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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肥貓宅男 wrote:

我只是把資料找出來有必要扣我帽子嗎? 你會不會腦補過度阿 而且又扯上台電有關係嘛
...(恕刪)



基金會不是政府組織,除了公益性的基金會,有“行業”性質的基金會大部分會由那個行業的人去成立,

否則不是那個行業的怎麼去推行那個行業的相關業務。

比如,

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

華視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地工技術研究發展基金會

臺灣工業銀行教育基金會

...........

總不能由演員來組建築相關的基金會吧。

認為有問題,還是要花時間去尋找"證據"。

rleeplay wrote:
不用轉移焦點,我針對...(恕刪)


你忘記一個重點:

都更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是公益性質..

當然該以"應不應為" , 而非"能否賺錢"為第一考量!

我一直強調: 你要公權力幫你搞強制, 可以! 你就讓都更法的執行確實是公共利益..
可以說服社會大眾, 若不行, 還是這種私利取向, 那就跟合建案本質沒啥不同..
豈可用公權力擅自介入? 你聽過那個合建案是政府直接介入強制進行的?

現在版上建商派一切充滿矛盾...
不能說服大家都更確實是公共利益, 講的都是阿沙不魯, 不堪一辯的理由..
卻又滿心期待政府介入幫你們拆!
要給各位爽!? 否則就怎樣怎樣....

坦白說, 除了建商, 炒房及等都更的天龍國居民外, 不會有人這樣想的!
因為這一切是以你自私為前提! 反正政府就是要拆給我爽, 否則都更已死..
政府被民粹綁架... 都更法能幫我拆屋圖利就是好法, 完美得不得了...

其實把本版上一狗票建商派的"對都更看法"貼去給外國人看..
尤其是主持都更的政府或團體....
真會是笑話滿天飛, 好像當別人都是傻瓜, 不知道自己要啥?
一下法律, 一下公益的, 要的無非是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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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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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huangtw1980 wrote:
基金會不是政府組織,...(恕刪)


你說的沒錯, 專業領導專業! 問題是建商的專業是什麼?
賺錢啦! 如果有一家建商, 只要請神上身, 施法一翻就可以搞定所有住戶來圖利..
就以建商的標準來看, 照樣是一流的建商, 會賺錢管它怎來的?
難道你以為會估個價蓋個房子就叫都市更新的專業? 笑死人了!

整天建商派都在強調都更很公益, 既然是公益, 就應該是都市設計或營建管理的專家主持..
也許有些跟建商確實同出一系, 但專業領域完全不同, 前者的專業是有助於都市更新..
尤其是都更"必要性""公益性"! 這是以營利為最高宗旨的建商"專業"嗎?
不要青菜講講好嗎?

其實建商的可惡, 36戶應該最清楚才是..
文林苑今天能運作到這付德性, 都是偉大的樂揚建設才搞得出來的...
事實上, 對36戶有責任的就是我們的建商,理論上, 他賠到倒也該給36戶該有的賠償.. 不是王家..
好像你從來都不知道..
連建商根本沒資格來下都更指導棋都不懂...
所以說你是36戶代表, 似乎也太抬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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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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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忘記一件事了, 建商辦理都更難道沒有任何"公益"存在嗎? 協助更新都市整體市容不算公益???
您一再重覆強調的"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 何謂"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
如果要完全對建商沒有利益, 建商為何要辦都更?? 應該只有公部門才會做吧

市場機制和象牙塔裡面的夢想是不一樣的. 我支持去探討都更過程的合法性, 但是不要給都更戴上大帽子
合法而只對少數人不合理, 公權力本來就該以謀求絕多數人福祉為主.

bar0402 wrote:
你忘記一個重點:都更...(恕刪)

tituschiu wrote:
由政府主導的都更,帶來的經濟效益,是可由政府接收,成為國家財政來源的。如今的民辦都更,除了以鄰為壑,經濟效益是由原住戶與建商瓜分,何來公益?


不知您的界定為何?

都更通案公益?
都更條例第一條明白寫的在那,不懂,沒關係,回給 bar0402大大的資料也給您一份。

文林苑「個案」有無都更公益?
可以去參考以下文,如果您認為該說的無公益,是在亂說,那請您逐句找證據駁斥,就如同本主題開版者,逐一找證據證明文林苑懶人包是個謊言一樣,好嗎?

