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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bar0402 wrote:

要是法院判決都沒問題..

就不會有一堆冤獄或是像江國慶那種冤死案了..

..(恕刪)


江國慶冤死案,拿來比文林苑案,對得起江國慶嗎?

請問,江國慶有經過公平的審判嗎?有經過三審嗎?

江國慶有對社會說謊嗎? 有對法院提出不合事實的陳述嗎?


請尊重一個冤死的年輕人,不要拿來亂比。

Erichuangtw1980 wrote:
江國慶冤死案,拿來比...(恕刪)


有什麼不能比..

三年前案子沒爆出來前..

請問"現有事證"下, 誰不覺得江先生該死?
哪個法官來判他都非死不可! 性侵又殺人, 要怎樣不判死?

很多事不要先入為主.. 你現在掌握的資訊, 跟十幾年前法官差多少?

你在網路上幹的就是這種事:

1. 把王家打成說謊黑貨..

2. 其實這問題跟他們家被都更沒太大關係, 因為不管他們意願為何, 樂揚都打算把他們加入..
樂揚是全世界最清楚王家有沒加入都更的人! 因為對王家來說, 他們意見也許不一致..

但以樂揚(或商人)的觀點, 你沒同意書就是不同意.. 其他任何同意的假設都沒意義!
在商我就是言商, 沒有簽約, 沒有同意書就是不同意!

"有意願加入"跟"實質加入"是十萬八千里, 你卻老是故意混為一談, 你以為樂揚公司是三歲小孩開的?

3. 樂揚運作的圈地多數決, 搭配都更法, 本來就是強奪民地的惡質手段...
結果你和網路上一堆建商派, 卻把這種惡法當成神來膜拜!

要破除你這些鳥話, 除了先拆穿樂揚運作都更法的手段外...
對王家來說, 這些攻擊有沒真正的支撐? 那就是王家倒底收到什麼錢?
這樣說謊對他們若只是保住土地不被都更, 絕對說得過去....

法官跟樂揚之間有沒一腿? 也許不是咱們現在知道的....
以後要是知道就很有趣了... 但現在來看..
實際上每個法官都死咬王家的問題, 但卻沒人注意到樂揚實際上不是什麼善意第三者...
樂揚絕對清楚王家沒有/不願加入都更...

不然你告訴我, 其他各戶為什麼都簽同意書, 王家卻沒有? 差很大的!

文林苑都更案本來就是在"有不同意戶"狀況下進行, 你樂揚怎會不知道王家同不同意?
以這觀點來看, 法院跟審議會都可能有失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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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更受害者及社會運動人士努力, 政府及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重視都更不合理地方..
進行某種程度改進, 甚至消極不再執行慘無人道的多數決.. 這是一大勝利..
不過在都更法尚未真正完備前, 大家還是要努力監督政府, 與貪婪無恥的建商派
(包含建商, 炒地家, 精華區居民..)
對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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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 wrote:
有什麼不能比..

三年前案子沒爆出來前..

請問"現有事證"下, 誰不覺得江先生該死?
哪個法官來判他都非死不可! 性侵又殺人, 要怎樣不判死?...(恕刪)


江先生的案子爆出了,後面的證據證明江先生的證詞是真的。

文林苑的不同意戶,後來不同意戶自己爆出的證據,證明他們對社會的說法以及訴願訴訟時的說法不實。

這是很大的反差,

bar0402 wrote:
有什麼不能比..三年...(恕刪)


連你自己都說,被王家的懶人包騙了,看了破懶人包才知道真相,

而當你指控他人,沒有提出一點事證,這和判決江先生的人,有什麼差異。

我不會再回答你不當的引用江國慶案,對死者太不尊重。
bar0402 wrote:
你在網路上幹的就是這種事:

1. 把王家打成說謊黑貨..


您這樣說E大有欠公允

參閱"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中4/12您的貼文

再比較E大最早的開版"更新:(破文林苑懶人包) 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是在5/8

顯然,用"把王家打成說謊黑貨"這點來指責E大,就時間點上來說,就不合邏輯!

bar0402 wrote:
我再說一次:

認為王家很黑的人...(包括我在內..)..
如果只想譴責王家怎樣, 卻對更黑更髒的建商(實際上他們是現在好處拿最大的.),
視而不見, 或是對跟建商搞上一腿... "依法行政"的北市府沒有意見..
那就是"選擇式正義"...
這不是正義, 這叫別有目的的偽善... 基本上, 若不為建商擦屁股,就是在幫郝市長漂白..
沒有其他可能...

小弟我很樂於面對王家的黑,
我直接可以講: 王家絕對有在利用大眾達到自身目的(尤其是利益..),他們也絕不像他們宣稱的
如此無辜及單純, 絕對不可能..
但是他們一沒違法, 二沒迫害他人..
獅子開口, 煽動輿論都是他們的權利, 只要他們確實沒簽下同意書, 他們就是有理的一邊.
強拆他們房子就是不對, 沒有什麼好講的...


整件事看起來是這樣:

建商要錢, 看上王家的地, 因為少了它會少賺不少..
王家也擺明沒拿夠大的好處, 我不要...

建商就只好跟公權力掛勾來"清理門戶"...
反正台灣的都更法漏洞就是沒對圈地及多數決做出合理的限制..



bar0402 wrote:
是啊, 王家看起來似乎就是如此..

其實這麼大戶人家, 說他們什麼都不知道, 那是在騙鬼..


