更新單元劃定 標準 有人真的去看過媽有止強制劃入 沒有強制畫出請問多數決 不能強制拆 那要怎麼搞
關於這一點我也覺得很不妥條文應該修改成建商必須以存證信函通知且政府單位在收到都更案時必須主動提供居民法律協助_____很多住戶消極抵抗 布給你正確地址 不開會 只能寄到 所有權狀上的地址除非修法讓 實施者 取得執行名義 去查單元內的資料 不然 很難通知 打點化過去就是狂被罵線在更新處都會提供協助 只是 參予的人大家都很消及罷了
都更應該改成,未收到同意書就表示"反對",只要有人反對,就必須縮小都更範圍,想改建的自己去改,不要掛著都更大旗來拉別人下水,人對土地與房子的情感,不是錢可以衡量的~~或者說,廢了都更法吧,一個錯誤的土爭條例還不夠嗎??
chiff wrote:這案子讓我跟之前的某個案子做了連結台中市男子潘瑞安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更二審認定告訴人甲女「僅有口頭上說『不』,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引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25號刑事判決),判決潘男無罪。法在哪裡? 因為她沒有寄出存證信函表達不願意 ,口頭說的不算數!!如果她是被輪姦的.....會敗訴是因為....她自始至終都沒有參加壞人準備輪姦她的行前計畫會議,是她自己放棄表達不願意被輪姦的權利!! 所以事情發生後,不得提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