文林苑更新案說分明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http://www.ur.org.tw/news_detail.asp?n_sn=3663
二、事業計畫的公共利益
協助開闢計畫道路
改善地區性消防機能
外部環境改善
安置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停車問題內部化
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

依照您文意,應該是在說漲價歸公吧???!!!
政府主導的都更,帶來的經濟效益,是可由政府接收,成為國家財政來源的,就是政府當大建商,不是嗎?

這個唯一的更大都更建商,更可以低價去獵地,凡事被相中的區域地主更慘,被都更了不但連老房子都沒了,想住回新屋還要再花錢向政府買~

想一想吧,以您說法說,如果現在都更老屋不見,新屋給花錢買,以文林苑王家為例,都更後尚可於原址分到5房5車位,搬遷還有補助款,尚且如此抗爭了,以您的做法我想應該是會鬧革命了。

以目前本網「王派」主張,非100%同意不可的話。如果都100%同意了,住戶自建或找建商合建都可以得到利潤,只是分得利潤多寡而已,那何必讓唯一的更大都更建商來搞漲價歸公!

目前政府辦「公共建設」土地取的得尚且如此不容易了,更何況「非公共建設」的項目。

公辦都更,真的如您說的:由政府主導的都更,帶來的經濟效益,是可由政府接收,成為國家財政來源,那麼好,歐美早就風行草偃辦下去了,也不會有現在的經濟不景氣。希臘、意大利、西班牙、愛爾蘭就不會有龐大財政缺口了。

公辦都更完全替代目前方式,google是可找到某些學者的主張,但是這學者敢不敢承諾,她家不前的動產或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願意全部「漲價歸公」!

台灣的憲法與平均地權條例,只明定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已,不能全部「漲價歸公」。

平均地權條例第52~67條舊市區實施更新,都市計畫法第63~73條舊市區之更新,以上行之有年的法律,都是政府可以公辦都更的法源,那為什麼要特立「都市更新條例」? 以您的建議政府早就可以財源廣進了,何必去年年舉債度日???!!!

都市更新條例第9、10條多耐心看完與了解一下,裡面沒有說「非要建商當實施者」不可,目前也是有住戶們發起的更新會自辦都更。

rleeplay wrote:
bar0402大大,我在「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的主題也與您討論過公法或私法與公共利益的相關討論,但您似乎貴人多忘了~

我很早以前就與您談過都市更新條例是公法,不要拿「沒我同意就不能侵犯個人財產」的民法的概念來套用。

沒關系,以下資料是我新貼的,呈請您撥空審閱~

請問您都市計畫法,是公法還是私法?都市計畫法之實行有無公共利益?

基於都市計畫法之不足,而特別立的「都市更新條例有無公共利益」?

「文林苑個案」的公共利益,於丁致成先生的FB有詳細說明。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333758550018597&set=a.137820329612421.25204.100001533652004&type=1&theater

--------------------------------------------------------------------
名  稱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 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七卷 第四十二期 院會記錄 P.289)
一、
都市發展係一有機的成長過程,當其發展至一定程度,必然會產生實質環境老化、都市機能衰頹的現象。台灣地區之都市,歷經數十年來急速的擴展,部分已發展地區,也逐漸呈現此一現象,亟待加強推動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惟都市更新事業關係人民權利義務至深且鉅,可說是都市計畫事業中,最艱辛複雜的一環,現行都市計畫法僅有原則性之規定,無法肆應實際推動需要,爰特制定本條例,期以建立一套完備的法規,指引都市更新應遵循之基本方式與途徑,有效推動都市更新。
二、
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展,必須朝綜合再發展方向努力,才能完滿達成目標,其內涵經緯萬端,非本條例所盡能涵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釋用其法律之規定,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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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理由可知,都市更新條例是就都市計畫法第六章舊市區之更新、平均地權條例第六章土地使用、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律不符使用下,針對舊市區之更新的部分特別立法。

故都市更新仍是整體都市計畫下之行政計畫一環,此由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就都市更新所為之定義:「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自知。

都市計畫經公告確定是效力為何?
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

更新地區之劃定之效力為何?
參蔡志揚律師代理趙醫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之原告主張部分內容: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bar0402 wrote:
你竟然貼那種立場一聽就知道有問題的單位說帖..?
太混了吧?

如果搶劫犯說辭大家都得採信, 那還要法官及陪審團, 甚至媒體幹啥?


不需要用烏賊戰術閃避我的問題!也不用見獵心喜!

