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eeplay wrote:
第 41 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
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
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 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恕刪)
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拆前,是依法行政?
拆後,是私權糾紛?
誰能告訴大家,上述兩者,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