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 wrote:
C大您還不錯蠻明理的...(恕刪)
都市更新的審查公聽會採取「發信主義」而非「送達主義」,亦即實施者只負責任發信,不負責送達。
即,收信者名稱為「住戶自身或可轉遞交之親屬,皆算已通知。」
非常明瞭的法律漏洞。
另,都市更新辦法為特別法。96(2007)年後大幅修法,因近年台灣各大城市都更案遽增,才引起民眾主動認識。
在這個時間軸內,都更法對於民眾的常識普及度極低,且建築系專業者不一定瞭解『都市更新辦法』,都市更新辦法係地政與都市計畫專業者之專業內容,非建築專業內容。
建築專業之法規內容為『建築技術規則』,僅規範建築結構、消防、逃生、能耗、退距等,適用『單體』建築內容。
您的意思不僅令人想到內循環心臟科醫師,也必然瞭解腦神經外科醫師專業的詭辯邏輯。
再對袋地做評論。
1.803號前地為水利地,非私有土地。
2.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畸零地,依「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工務局得核准建照。
即擁有建築線。
3.即使真有袋地經都市更新辦法納入更新範圍,更新實行者也必須獲得住戶同意。
e688 wrote:
又是沒腦的主題!不是...(恕刪)
所有權利的主張都得透過公權力來執行,不是自已說的就算.
這次事件跟一般的法律行為沒甚麼不同.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大家就當看個笑話笑笑就好

某天, B 從 A 前經過, A 看了 B 一眼就掉頭走開, B 覺得受污辱,便前去 A 家要求賠償! A覺得莫名其妙,講了 "我又沒錯,絕不賠償" 把 B 趕走後就到處說這個例子,且大聲強調 "我又沒錯,絕不賠償"
B 於是便上法院控告 A 要求賠償. 法院於是開出傳票請 A 說明...但 A 覺得莫名其妙, 覺得自己光明正大,行的正坐的端, 不需要上法院! 但是在自己家外貼上"我沒有罪,絕不賠償" 幾個大字...但就是不上法院. 同時 B到處跟人借錢,並答允A的賠償一旦到手就連本帶利歸還.
法院屢傳不到, 三年後,最後 A 被判敗訴定讞,不得上訴! ...某天收到有法律效力的求償文件,這時才慌慌忙忙得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程序不符...審判無效! 最後行政訴訟還是輸了,B 就請求公權單位幫他執行討債任務,幾經協調未果, A 還是認為 "我又沒錯,絕不賠償", 最後的下場就是數百警察開去他家破門而入把值錢的東西搬走...旁邊 B 的債權人大聲叫好...
A 開始呼天搶地, 說自己是清白的,光明正大,沒有做錯事,為何被警察公然搶劫,為何要賠償 B ? 同時圍觀的群眾也開始質疑怎麼可以違背憲法 XX 條呢? 這不是賦予人民的權利嗎? 最後開始有"政府挺財團,警察是強盜"的聲音出來...
以上看到了什麼? 一個笑話?

吳柏柏 wrote:
王家分到的五戶都是幾...(恕刪)
蘋果日報寫的
未來王家將可分回五戶共一百四十七坪的住家與五個車位,另外獲得拆遷補償費五百多萬元,以二○○七年當時估算,五戶住家房地產與補償費,共價值約七千四百萬元
2007年的房價估算就7400萬
現在2012台北市房價漲成這樣,應該價值上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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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爭議的「文林苑」都更案緊鄰捷運淡水線、士林與芝山站之間,二○○九年推出預售時約每坪約四十萬元成交,現在網路上待售戶開價每坪逾六十六萬元。
147*66萬=9702萬,還有5個車位賣掉也是不小的數目+拆遷補償費五百多萬元
有破億
而且等蓋好應該也要1年以上,那時房價還會漲
不用蒐集七龍珠,健達出奇蛋,一次滿足你三個願望
rightdown wrote:
都市更新的審查公聽會...(恕刪)
重點在王家主張不知悉這件事情的進度,但不被法官認同,這才是重點所在。是不是漏洞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另外 我不是王家,我也不想再去憶測王家的行為,有沒有專業了解,自己知道
就我而言,本身從事房屋仲介,也非本科畢業,但是對我的工作有關,也心甘情願的花了一萬多塊錢去上課,學習啥叫做都市更新,我都如此了,更何況跟自己的財富有關相關人士呢?
以前都更可以取巧,因為母法有拔釘器條款,但是地方卻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所以地主戶可以撐到最後一刻,但是98年以後台北市政府修訂了相關法案,增加了難度重重的拔釘條款,希望不要有上有政策下無對策的失職行為。現在有了開端,未來不管自辦都更或者是建商都更,至少有了嚇阻的作用,不再讓那些有心人士,耽擱多數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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