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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哀 沒人看我自己寫的懶人包

裡面有提到蛛絲馬跡 您就參考看看吧

→ razzle:權利變換後的房子在"4F" 說到這個又是一個機歪的點 06/21 18:44

dumb1 wrote:
並不知道都更法並非只是說不同意就沒事了
還要在公聽會反對留下紀錄才可以
公聽會不到,不是建商的問題,反正法律規定程序建商已經完成...(恕刪)



個人的想法是:私人的財產本就是私人的,除非有當事人同意書或死亡,否則沒有強取的道理.沒有留下記錄應視同未放棄憲法所賦予的財產權.

CC1311 wrote:
王家則是在故意or不知情or不小心沒有去提出異議(這也是法院判決王家敗訴的主因...如果你有看判決書的話)~形同默許
..(恕刪)


就算默不作聲,不等同默許,憲法賦予財產權未有當事人同意前無法抛棄.

這事很有得談.應該是王家請了素質差的律師,攻錯重點,所以法官基本上是以"你說的理由不是理由"來判定敗訴.如果有其它有力訴求作為攻防點,結果可能又不一樣!

紀 wrote:
C大您還不錯蠻明理的...(恕刪)



都市更新的審查公聽會採取「發信主義」而非「送達主義」,亦即實施者只負責任發信,不負責送達。

即,收信者名稱為「住戶自身或可轉遞交之親屬,皆算已通知。」

非常明瞭的法律漏洞。


另,都市更新辦法為特別法。96(2007)年後大幅修法,因近年台灣各大城市都更案遽增,才引起民眾主動認識。

在這個時間軸內,都更法對於民眾的常識普及度極低,且建築系專業者不一定瞭解『都市更新辦法』,都市更新辦法係地政與都市計畫專業者之專業內容,非建築專業內容。

建築專業之法規內容為『建築技術規則』,僅規範建築結構、消防、逃生、能耗、退距等,適用『單體』建築內容。

您的意思不僅令人想到內循環心臟科醫師,也必然瞭解腦神經外科醫師專業的詭辯邏輯。


再對袋地做評論。

1.803號前地為水利地,非私有土地。

2.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畸零地,依「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工務局得核准建照。

即擁有建築線。

3.即使真有袋地經都市更新辦法納入更新範圍,更新實行者也必須獲得住戶同意。


e688 wrote:
又是沒腦的主題!不是...(恕刪)


所有權利的主張都得透過公權力來執行,不是自已說的就算.

這次事件跟一般的法律行為沒甚麼不同.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大家就當看個笑話笑笑就好


某天, B 從 A 前經過, A 看了 B 一眼就掉頭走開, B 覺得受污辱,便前去 A 家要求賠償! A覺得莫名其妙,講了 "我又沒錯,絕不賠償" 把 B 趕走後就到處說這個例子,且大聲強調 "我又沒錯,絕不賠償"

B 於是便上法院控告 A 要求賠償. 法院於是開出傳票請 A 說明...但 A 覺得莫名其妙, 覺得自己光明正大,行的正坐的端, 不需要上法院! 但是在自己家外貼上"我沒有罪,絕不賠償" 幾個大字...但就是不上法院. 同時 B到處跟人借錢,並答允A的賠償一旦到手就連本帶利歸還.

法院屢傳不到, 三年後,最後 A 被判敗訴定讞,不得上訴! ...某天收到有法律效力的求償文件,這時才慌慌忙忙得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程序不符...審判無效! 最後行政訴訟還是輸了,B 就請求公權單位幫他執行討債任務,幾經協調未果, A 還是認為 "我又沒錯,絕不賠償", 最後的下場就是數百警察開去他家破門而入把值錢的東西搬走...旁邊 B 的債權人大聲叫好...

A 開始呼天搶地, 說自己是清白的,光明正大,沒有做錯事,為何被警察公然搶劫,為何要賠償 B ? 同時圍觀的群眾也開始質疑怎麼可以違背憲法 XX 條呢? 這不是賦予人民的權利嗎? 最後開始有"政府挺財團,警察是強盜"的聲音出來...

以上看到了什麼? 一個笑話?
吳柏柏 wrote:
王家分到的五戶都是幾...(恕刪)


蘋果日報寫的

未來王家將可分回五戶共一百四十七坪的住家與五個車位,另外獲得拆遷補償費五百多萬元,以二○○七年當時估算,五戶住家房地產與補償費,共價值約七千四百萬元

2007年的房價估算就7400萬

現在2012台北市房價漲成這樣,應該價值上億了

------------------
引發爭議的「文林苑」都更案緊鄰捷運淡水線、士林與芝山站之間,二○○九年推出預售時約每坪約四十萬元成交,現在網路上待售戶開價每坪逾六十六萬元。

147*66萬=9702萬,還有5個車位賣掉也是不小的數目+拆遷補償費五百多萬元
有破億

而且等蓋好應該也要1年以上,那時房價還會漲
不用蒐集七龍珠,健達出奇蛋,一次滿足你三個願望
方雲 wrote:
以前政府不能強制拆後...(恕刪)

追根究底就是強制拆除的規定
請問這個法是誰修的?

young000 wrote:
所有權利的主張都得透...(恕刪)


財產權是天生根本權利,無須積極聲明留下記錄,也無須公權力介入生效,反而公權力不能剝奪此天生權利.就醬!

rightdown wrote:
都市更新的審查公聽會...(恕刪)


重點在王家主張不知悉這件事情的進度,但不被法官認同,這才是重點所在。是不是漏洞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另外 我不是王家,我也不想再去憶測王家的行為,有沒有專業了解,自己知道

就我而言,本身從事房屋仲介,也非本科畢業,但是對我的工作有關,也心甘情願的花了一萬多塊錢去上課,學習啥叫做都市更新,我都如此了,更何況跟自己的財富有關相關人士呢?

以前都更可以取巧,因為母法有拔釘器條款,但是地方卻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所以地主戶可以撐到最後一刻,但是98年以後台北市政府修訂了相關法案,增加了難度重重的拔釘條款,希望不要有上有政策下無對策的失職行為。現在有了開端,未來不管自辦都更或者是建商都更,至少有了嚇阻的作用,不再讓那些有心人士,耽擱多數人的權益。

dohan8850 wrote:
追根究底就是強制拆除...(恕刪)


從ppt討論版看來得, 那都更是以下哪一種?

財產權保障三原則

財產法則
非所有人同意的價格下 不得取得其財產權

義務法則
他人得以合理價格 取得他人財產權

禁制法則
即使所有人同意 他人也無法取得財產權


憲法只是一個原則,況且解釋由大法官,像我從來就不認為男女有平等過,男有服兵役的義務,女的至少也服社會替代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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