唷...終於肯引經據典,不在空口說白話了,不過大師,妳一直說我逃避問題,說我凹,然後妳引經據典的出處怎麼不PO出來?妳有唸過研究所或以上的學位嗎?做報告作論文是這樣做的嗎?
我來幫妳PO出處,然後妳告訴我,妳為啥要把妳PO出來的那些條例的發佈日期,頒佈日期故意刪掉呢?妳PO的那段是民國七十九年的條例,最新的近年條例早就改了,為啥不一起PO出來?是誰在搞迴避?妳是活在舊時代的人嗎?
出處http://www.ed.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87f2028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九日臺北市政府 (七九) 府法三字第七九0四五一九六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八八)府法三字第八八0四六三六七00號令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促進內湖輕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土地之整體利用,引進產業,改善本市區位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建設局。
第 三 條 本工業區之土地,限供本辦法規定之使用。
第 四 條 左列工業得在本工業區內設立:
一、第二種工業區:
汽車修理業。
金屬製品製造業。
機械設備製造業。
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前四款行業之相關工業。
第二款得設立之產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
印刷、製版、裝訂業。
針織、成衣及服飾製造業。
乙種汽車修理業。
使用雷射、光電加工之工業,及光學相關工業。
使用高週波機之工業。
科學儀器及其他精密儀器製造業。
電子產品、資訊設備及其零組件製造加工業。
半導體製造加工業(具備離子擴散爐之晶圓製造工業除外)。
通信機械製造業。
電氣器具製造修配業。
鐘錶製造業。
塑膠製品加工業。
化妝品製造業。
唱片製造業。
家具製造業。
玩具製造業。
液化石油氣車改裝廠。
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含冷凍調理食品(魚介食品除外)、麵食烘焙業、糖果製造業、即食餐盒食品、特殊營養品、飲料製造業(酒類釀造除外)。
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社區遊憩設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共事業設施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之策略性產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本工業區工廠提高生產,增進技術,建立優良作業環境及勞工安全衛生,得定期邀集廠區工廠派員實施各種專業訓練。
第 六 條 本工業區內之產業興辦人,資金如有不足,得請主管機關協洽銀行給予優惠融資。
第 七 條 本工業區內產業應依法妥善設置公害防治設備及污水處理設施,其廢水應經處理符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下水水質標準。
第 八 條 本工業區內之機關、學校、公園、市場、電力設施、醫療、污水處理場、加油站、瓦斯整壓站、電信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等用地,各有關業務機關或事業單位應配合本工業區之發展優先規劃闢設。
第 九 條 本工業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辦法修正通過後三年內興建或出售。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工業區,得於區內設置管理中心,其辦事要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三八七一二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社區通訊設施。
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金屬製品製造業(表面處理之電鍍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電力機械器材製造業。
照明器具製造業。
社區通訊設施。
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貨櫃、貨運業辦事處,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報關行、快遞辦事處,營業性停車空間,船務代理業。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建一字第八九二八00八一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西藥製造業。
中藥製造業。
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西藥製造業。
中藥製造業。
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臺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 業別 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四、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第二類電信事業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總樓地板之五分之一。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從事產品國際貿易、批發業務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之辦公室及研究室面積。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北市建一字第091313511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 行業類別 核准條件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701010 通信工程業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G901011 第一類電信事業
「餐飲業」:
(一)冰果店
(二)點心店
(三)飲食店
(四)麵食店
(五)自助餐廳
(六)泡沫紅茶店
(七)餐廳(館)
(八)咖啡館
(九)茶藝館 限於建築物之第一、二層使用。
「企業營運總部」 符合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臺經字第0九一000六四六九號函核定「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所定之認定指標。
二、修訂本局九十年六月一日北市建一字第九0二二七二五五00號公告:
(一)修訂刪除原公告認可產業附訂限制樓地板使用面積之核准條件。
(二)原公告事項修訂如后: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 業別 核准條件
商品設計研發
資訊軟體服務業之資訊軟體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電子零組件設計研發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生技服務業及其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比照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三、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創業投資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
區內製造、加工業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一、限自行製造、加工產品之國際貿易、批發。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府建一字第091209515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 業別 核准條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 一、以單一建築基地整體規劃使用為原則。
二、核准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原料藥製造業。 依藥事相關法令,經審查核發製造業藥商籌設許可且廠房面積不超過一○○○平方公尺。
生物製劑製造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府建一字第092036590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 業別 核准條件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公害最輕微之工業、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公害較重之工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等相關業務。 須於區內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原料藥製造業、生物製劑製造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顧問、國際貿易等相關業務及經營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製造業產品之批發業務。
印刷業得從事相關出版業務。 須於區內領有印刷業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研發╱設計業得從事業務產品之顧問、施工、安裝、修理(含維護)、國際貿易及批發等相關業務。 一、限自行研發、設計產品。
二、不得單獨經營買賣業務。
三、須檢附執行業務說明書。
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得從事業務相關之「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IE01010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僅限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貯藏、展示、批發、零售場所。
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IC01010藥品檢驗業
IZ13010網路認證服務業
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 必須符合本府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電腦機房、系統管制設施
備註:以上各項營業場所均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府建一字第092208725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如下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及其核准條件 業別 核准條件
H202010創業投資業得從事I10305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
備註:H202010創業投資業得從事I10305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府建一字第09403509500號公告
主 旨: 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 據: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
公告事項: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科技工業區 A 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 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二、科技工業區 B 區: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5 條規定之第 15 組:社教設施、第 16 組:文康設施( 1 )音樂廳。( 2 )體育場(館)、集會場所。( 4 )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36 條規定之第 37 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1 )貨櫃、貨運業辦事處。( 4 )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5 )報關行,快遞辦事處。( 6 )營業性停車空間。( 8 )船務代理業。
備註: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建一字第09632672400號
