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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起司咖哩飯 wrote:
那如果說我長期在國外無法收到掛號
可是隔壁的管委會替我們簽收了
而我們卻不知情
這樣算不算默認參與都更!?


不管是法院或傳票或其他寄到戶籍地

人民有義務一定要收到(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不然每個人都推說沒收到國家要大亂了不是嗎
這裡有一篇都市計劃學系的大三學生寫的分析文
裡面都有點到重點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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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家都更案...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BC%B5%E5%BF%97%E7%A5%BA/%E9%97%9C%E6%96%BC%E7%8E%8B%E5%AE%B6%E9%83%BD%E6%9B%B4%E6%A1%88/3311674935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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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認為這是一個"5輸"

王家輸、政府輸、建商輸、參與都更戶輸、購買預售屋者輸
真是全盤皆輸~

起司咖哩飯 wrote:
那如果說我長期在國外...(恕刪)




如果能夠證明完全不知情,是有機會的. 只是這樣建商還是沒過錯...


問題是這點被法院打槍, 因為建商寄出的地址和法院通知的地址一模一樣. 收的到法院通知卻收不到建商通知?

再加上是寄到四個兄弟的戶籍地址,其中有些地址不在都更範圍內完全無利害關係...

何況又有一位是本人簽收. 用這種理由會不會又被加告一條藐視法庭? 因為把法官當白痴?

CC1311 wrote:
葉世文強調,郭元益大樓就是在兩階段公聽會明確表達不同意,就沒有後續的爭議。

所以我才覺得沒必要釋憲...


郭元益明確表達不同意
但是其他 95% 住戶若同意,照樣可以都更他

如果王家明確表達不同意
但是其他 95% 住戶若同意,照樣可以都更他

所以是否明確表達不同意,只有在正反票數接近法定門檻時有意義
還有建商、市政府想辦法找拆房理由時有意義

這樣解讀不知道對嗎?
亮哥+ wrote:
強制權利變換是否形同部份剝奪財產? 嗯!這是個有意思的命題,我不知道需不需大法官來解釋,但我想一般人都知道外人不許將手伸進自己口袋取錢,就算把右口袋的錢放到左口袋,如果未有當事者允許,也是不行的.


所以建商才無法自己直接叫人拆了,然後把錢丟出來,而是一步步透過法律許可的程序,使得財產權保障原則轉換成義務原則...而義務原則是可以等價交換的...


cywang40 wrote:
郭元益明確表達不同意
但是其他 95% 住戶若同意,照樣可以都更他

如果王家明確表達不同意
但是其他 95% 住戶若同意,照樣可以都更他

所以是否明確表達不同意,只有在正反票數接近法定門檻時有意義
還有建商、市政府想辦法找拆房理由時有意義

這樣解讀不知道對嗎?


完全不對
多爬點文

前面都有說了...

CC1311 wrote:
完全不對
多爬點文

前面都有說了...


爬過了
看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自己怒刪 重覆回文
自己怒刪 重覆回文
自己怒刪 重覆回文

起司咖哩飯 wrote:
那如果說我長期在國外無法收到掛號
可是隔壁的管委會替我們簽收了
而我們卻不知情
這樣算不算默認參與都更!?...(恕刪)


不表達意見 不算默認參與都更
只要都更案成立就是強制參與都更權利變換

依法 建商只要依 權狀地址 寄雙掛號即可
至於你搬家 權狀地址與現址不合
或是你在國外
那是地主的問題
不是建商 或是政府的問題

除非都更法修改 改為送達主義
但對建商也沒差
就算地主不收 ,用郵政送達即可

cywang40 wrote:
爬過了
看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建議你多放點感情下爬
就會發現跟你想的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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