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590 wrote:
我出的題一直是這個:
我一直在意跟主張:為何一個新法能讓一個合法產權的土地房子.能被未拿到該產權的另一方直接用預售的方式被賣掉?
都更案通過後,
都更範圍的土地產權會變成原產權所有人依原比例共同持有,
而建商只能預售建商投入建案所花費成本所能換得的部分,
當都更案完成後,
原住戶應該分得的房產跟補償金都要還給他們,
王家應該得到的部份也會還給王家,
不會把他們應得的部份賣掉。
pkpkkeigo wrote:
1.王家是獨立產權持有,所以不是釘子戶,其他36戶的權益跟王家根本勾不上關係,36戶的老公寓自己要改建,可以把旁邊的獨立透天硬扯進來,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
你應該沒有地政及民事相關常識,36戶都是有獨立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的,
房子土地的權利與義務與王家也都是一樣的,透不透天只是房屋的形式,跟權利是無關的.
不要再說這種一聽就知道是外行人講的話,不要學名嘴,自以為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神,什麼都懂.
pkpkkeigo wrote:
2.王家既然是獨立持有,有地契也有房契,他要開價1000億也不犯法,買賣本來就是你情我願的事,人家開的價你不能接受,買不起,那就閉嘴滾遠點,有人強迫你一定要買嗎,如果是我就開1000億,意思很簡單就是"我不願意賣",結果建商買不起就可以跟政府勾結直接強姦人家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嗎?
頭就錯了,後面的引敘當然是錯的.
這段文字可以明顯表現出你根本不懂什麼是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條例,
你也一定沒看過,不然就是看不懂.
pkpkkeigo wrote:
3.其他36戶也很可憐,他們是被建商騙了,明明王家還沒答應,就掛保證說一定可以執行都更,把其他36戶先趕出去,也先拆了,連預售屋都賣了,這真的是超扯,所以那36戶損失的權益,應該要建商全部承擔,跟王家根本沒有關係。
別把人家想的跟你一樣,會被騙那一定是笨蛋.
pkpkkeigo wrote:
4.這次市政府先拆後檢討的行為,就代表這樣做是錯的,不然怎麼可能出來道歉,然後才說要檢討都更法,反正建商已經騎虎難下,預售屋都賣了,如果要改設計,勢必要付出龐大的違約金,乾脆先把你拆了再說,大不了再賠償給你,我就是要硬上你怎麼樣。
我國(全世界都差不多)法律含憲法,90%都修過,所以我國法律都是錯的?
這種邏輯會不會太白痴?
pkpkkeigo wrote:
看開版大大的論述,只是很明顯看得出在為建商護航罷了。
每個人都有立場,為誰護航都沒關係,只要說的有理,
胡說八道的話才是最可惡最可悲的.
JIN DER LAND OFFICE
kelly590 wrote:
你的原來東西的價值可不是別人東西的價值喔~~~~
別把價值說的那麼滿.你的一定對.
你女兒跟別人女兒價值是一樣嗎?
你老婆跟別人老婆價值是一樣嗎?
所以賣預售屋並沒有賣掉本來該屬於王家的東西。
這只是你認為.但真的嗎?因為不是你的家.所以你覺得沒損到.
法院裡還有一樣叫精神賠償.在台灣一直沒被重視.要是到國外那可是大事.
我開個玩笑好了.只是玩笑:
我殺了朋友的女兒.然後我賠我女兒給他.這樣對嗎?
以上只是玩笑.
很多人都分析過王家土地與整個都更案的關係了,
王家如果真的認為「舊建物」不可取代,
那可以解決自己土地是袋地的問題,
這樣就不用加入都更,
更沒有日後權利轉換的問題。
另外,
人命有不可取代性,
財產沒有,
這個舉例不符合比例原則。
goethe0214 wrote:
如果王家人的生活都只在自己房子內,不論是現在或未來的子孫所有人都不使用道路、不停車、綠地、沒有防火需求、不怕自己房子震倒壓到別人財產,那不論是不是袋地,當然都沒有參與都更的問題,都更條例的強拆條例絕對違憲.但很可惜,王家人的生活不是只在自己房子內。
所以憲法第143條才會規定:中華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是,憲法不是只有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把土地單獨挑出來告訴你,他的財產權保障沒那麼強)
所以,在本件都更案件中,最重要的是,王家的土地不參與的話,未來有沒有可能更新盡他們在社會上應盡的地主義務,就是提供適當的防災(消防、地震時不要壓到別人土地)空間,有無自我部分滿足追求生活品質所需的功能的可能(停車、綠地等),如果沒有,就是要參與都更來實現對自己生活品質追求的義務。如果有,那就像他旁邊的二塊角地(均可單獨建築成符合建築技術規範之建築物,可滿足上開需求)跟郭元益大樓(改依照最新之建築技術規範完成建築)一樣,不用被劃入。
如果不讓王家的地加入都更,王家的生活品質會在都更後獲得改善與提昇,但這並不是因為他們保留了透天庴,而是因為他們的鄰地都完成都市更新,把他們要追水生活品質所需的一切空間讓出來,所以有了防災的空間、綠地、停車空間等,王家人因此附帶地也享有這些空間,結果王家人成了他人犧牲進行都更的獲利者或坐享其成的人(free rider),而自己一點義務都不盡,犧牲他人來成就滿足自己,這是符合居住正義的嗎?憲法上第143條所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之社會義務就是要避免這種結果的出現,才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中對於土地所有權之保障明確做了憲法的限制。
所以怎麼看,王家人留下才是社會居住不正義。如果居住正義要看你家是不是透天庴、集合住宅,這正義也太廉價了。
還講消防需求咧....
建商圈完的地蓋成大樓 明明就不符合消防法規 你還有資格說到消防需求
至於生活品質? 人家王家的透天兩年前還有整修過
人家住的開心就好
至於其他36人的大樓建起來沒有王家那塊地 就沒有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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