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分配原則適用之時機,乃僅限於法院自由心證已窮之情況。申言之,
於訴訟前階段,縱兩造當事人均已履行自己之證據提出責任,而合乎訴
訟法上之行為規範,但法院倘若始終無法依據兩造當事人所提出之相關
事證主張認定、評價事實之真偽,此時因待証事實陷於真偽不明而無法
證明之敗訴風險亦隨之產生。
然因對訴訟案件所必要之事實資料或證據情報,可能會偏在於某造
當事人,且亦可能因此造成實體法上所肯定之權利卻無法於訴訟上實
現,或實現該訴訟當事人之權利有顯著困難時,將使「當事人自己決定
權」適用界線之問題暴露無遺。申言之,在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預
設前提下,當事人本應自由且無困難決定起訴之範圍,收集相關訴訟資
料與事實主張,並進而提出相關證據方法以解明待証事實。而於証據評
價階段,即使負擔客觀証明責任之當事人已竭力於履行自己所負擔之證
據提出責任,倘最終待証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該造當事人仍應負擔
敗訴之不利益。據此,如法院無法於合理之範圍內,確保負擔客觀証明
責任之當事人有為証明自己權利而可接近或取得相關事證之可能性,則
訴訟法上之「武器平等原則」勢將淪為形骸化!特別在現代型訴訟中,
關於醫療過失、公害、環境訴訟或商品製造人責任訴訟,在現實上被害
人往往無法取得必要之訴訟資料或證據方法,勢將造成原告於訴訟中因
無法提出得以證明待証事實存否之證據或相關事證主張而遭敗訴2。
這是剛查到的
或許也呼應發文者文末所提及常看到
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
pensees wrote:
王家土地與建築物自始就在那兒了,並未侵害他人的權益,只要保持下去即可...(恕刪)
那當初王家為啥不加註以下內容的切結書給市府
切結書如果有這樣的內容
問題就全部解決了
此兩塊地永遠放棄建築法中對於袋地的保障權利 (這條是重點)
並同意永遠不變賣該兩筆土地 (因王家土地與建築物自始就在那兒了,這條是讓王家永遠保有祖產)
另外並切結不論任何況況
日後不會要求政府單位退讓捷運用地或臨地當做車輛出入動線 (您說的未侵害他人權益)
且不論日後臨地如何建築均不會有異議 (反正保持下去既可)
如因故必須變賣或易主
上述切結不因買賣會易主而失去切結效力 (不然易個主又回到原點)
怎麼當初王家提切結書時都沒有想到這些可讓自己置身於都更外的條件呢
SHIT HAPPENS!!
pensees wrote:
以上……(恕刪)
簡而代之:
思心? 私心? 失心? 法亦復如是
概論一切...
P大

OS: ...(這路人甲果然龍非池中物也)
題外話:
魔言: ...呵呵呵! 想從吾之鬼打牆論法脫身而出? 難矣...
觀眾: .................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你所謂的袋地條款為台北市都更條例14條,條文如下: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條文是說都更不可以有新的袋地出現,因為是說"不造成",王家本來就是袋地最少801是,所以都更不用理王家801是不是要參加.(因為801的袋地不是都更造成.)
如果如樓主說的要解決原來袋地問題,條文要寫"並應以更新後,街廓內與更新相鄰土地不得有無法劃定更新單元"連"為原則"三個字都不可以留.
條文是"為原則",就是王家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什麼意思,就是都更不可以不問過王家,可是王家可以不參加.
可是如果袋地是都更造成,那一定要通知王家,而才有你說的王家一定要參加,可是條文不是這樣寫,是說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這個依規定(是依什麼規定????)好,不管,依樓主的解釋就是803依規定一定要都更(我的解釋是協調後,依規定辦理是指依協調的結果辦理,妳們只要協調好就好(可以是給803錢,可以是803敦親睦鄰,好,沒關係,你們都更就好.)),可是協調不成,可以請主管機關協調(就是沒有樓主說要直接劃入),王家說收到市政府第一份公文是核定公文那主管機關有問題吧.(王家說不知道所以一定沒有申請,那建商也沒有申請協調,不然主管機關就要出面,條文是說雙方"得"就是要不要請主管機關協調都可以),所以雙方都沒有請主管機關協調.
因為審核時,801不是都更造成的袋地,所以劃不劃入都更沒關係,可是如果803是因為都更造成的袋地,那803就要劃入,不然就是要和803協調803同意就行,只有說協調,沒有說協調到一定要加入.
所以803變成袋地如果是因為都更造成,那最好的方法就是把803直接劃入,審核就是通過,最後又不用同意書,因為都更法規定同意書是80%就好.
所以主要就是不一定要有同意書"依法"80%同意就可以了.
因為事實是,801都更前和都更後是否袋地是一樣的情形,不因為都更改變,所以都更可以不用管801,最少801是沒有一定要協調的問題.那為什麼說801一定要劃入,最少801這家是可以劃出的.而且就算803是都更造成,也只有協調沒有一定要加入.
條文沒有說要解決舊有的袋地(因為是"不造成"),也不是說一定要加入(因為是說"為原則",要協調只有說要協調沒有說要協調到一定要加入)
條文是今天在台北市都更處拷貝來的,沒有樓主說的情形.
條文是沒有惡法的問題,所以沒有因為是袋地就一定要劃入的問題,還是都更法就是一部,我是"神"我要誰家,市政府就要幫我拆.(台北市的條例是比較沒問題,都更法就直接廢了吧)
peterTG wrote:
權益虧損了只想要人家幫忙保障,這種人說真的不值得同情。
另外遊戲規則老早就訂在那邊,社會上不是吃人就是被吃,很多事情不是說我不想跟你們玩就沒事了...
Hi,peterTG兄,真是不巧,我們又再此版會面了...
誠如您所言:
1. 權益虧損了
(我猜您這裡一定是在說... "被歹徒搶走身上錢財的百姓權益受損了" 我猜對了嗎?