公布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4條第5款其他主管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暨修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並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項目 業別 核准條件
健身服務業:
(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比賽練習場地。
(二)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四)保齡球館、撞球房。
(五)溜冰場、游泳池。
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繳納回饋金
職業訓練機構 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
備註: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有關建築物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看到變化了嗎?現在近年來還是妳口中的那個工業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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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送大師最新的資訊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修正條文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3ee522:908&theme=3790000000/379130000C/379133500C/Msg
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廠商之「企業營運總部」資格,俾廠商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特訂定本認定要點。
二、「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資格要件:
(一)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如下:
1.營運活動:設立於國內之公司,其營運範圍至少具備統籌區域地區各營運據點之經營策略、智財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工程技術或高價值生產等3 項營運活動,並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為認定依據。
2.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應高於 50人(含25位大專以上畢業人員)。
3.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高於新臺幣5億元。
4.年營業費用:應高於新臺幣 2,500萬元。
5.佈局規模: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2個以上。
6.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高於新臺幣5,000萬元。
(二)符合前款「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有歸屬下列行業之一者,仍不得進駐本園區(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始得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1.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五 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 55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56組「危險性工業」。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及現場僅作辦公室使用者,不在此限。
2.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10種行業。3.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業。
三、申請人應檢具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或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並連同營運範圍說明書或認證書申請表(以上皆為影本)、經會計師簽核之『企業營運總部』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資格表(如附表,含營業項目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認定。
四、取得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企業營運總部資格同時喪失,而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仍需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向本局另行提出申請認定。
五、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者,核發本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
(三)為辦理第 2 點資格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六、申請人應檢具「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及其他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書件,向本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中心或稅捐分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如附流程圖);有關建築物部分,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認定要點奉核定後公告實施。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http://www.ed.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ro?parent=48b662c2&theme=&page=48e2f51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以下簡稱關係企業)資格,俾其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以增進企業營運總部整體營運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企業營運總部,指已取得本局核發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且經核准登記進駐者,並為本要點所稱之申請人。
三、關係企業進駐資格要件如下:
(一)關係企業之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企業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企業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企業營運總部對該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企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該企業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與企業營運總部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
該企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與企業營運總部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二)計算企業營運總部持有前款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目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企業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第三人為企業營運總部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第三人為企業營運總部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符合第一款關係企業之要件者,如其營業項目歸屬於下列行業之一者,不得進駐本園區(其餘行業亦需符相關法令規定,始得進駐;且營業場所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另有公告之行業,則不在此限。
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十種行業。 其他本府另行公告之行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關係企業進駐資格,其於本園區登記所在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適用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企業營運總部遷址或其他情形終止於本園區設置營業。
因股權或經營權移轉、執行業務股東變更或董事改選、合併、解散、破產等情事,致未符第一款認定要件者。
四、申請文件:
(一)申請人應檢具本局核發之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經會計師簽核之企業營運總部關係企業進駐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資格表(如附表,含各關係企業所營事業項目說明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認定。
(二)申請人並應簽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承諾就前點第四款所定情形,對本局負有告知責任。
五、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或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關係企業進駐資格要件者,核發關係企業資格證明函。
(三) 為辦理前款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之。
六、符合進駐資格要件之關係企業,應於前點資格證明函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證明函及其他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書件,向臺北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中心或國稅局各稽徵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如附流程圖);有關建築物部分,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關係企業經核准登記進駐本園區後,如有第三點第四款所定情形者,本局得通知其辦理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或為必要之輔導措施。
八、申請人如有違反切結書承諾事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所認定之關係企業資格證明,並副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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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工業區早就不是工業區了,進駐的都是企業總部,上面紅色匡起來處已經明訂,有公害,危險性廠商不准進駐,只准進駐辦公室,甚至連八大行業也都明令不准了,這比起敦南商圈,東區,住商混和,八大行業,酒店舞廳混和在住商區中還要更好,這都白紙黑字了,我也不想多說啥了。
另外大師提到中和有BMW展示兼維修場,套句妳的話,那邊也有需求阿,不過BMW全台到處都有,為啥法拉利,賓利,林寶基尼就非在內湖不可?妳剛好提到那邊,該不會妳是買在那邊嗎?中和工業區嗎?那邊的鐵皮屋工廠,加工廠,就是高級場辦就對了?而內湖科學園區就是低級的工業區?既然妳這麼行,告訴我們哪裡可以買?妳買在哪裡?別讓我們下錯棋阿!
E見鍾情,獨E無二,The Best or Nothing, Only Mercedes-Be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