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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btjeff wrote:
感覺文林苑同意戶的氣焰已經和建商站在一起,就是不想把王家劃出去!!


同意戶不就是委託建商來擔任實施者的,不是嗎?
同意戶出具同意書給建商,2者的關係,這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嗎。
您「感覺文林苑同意戶的氣焰已經和建商站在一起」的說法,邏輯上有點不太通!

btjeff wrote:
你的邏輯是不通的!

因為就是有這般的"施暴者",才會造成王家獨棟樓被強拆變荒地!

照你的邏輯,台灣所有的農地都可以馬上去都更了!
總統府 中正紀念堂也可以拆了,反正蓋成豪宅,要賠幾億都有!


從以下資料來看,您說的:台灣所有的農地都可以馬上去都更了,發生此這點的情況應該是不存在的。
都市更新條例更新地區之劃定,除要在施行都市計畫的區域外,還要為要符合第6、7條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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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丁致成先生FB:
http://www.facebook.com/Chihcheng.Ting/posts/352485794812539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這是個嚴重的社會恐赫,非常誇大且與事實不符。
首先,要強拆必須是都市更新案才可能。而可以做更新的地區佔全國都市面積非常微小。
目前全國已經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及自行申請劃定單元(依條例#11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至2010年底只有2,100公頃。這個數量看似龐大,但是與全國都市計畫地區共469,983公頃相較,只佔千分之4.5。若扣除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等不適合辦理更新之地區234,876公頃,更新地區僅佔都市計畫建地之千分之8.9,是非常小的比例範圍。
其次,強拆必須經過更新審議通過及嚴格的協調程序,目前審議通過的案件全國280件,這些更新事業又只佔全國更新地區(單元)總量的3%,強拆案又只是核准更新事業的1/280,及38戶中的2戶,拆到你家的機率是0.000000013(一億分之一點三),再考率時間,拆到你家的時間是10億年後。如果你會相信這種誇大的廣告詞,就太沒有常識了。

丁致成 在補充一下,全國都市計畫面積只佔台灣總面積的12%,所以以上的機率要在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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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
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
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
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
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rleeplay wrote:
從以下資料來看,您說...(恕刪)


當然不存在阿,農地是農地 又不是商用住宅地!

這只是回應上文....
除了日本與台灣(抄日本),其他文中提出來的國家,其都市更新都是政府主導的吧,不是居民以多數決來決定鄰居的命運。

政府主導的都更,其公共利益性質才能獲得保證。
如果政府主導的都更,不符合公共利益,人民可以用選票唾棄他。這才是權利義務關係。(網友所說的袋地、通行權,這不叫做權利義務關係)

台灣的都更法,居民與建商各分其利,容積率飆高,周遭的居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而不參予這個共犯結構的少數戶,就被表決逼走。

真正需要改建的地方,因為土地價值不夠高,建商根本沒興趣,也都更不成。

這就是一整個荒謬。

Idnes wrote:
你可以去做阿, 做成...(恕刪)



Idnes wrote:
在英國與美國處理方式是採用Eminent Domain(強制徵收),並沒有經過法院裁判,而原權利人只能請求更新前充分之補償,無權回到原地居住


不對吧,Eminent Domain絕大部分是用在公共事務及建設上,不要混淆了!

舉例來說,美國西雅圖 50年 60年的房子一堆,也不會看到政府說你家的房子要跟隔壁和建跑來拆屋的!

荷蘭 首都 阿姆斯特丹 處處都是兩 三百的房子,以你的說法,這個方早就被拆光光變成高樓了!
多數決剝奪王家對自家財產的處分自由,我看不出這和您貼出的憲法 "人人平等" 關係在哪。

而被劃定為都更的區域,王家沒有反對,這又如何呢?支援王家的人,並非反對都市更新,而是反對都更法中對於人權侵害的可疑條款。被劃定都更的範圍,也沒有強制規定範圍內所有建物都要重建吧?

由政府主導都更案,才能確保權利義務關係有所規範,公共利益得以彰顯。台北市目前引發爭議的都更案,都是同意戶/建商與不同意戶在互相對抗,僵持不下。同意戶只想不花錢重建,建商只想賺錢,公共利益何在?憑什麼以容積率來獎勵無公共利益的建設案?

rleeplay wrote:
1.這點恕我難以苟同...(恕刪)

btjeff wrote:
荷蘭 首都 阿姆斯特丹 處處都是兩 三百的房子,以你的說法,這個方早就被拆光光變成高樓了!


2~3百年的房子,這都算是文化古蹟了吧。
在台灣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一些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的2~3百年的房子,應該都會被指定成古蹟。

連所有權人自己想拆都有困難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今天王家說不知道

於情
王家從清代就居住在當地,但兩年之內連半個鄰居都沒提到"都更"一事? 郭元益知道,北邊兩戶公寓住戶知道,南邊有應公也知道,從南到北整個街區數十戶人家就王家不知道自己已經加入了?

**我補上一張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的貼圖 王家駿有開會,王家駿在96年9月7日**
王家稱民國96年9月7日權利變換說明會簽名涉造假,王國雄沒有出席,事實是同戶王家駿在當日有參加權利變換說明會,王國雄的簽名是否由王家駿代簽有待確認.
權利變換自辦說明會**

.................

於理
家裡有個淡大建築研究所畢業,並且任職於建築事務所的家人,訪談時還自己說過知道都更具有"強制性",卻花了兩年查法條而毫無作為?

.................

**王家王耀德服務的公司有都更業務


光靠這兩點,我就完完全全不同情王家了。

整整兩年的時間,再加上自家有人工作跟建築有關。卻完全不作為。

1. 自家周圍兩年,完全不知道。不太可能。合理懷疑故意玩這一招,事後博取社會大眾同情。
2. 好,如果真的是不知情,你自家周圍的事情都漠不關心,不去維護自己的義務以及權利?能怪誰。

rleeplay wrote:
2~3百年的房子,這...(恕刪)


那是台灣這種文化沙漠, 才會把200/300年房子當很偉大...
當然以國外立場還是會保護的..

但至少人家不像台灣建商派整天恐嚇的..
50.60年就想強拆人家房子來爽...不過這倒也難怪..
沒房子拆, 沒房子建, 台灣小小土地, 哪養得起那票無良建商?

我不反對拆除重建有必要的房子, 甚至主張應強制進行..
問題是像文林苑這種沒有專業判斷, 自己想圖利進行的都更案..
還強調公益性還有必須性, 這就太墮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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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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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uschiu wrote:
由政府主導都更案,才能確保權利義務關係有所規範,公共利益得以彰顯。台北市目前引發爭議的都更案,都是同意戶/建商與不同意戶在互相對抗,僵持不下。同意戶只想不花錢重建,建商只想賺錢,公共利益何在?憑什麼以容積率來獎勵無公共利益的建設案?


這段就是台灣都更法最大荒謬之處...

明明是私人圖利關係, 像文林苑案, 是因為房子真的舊到得拆了嗎?
不是嘛! 是住戶想重建賺錢找建商, 很單純的利益案件...
扯到什麼公益, 敢講這種話的人未免太自欺欺人!

私人圖利就把它當一般合建案看, 有什麼理由要用強制性, 而且爭議最大的多數決?
不懂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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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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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jeff wrote:
你的邏輯是不通的!

因為就是有這般的"施暴者",才會造成王家獨棟樓被強拆變荒地!

照你的邏輯,台灣所有的農地都可以馬上去都更了!
總統府 中正紀念堂也可以拆了,反正蓋成豪宅,要賠幾億都有!

.(恕刪)


很奇怪,法律保護畸零地的做法,被你硬拗到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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