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樓主是不是應該出來說明一下當初會這樣認定的原因是什麼?
法律依據為何?
因為按照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的內容來看,似乎這條文室要保障在自行劃定後會造成有房屋無法
進行更新,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將來可能無法劃入更新的房屋,而制定的。
所謂應步以怎樣為原則,意思就是說 不可以發生這樣的狀況。
也就是說自行劃定不能造成這樣的狀況,這是在拘束自行劃定更新區域的
行為。
如果協調不成,整個更新案似乎應該是才是由台北市政府行政裁量,
是否原定劃定區域可以通過。
原則上應該是不準這個都更案通過的。
所以很多鄉民的言論是基於樓主的所謂袋地一定要劃入的問題,
所以樓主再此應有義務提出法律之內容,供各位鄉民判斷,
以期減少紛爭。
如果發文的樓主堅決的不願意提出法律依據,那麼各位鄉民應該
嚴肅的判斷樓主的內容是否可能是對法律有所誤會。
並非律師才能夠講法律,只是既然是法律,在台灣就應該有成文法典
或判例。因為這是牽涉到人民的財產權利的變動,所以只有法律位階
才能進行規範,因此請提出這個見解的樓主,務必提出自己的見解的
法律依據,供大家討論,否則大家繼續的在錯誤的法律見解上討論,
引申出來的結果會比不討論來的更糟糕。
誠摯的希望樓主可出來說明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明法條來源內容。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狀況下,個人的財產
才有合法的變更,即便是不要了,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果。
因此所有的討論都必須基於法律的基礎,否則將在憲法下沒有立足之點。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
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
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knightcsf wrote:
如果協調不成,整個更新案似乎應該是才是由台北市政府行政裁量,
是否原定劃定區域可以通過。
原則上應該是不準這個都更案通過的。
...(恕刪)
判決書寫的很明確
將王家畫入符合都市更新例例
並不違法
王家無法證明違法 ,王家就輸了
如果有違憲,
那行政法院此判決 不就是違憲了嗎?
原則上 這個都更 是應該通過的
因為這才符合都更條例精神
畫掉王家 都市更新委員會才不應該通過
因為法律上(憲法)都未付予 透天 有絕對財產權
透天跟公寓跟 畸零空地
在法律上(憲法) 都是同樣地位
另外邊間亦同 並未有 法律(憲法) 的絕對財產權
畫入沒有畸零地、建築線問題,
不畫入有畸零地建築線問題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 當然是該畫入這一塊
而整個案子已走完公法程序
此行政處分 還經最高行政法院確立
電視的名嘴 還在說 畫出就好,變更就好
依都更條例重畫區域19-1 ,是無法直接變更
或許由36名住戶及建商全部同意撤銷此都更計畫
法律有爭議但或許可行
不過勢必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但全部計畫打掉重來
再重新畫定開 ,畫掉王家 再送件
都更審議委員會 該不該通過 要不要通過 也是問題
如果 這樣就通過的話 那都更審議委員會不就淪為 台北市政府的橡皮圖章
重點是
為了一個王家對祖厝的感情
把一堆法律視為無物
而創立這一個特例嗎?
這樣是居住正義嗎?
barry52 wrote:
你所謂的袋地條款為台...(恕刪)
你寫了一堆都對
但是我請教:
他不參加造成無法進出,別人有權力不賣地或給她通道進出吧
政府不能幫袋地強制徵收道路用地,除非他很有背景
到時候難道他買直升機嗎??一切只是無病呻吟,裝模作樣
王家很清楚一定得參加
這道裡有點像 apple 和鴻海的關係...
apple 代工只能找鴻海,鴻海的量只有 apple 吃的下
雙邊都依賴對方,誰也無法強勢
王家很清楚不能不參加,雖然他有權不參加
為何王家絕口不提不參加後的打算呢? 爆發一開始還不說自己是袋地
他有積極提前安排通道嗎??沒有.... 這就證明他根本沒不打算都更
這事件顯露: 政府昏庸,建商霸道,王家陰險
knightcsf wrote:
如果協調不成,整個更新案似乎應該是才是由台北市政府行政裁量,
是否原定劃定區域可以通過。
原則上應該是不準這個都更案通過的。...(恕刪)
怪了,怎麼袋地問題講了這麼多,卻又突然"轉成"原則上應不準這個都更案通過?
明明是文林苑都更案,若沒把王家袋地和附近畸零地劃進去,都更案才很難申請到建照!