請看「王派」奉行的大作來源:

http://katinkr.wordpress.com/2012/03/17/%E3%80%8C%E9%83%BD%E6%9B%B4%E9%87%98%E5%AD%90%E6%88%B6%E3%80%8D%E8%83%8C%E5%BE%8C%E7%9A%84%E9%97%9C%E9%8D%B5%E5%A5%A7%E7%A7%98-5%E5%88%86%E9%90%98%E5%8C%85%E6%82%A8%E7%9C%8B%E6%87%82%E5%A3%AB/

辣俱成灰眼屎乾
「都更釘子戶」背後的關鍵奧秘 5分鐘包您看懂士林王家-文林苑都更案懶人包
(圖/文: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歡迎自由轉載)

依據以下資料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16203&CtNode=12888&mp=118011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是文林苑的規劃團隊之一,這點是公開的資訊。

既然,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是文林苑的規劃團隊之一,就其規劃的案子本來就應當站出來說分明究竟規劃的理念不是嗎?政策制定者不為自己的政策論述與辯護才是有問題!

我想到法庭上,一方是原告、一方是被告,各據立場闡述意見,不是很正常的嗎?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員為何?背景為何?
我不會用如此低俗的街頭吵架方式反去質疑,發文的人。

因為,這些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1.文章內容是否為事實2.文章內容是否有理

您覺得
文林苑更新案說分明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http://www.ur.org.tw/news_detail.asp?n_sn=3663

這篇文章有不實在、虛偽的地方,還請學學Erichuangtw1980大大,請用心逐句的找出反證,表現出「王派」該有的專業,好嗎?

bar0402 wrote:
我只講到可不可以這樣做的問題..
我不是法律系, 又非立法者, 沒必要去咬著每條法律去找自己麻煩..

我只問: 法律執行後, 造成什麼後果, 這後果是不能被接受的....
就像你需要去研究每一條納粹帝國的法律, 討論個幾年後, 才認定猶太人是否可以被屠殺的嗎?

你若是公益公領域, 至少還有討論空間, 私人圖利, 對不起, 沒得談...

這個案子能搞到這樣, 就是因為涉及的利益不在公領域, 講不通!
(不然你以為政府單位或是市府人員持反對意見是為啥? 政黨不合?)


昨天文林苑、永春 都更同意戶聯合記者會,似乎沒有得到甚麼新聞的關注和同情,政府單位也沒給甚麼承諾.....

同意戶的下一步呢? 聯合樂揚繼續打王家??


您張貼的 "文林苑更新案說分明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提的都更所能增加的所謂公共利益(開闢道路、消防、外觀、違章、路霸等),實際上是要解決過去政府施政不力的問題。這些問題,全台灣都有!

今天都更案通過,產生以上所謂的 "公共利益",實際上也就是這些都更戶在享受,而不是其他人在享受。這能稱得上是<公共>利益?

如果這些稱得上是公共利益,那麼沒有被劃入都更範圍的地方呢?土地價值不夠高而建商缺乏意願的地方呢?或者是居民表決不通過導致無法都更的地區呢?

這些急需被解決的問題,豈是用現行都更法這種 "你們自己表決,和建商談,談成了就很讚,沒談成就很抱歉,幫不了你" 缺乏政府規劃與執行力的作法?

這些所謂 "公共利益",只是拼湊出來支持都更法的說帖而已。
bar0402 wrote:
你忘記一個重點:都更...(恕刪)
看來版上王家派的為了支持王家已經到了甚麼話都敢說的地步了.
那就請教一個快被問到爛的問題.
如果今天建商把801號地的四周全部用一個10公尺高圍起來,
王家要怎麼辦?
請不要逃避喔..

btjeff wrote:
昨天文林苑、永春 都更同意戶聯合記者會,似乎沒有得到甚麼新聞的關注和同情,政府單位也沒給甚麼承諾.....

同意戶的下一步呢? 聯合樂揚繼續打王家?? ...(恕刪)




對於36戶而言,當初整個社區要進行都更,是委託樂揚實施,如果樂揚無法達成,自有後續要求樂揚負責的動作,無所謂聯合樂羊的狀況。


文林苑是引起社會關注的事件,也引起極大的紛爭,還原真相讓社會公評,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如果這此版的帖文,如有“不實"之處,請指出來。

就連Bar0402 也承認是看了破懶人包的帖文,才了解懶人包的謊言。


btjeff, 您希望在判斷是非時,是在掌握完整的資訊呢? 還是希望這些追究事實的帖文不要出現。



再說,如果任由王家和都更受害者聯盟的謊言繼續存在,持續引起抗爭,

36戶卻不說明,等後續真相浮現,社會要怎麼看36戶知道真相卻沉默不語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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