唉~明天是中元節了,請問要如何在網路上普渡一些信其「說他們什麼都不知道」的好兄弟呢?

bar0402 wrote:
就不會有一堆冤獄或是像江國慶那種冤死案了..


不是日本到處都是釘子戶
不然就是"一堆"冤獄

到底哪裡有一堆?到處?
bar0402 wrote:
要是法院判決都沒問題..

就不會有一堆冤獄或是像江國慶那種冤死案了..
不要忘記,在事情爆出前, 江先生也是"罪該萬死"的! 你也絕對同意...

所以應該是拿現實來看, 不是拿法律或是法官意見當聖旨..
要是今天我當法官, 我就會追究樂揚當初"真的不知道王家不加入"都更?..
就像法官現在在追究王家一樣! 比照辦理!

基本上我認為法官是在幫樂揚解套而已, 不敢說他收錢..
但我不認為他真心想保障王家... 就像樂揚一再很委屈表示"不得不"吃掉王家..
這不是事實...


江國慶案是軍方反情報總隊偵辦,地方軍事法院審判
跟文林苑的法律程序一點都扯不上關係
江國慶案是一個悲劇
文林苑都更卻是赤裸裸的金錢利益衝突
你將兩案相提並論,是對江國慶跟他的家屬的侮辱

為何你一直在扯樂揚知不知道王家不加入都更?
你到底知不知道:
1.王家到底“想不想”都更?
2.王家有無依照都更條例的程序表達“不加入都更”的意願?

樂揚“不得不”劃入王家,不是在於樂揚是好人或壞人,而是依照現行法律的規範,樂揚可以主張的權利
為何王家先不願意依照法律的規範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為何法院不能依照法律判決呢?

bar0402 wrote:
要是法院判決都沒問題..

就不會有一堆冤獄或是像江國慶那種冤死案了..
不要忘記,在事情爆出前, 江先生也是"罪該萬死"的! 你也絕對同意...


江國慶案是因為有新證據發現好嗎?

那王家的新證據在那?
王家族那麼多人都還健在,又有都更受害聯盟、熱血學生、導演、學者相挺,怎麼都提不出個新證據?

王家認為有法院誤判、亂判,大可提再審救濟啊?
你認為有問題的法院判決,王家當事人都不提再審救濟了,對判決都未再爭執了,第三人反而比當事人還積極,還真是奇怪?


王家的兩個判決都公開在網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你倒說說看,法院判決問題在那?是法條用錯呢?還是證物有問題....?
有那個部分得以構成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的?
快說說看啊~

說的出來,我想,不但蔡志揚律師會很想向你學習,很多律師也會很想向你學習!

不過依你說過:
bar0402 wrote:
我只講到可不可以這樣做的問題..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很顯然地,你又是在抬槓,幫E大的版再頂上來而已。

-----------------------------------------------------------------
軍事審判法

第 218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法院或軍事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軍事審判官,或參與偵查
或起訴之軍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
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或懲罰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七、原判決對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軍事審判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名  稱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
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王家是否有在「適當時間」「明確」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重要不?

設若王家有在「適當時間」「明確」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即可免除被圈地
那就表示「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這個討論是無實益

若非
不論王家是否有在「適當時間」「明確」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皆無法排除被圈地
那一直在那醜化王家欲拒還迎心態有啥意義?


若答案是前者
不論法律上或社會通念上
絕不可能認為「未為明確意思表示=默認同意」這個是對的


若答案是後者
那「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這個討論才是有實益的

但「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這個問題是誰造成?
是市政府與建商

因為王家的房子本來就好好在那
是拆了才出現「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這個問題
所以應修正為「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未來重建方案」


那就必須回到都更處都審會在審核審議這個都更案範圍劃定部份
是否有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正當法律程序

而非僅是在權利變換的保障而已
janus1911 wrote:
王家是否有在「適當時間」「明確」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重要不?

設若王家有在「適當時間」「明確」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即可免除被圈地
那就表示「文林苑王家提不出畸零地重建方案」這個討論是無實益

若非
不論王家是否有在「適當時間」「明確」表達不願意參與都更
皆無法排除被圈地
那一直在那醜化王家欲拒還迎心態有啥意義?


若答案是前者
不論法律上或社會通念上
絕不可能認為「未為明確意思表示=默認同意」這個是對的
。。。。。

那就必須回到都更處都審會在審核審議這個都更案範圍劃定部份
是否有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正當法律程序




依照現行都更條例
即便王家明確表達不願意都更,還是可以被建商劃入都更範圍
這是現行的制度,若不合理,可以修改

如果王家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在適當時間明確表明不願意參與都更,卻仍被劃入都更
那現在的抗議,雖於法不合,但力爭自己的權益在“理“上仍站得住腳

如果爲了極大化自己的利益,刻意忽略法律上賦予王家的權力
反而在都更成案后,假民意之手,來爭取自己的利益,而造成他人利益受損
不但於法無據,在道理上也說不過去

王家在都更案中的態度重要的原因在於其抗爭的正當性
若王家有依循法律途徑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其權益仍然受損,那現在抗爭的正當性是有的

若是王家從頭就是在計算其都更利益的極大化,而刻意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利
在失算的情況下,再用抗爭,將”自己的利益“與“爭取都更條例修法的民意”包裹在一起
這樣抗爭的正當性在哪裡?
王家有被醜化嗎?我覺得王家只能怪自己玩火反被火焚


你覺得
”都更處都審會在審核審議這個都更案範圍劃定部份,是否有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正當法律程序"?
王家是否有機會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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