2. 只想要人家幫忙保障
(我猜您這裡一定是在說... "這被搶的百姓只想要 人家(警察)幫忙保障"? 我又猜對了嗎?

3. 這種人說真的不值得同情
(請寬恕我的無明,我這次真的真的很認真的猜您心裡面想表達的意思... "這被搶的百姓, 說真的不值得同情" 這次應該肯定不會猜錯,保證!)
4. 另外遊戲規則老早就訂在那邊
(遊戲規則就是: "搶匪沒被抓到之前,就是[合法]... 惡匪亦匪,認命吧! 放手吧! 被搶的是袋..鼠...依法是要強制被搶滴!!!! (誤)" 難道,我猜錯了嗎?

5. 社會上不是吃人就是被吃
(嘿! 被搶的,你認命吧! 社會上不是搶人就是被搶) 我可能真的猜錯了...
6. 很多事情不是說我不想跟你們玩就沒事了...
(很多事情不是說我不想讓你們搶就沒事了...) 有人認為我真的猜錯了嗎? 我會虛心檢討的...



mcu_master wrote:
Hi,peterTG兄,真是不巧,我們又再此版會面了...
誠如您所言:
1. 權益虧損了
(我猜您這裡一定是在說... "被歹徒搶走身上錢財的百姓權益受損了" 我猜對了嗎? )
2. 只想要人家幫忙保障
(我猜您這裡一定是在說... "這被搶的百姓只想要 人家(警察)幫忙保障"? 我又猜對了嗎? )
3. 這種人說真的不值得同情
(請寬恕我的無明,我這次真的真的很認真的猜您心裡面想表達的意思... "這被搶的百姓, 說真的不值得同情" 這次應該肯定不會猜錯,保證!)
4. 另外遊戲規則老早就訂在那邊
(遊戲規則就是: "搶匪沒被抓到之前,就是[合法]... 惡匪亦匪,認命吧! 放手吧! 被搶的是袋..鼠...依法是要強制被搶滴!!!! (誤)" 難道,我猜錯了嗎? )
5. 社會上不是吃人就是被吃
(嘿! 被搶的,你認命吧! 社會上不是搶人就是被搶) 我可能真的猜錯了...
6. 很多事情不是說我不想跟你們玩就沒事了...
(很多事情不是說我不想讓你們搶就沒事了...) 有人認為我真的猜錯了嗎? 我會虛心檢討的...
一一回覆你...
1.我猜您這裡一定是在說... "被歹徒搶走身上錢財的百姓權益受損了" 我猜對了嗎?
權益受損的範圍很廣,你硬要這樣解讀我也無所謂。
2.我猜您這裡一定是在說... "這被搶的百姓只想要 人家(警察)幫忙保障"? 我又猜對了嗎?
錯,警察是公職機關的人員,如果你權益受損時有提出報案,於情於理於法他都該幫你備案。
3.請寬恕我的無明,我這次真的真的很認真的猜您心裡面想表達的意思... "這被搶的百姓, 說真的不值得同情" 這次應該肯定不會猜錯,保證!
你這次真的是錯的一蹋糊塗...
不是說他權益被侵害了不值得同情,而是他在權益被侵害的時候,連自己在法律上有什麼應有的保障而不去研究,最後判決結果出來導致侵害他權益的人沒事,那是他活該。
4.遊戲規則就是: "搶匪沒被抓到之前,就是[合法]... 惡匪亦匪,認命吧! 放手吧! 被搶的是袋..鼠...依法是要強制被搶滴!!!! (誤)" 難道,我猜錯了嗎?
你的論述似乎都沒有經過司法審判程序。
你要不要考慮一下人民在司法程序上的努力結果?沒有人天生就懂法,但是肯花時間去讀法,在法庭上以現行的法律架構下來主張並保障自己權益的人才值得尊敬與同情。
5.嘿! 被搶的,你認命吧! 社會上不是搶人就是被搶) 我可能真的猜錯了...
你是猜錯了阿,司法程序都沒走,你就已經在自言自語了,你是在變相鼓勵大家私了私人恩怨嗎?
例如抓到通姦就浸豬籠+洗門風,抓到偷竊就私刑砍手,完全不用經過司法程序...
如果你的意思是人民都可以不用經過司法程序去制裁犯罪或侵害你的權益者,那你上面的論述是正確的。
6.很多事情不是說我不想讓你們搶就沒事了...) 有人認為我真的猜錯了嗎? 我會虛心檢討的...
有沒有在司法判決上盡力是可以公評的,司法判決結果就代表了執行結果。
以說法來看,你真的是猜錯,而且錯的一蹋糊塗。你先搞清楚有沒有經過司法機關裁決有什麼差別吧。
如果你認為司法機關裁決有偏頗,那等你取得司法判決資格之後再來跟大家暢談你的司法理念也不遲。
身為一個國民百姓,守法及尊重司法判決本來就是國民應盡的責任及素養,有判決的結果跟你上面所舉的爛例子根本是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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