合建、改建、都更案都是核發新的建照,
在核發建照時應盡可能把畸零地、袋地問題一起處理掉,才能確保畸零地、袋地地主的權益,
要不然,畸零地、袋地自己沒法申請建照,又要等鄰近土地下一張建照,就不知等到民國幾年了!
地主就要繼續持有沒有作用的畸零地、袋地,而且還是要繳稅。
把王家袋地和附近畸零地給畫進去,並不是建商想要的,而是被政府逼的..
是政府要保障袋地和附近畸零地的權益,才強迫建商花錢處理袋地/畸零地,要不然都更案就無法成局。
也就是王家因為地段太爛,沒法單獨申請到建照,才必須參加都更,
為了保障地段太爛的地主權益,卻被說成政府不公,建商A錢。
依照文林苑都更案懶人包的說法,最大的爭議點就在這裡:
---
理由一》王家土地未臨建築線,依法不得單獨建築。
事實:讓咱們依法來論法。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五巷18號)有臨建築線。另一戶被指稱未臨建築線的王廣樹伯伯家,家前臨接一小片水利地。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雖然是畸零地,但「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無礙建築設計與市容觀瞻,工務局得核准建照。所以並非依法無據。
況且,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陸、其他」特別載明「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官方屢次說不行,假專業之名睜眼說瞎話,強力護航建商至此,我們實在不懂到底為什麼?
理由二》依法不得排除王家,否則造成同街廓其他相鄰土地無法都更(違反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14)
..略..
..略..
---
王家是建地要以"建築法規"為依據,並不是把王家的地變更為"交通用地",
王家卻拿著雞毛當令箭,
把《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的"交通用地"計畫案,扯成"建築用地"計畫案!
當然,在文林苑申請過程,建商還是要和王家協調,看要買下王家的地?或交換的方式,
建商應該有找合法公司鑑價,但王家因門前在高架捷運下有柏油路,以為那就是夠寬的"道路",
若未與高架捷運保持適當距離,捷運行駛而彈出的碎石或什麼東東,會跑哪裡?捷運出軌怎麼辦?
王家看不懂台北市政府的"理由一"是什麼意思,把"交通用地"計畫案,扯成"建築用地"計畫案!
認為未來還是可以單獨申請到建照,就拒絕與建商協商,而喪失自選哪一戶的機會。
法律會保障好人、受害人,但同樣保障沒犯罪的笨蛋,
雖然王家拒絕參與都更,但還是有5戶+5車位。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dirtypoint wrote:
判決書寫的很明確將王...(恕刪)
說得太好了,王家"依法"不能"選擇"要不要參加,(不是什麼袋地問題).
現在的都更條例,為了防"釘子戶",所以只要是反對的人都是釘子戶.
所以實施者唯一的任務,只要有80%以上的人同意,"依法"政府就只能執行,還要幫忙拆除.
所以"依法"王家只有參加.
那妳說,如果是80%就可以,建商把左上角兩棟也加進來(最少可以多加一棟),不是也有80%嗎?
你記的台北市政府有說台北市政府已經是要比中央嚴格所以中央的都更條例是80%就要代拆,可是台北市政府的辦法規定是比較嚴有什麼5戶,15戶,專案,就是只有合於80%,市政府是不幫忙拆.(才有另兩件代拆案,建商要告市政府我已經有80%了為什麼市政府不"依法行政"不幫忙代拆)
所以文林苑才說是"合法"有80%,也合乎台北市政府的規定,只有兩戶,90%以上.所以一定要拆,郝龍斌才說他已經是盡最大的努力了.
如果放棄王家,劃入左上角,那可能合乎90%,可是就不只5戶了.所以台北市政府就不會代拆了.
所以,"依法"王家是一定輸(不是因為袋地),如果把王家和左上角兩家位置對調(那就沒有袋地問題),那情形一樣,王家還是"依法"劃入不管他答不答應,"依法"要加入不管他答不答應,"依法"不加入就叫釘子戶,所以"依法"法官要判王家輸.
所以王家在現行都更條例和台北市的辦法下是一定輸的.不然你以為什麼都只有學生老師聲援沒有政治人物,因為現在的都更條例,就是實施者圈地強搶民宅的惡法.
現行說只要反對就可以退出,是"違法"的,真正的事實是都更法修到最後就是一部防釘子戶條例.
所以為什麼才說,都更條例是一部多數暴力,強搶民宅的大惡法.直接廢了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