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王家願意放棄袋地通行權的話, 要我是建商, 一定"欣然接受"把他家排除在都更範圍內
對這種釘, 強迫都更很抱歉我覺得太便宜他們了, 順他的意, 蓋幾棟水泥柱子把他家包起來, 才是最妥善的做法
killy_chu wrote:
不要硬把人家劃進都更範圍,那有什麼甚麼缐的問題。
不會只都更20戶喔!
都更法有規定一定要36戶嗎?
20戶也可以都更,300戶也能都更!
不都更36戶是會多出三條缐嗎? 怪哉!
掩耳盜鈴 wrote:
徵收到都更,兩件事情的相同點是,政府強取人民的財產權的目的只是為了廠商或建商。憲法及大法官解釋告訴我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才能剝奪人民所有權,如今公權力為了私人利益徵收及強拆他人房子,是否合於我們朗朗上口的公共利益?又是否合憲?...(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