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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dirtypoint wrote:
同樣都更條例仁愛都更...(恕刪)

我只能說王家人錯在不積極
據我所知那位醫師在處理都更態度上很積極
而且尋求專業上協助,所以結果當然不一樣

以下是王家的法院判決書其中一頁
裡面有提到地基不足15公尺,所以是畸零地!?
他們已經在這裡住了六代130幾年了,比中華民國還要資深耶
所以~他們的祖先需要有未卜先知才能避掉此禍!?
法規有瑕疵就是要修法來保障人民權益
而不是明知有瑕疵還硬要執行



另外~永春都更我也覺得建商很爛
明明那機車行老闆是一樓店面如果都更後會變成2樓
建商擺明一樓店面要出售...
請問~2樓可以做機車行嗎!?
他們家就靠機車行維生,你這樣侵門踏戶又不讓人家生存,這不是共匪是什麼!?
建商為了利益就耍手段,真不齒~
就事論事囉~

起司咖哩飯 wrote:
我只能說王家人錯在不積極
據我所知那位醫師在處理都更態度上很積極
而且尋求專業上協助,所以結果當然不一樣
恕刪)


你應該沒看那份判決書了
趙醫師的案子非常難打
不僅是都更案 、還是台北市政府主導的都市計畫案

反觀王家的狀況 畸零地
不管積不積極 都應該畫入都更案

如果連畸零地這種幾乎沒有爭議都不能強制畫入都更
那都更條例就應該廢掉



dirtypoint wrote:
你應該沒看那份判決書了
趙醫師的案子非常難打
不僅是都更案 、還是台北市政府主導的都市計畫案

反觀王家的狀況 畸零地
不管積不積極 都應該畫入都更案

如果連畸零地這種幾乎沒有爭議都不能強制畫入都更
那都更條例就應該廢掉

趙醫師的判決書我當然沒看
只知道他非常積極的去處理
我也很佩服趙醫師能夠全身而退
看來~這建商真的很無恥
文林苑並非個案
看看會不會有現世報

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強劃
2012年 03月31日

樂揚建設「文林苑」都更案王家祖厝被強拆,讀者褚明男向《蘋果》投訴,指他在台北市的透天店面,遭遇如王家老宅一樣,被樂揚強勢整合都更,他多次表明不願參與,樂揚毫不理會。
店面消失難為生

樂揚建設在八德路二段整合480坪土地,於2009年提出都更計劃,褚明男的店面被劃入都更範圍,他無奈地說:「我70幾歲了,店面租金是養老生活費,我從頭到尾表示不願參與,建商回應都相當敷衍。」
褚明男說,兩年多來他透過存證信函、口頭告知方式向樂揚表達強烈拒絕,並向營建署、北市都更處陳情,都更案卻持續進行,政府單位僅回應再和建商溝通。前年10月樂揚代替他執行「權利變換抽籤作業」,抽籤後他僅換回3戶樓上住家,1樓店面憑空消失。
對此,樂揚經理戴昇益表示,樂揚會持續溝通,不確定會否排除褚家。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表示,該案已進入公開展覽30天階段,最後進入小組會審查、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是否拆除看修法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指,若褚先生是該都更案「最後1戶」,未來是否強制拆除,要看這次《都更條例》修法狀況。
律師蔡志揚認為褚先生也可依照《憲法》保障居住權的條文力爭,看是否能將店面排除在外。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27509/IssueID/20120331


另外~

在青田開發看到一篇文章可以參考一下
http://blog.udn.com/empowering/5516268

內政部解釋函


【內政部98.5.21營署更字第0980032581號函】
查憲法第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次查都市更新條例之訂定,係經立法
院審議通過,奉 總統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
其制定目的,依本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促進都市
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
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爰有關都市更新事業
之實施,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
理,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去年6月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王家即可請釋憲,且申請暫停處分
王家的律師不會不知道


節錄釋字599號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ctaihsu wrote:
作者:台灣都市更新受...

辜家辜仲瑩,辜仲諒兄弟雖然是國外名校畢業,但是要不是他們老爸是辜濂松,有可能年紀輕輕就當上金控總經理,董事長嗎?

(恕刪)


光這句我就知道連該機構都被利用了...

竟然用台灣吳三桂來比喻...

我快笑死了啦....

後面的文章我看也沒經考證亂寫一通....

要拿文章轉貼也看一下好嗎..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釋憲沒有那麼簡單~

Q6: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A: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電視正在播放
一群正統律師和議員以誠懇帶幽默的口吻,告訴法學系的學生説:申請釋憲小孩都變大學生了。
孩子,不要被唬弄,雖然她們說的是事實,但你可以不要成為,那樣的人,因為以後收拾殘局的是你們。

加油了!
假設此案子 不同意戶 社運人士 長期抗議
因政治正確優於法律,持續停工中

突顯了都更條例最大的問題
無法保障合法搬遷戶的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而這是這個案子最弱勢的一群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並不是只保障不同意戶
也同時保障同意戶
及建商

如果我是同意戶(不成熟的想法)
1. 我不會同意任何變更方案
此都更行政處分 且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變更造成時間延遲及損失,需台北市政府提出解決方案
不然為何要由合法同意法 去負擔此損失
這不僅違法、也違反正義原則

2. 目前現狀持續停工中,我會要求台北市政府
依據第五十六條
因實施者業務廢弛 侵犯人民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要求台北市政府令其限期改善 或強制接管

至於現在地上的王家是需實施者(建商)透過私法與王家協調
或是 由政府強制排除

這不是合法同意戶所需關心的
透過 業務廢弛,避免 台北市政府與實施者(建商)互推 皮球
造成實質無限期停工
侵犯 合法同意戶 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財產處分權)

第五十六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若台北市政府 不願執行 56條
則依國賠法 第二條 要求國家賠償 合法同意法的權利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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