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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法律是你想訂就可以訂的嗎? 先選出認同要訂這種法律的立委再說吧! 真愛瞎扯

lelotw wrote:
重點是這次文林苑都更,有沒有讓王家虧到?

什麼祖產,什麼老房子的感情,我們看不懂,也搞不清楚死抱著那種不算漂亮,也不算舒適的老房子幹什麼?我們大多數人都是急著想逃離破舊的老公寓跟老透天,現在有政府推動,又不會讓我們虧到,我們為什麼要反對?

再問一次,為文林苑站出來,我們能得到什麼?如果只是一棟破舊的老房子,那麼sorry了,這我們避之唯恐不及!


奇怪為什麼你會看不懂?憲法本來就有保障人民一些基本權利跟義務,今天是他的權益受損,那天如果換成你或我呢?
jemicheng wrote:
損失一片建地而僅僅得到大樓的一層




根據我剛剛剛好沒事, 閒逛看到的說法大概是, 王家的地如果不跟這次都更的話, 自己也無法改建.

這個說法對不對, 我不知道, 請參閱那一堆討論串吧, 有網友有提出地籍圖證明


cyorama wrote:
建商說:我們已相中你...(恕刪)


建商會用惡法,你不會用,那只能說你笨.

苦主:我恐龍女兒相中你家財產,要嫁給你,財產分一半.
建商:我不要
苦主:你自己上法院去說
法院:一切合於程序

"法"沒有善與惡
"人"才有

誰扭曲事實?
當心報應.

王家該分的都分的到
房子還白白多住了幾年
家;他們還不知道有幾個

倒是沒其他房產的都更戶
盼了多久的家
還有的拖呢!
JIN DER LAND OFFICE
已經回答過囉 再貼一次給你看看

法官判決,採"發信主義",只要有發信就可,不用管你有沒有收到

訴訟過程中,樂揚建設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刻意忽略王家,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幾份證據;但這些證據不是住址有誤,就是有塗改痕跡,無法證明王家的確有收到通知信函。
在樂揚建設所提出的證據中,最被質疑的是一份印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的回執聯。王家人指出,這份回執聯不但住址錯誤,且自己分明是住在2棟透天厝中,哪來的大廈管理員委員會可以幫忙收信?

就這樣,王家到底有沒有收到相關程序通知,對法官來說都不重要,也無法被視為程序瑕疵。王家,敗訴

而王家當初會提出兩億的原因是
當初是政府下一份公文給他們,一定要提價錢上的疑義,否則沒有其他救濟管道。
然後王家就中招了

而2012年2月起,某建設公司屢次花費重金,購買全版、半版廣告,刊登不實內容和聲明稿不下十餘次。這些偽新聞形式的內容,把王家塑造為「大開獅口要兩億的貪婪釘子戶」、阻礙城市發展與效率的「全民公敵」,以及讓其他38戶住戶至今仍無法回家安居的「自私鄰居」。企圖塑造王家是釘子戶的社會印象,逼迫北市府強拆王家。

3/28台北市政府見時機成熟,強制拆除
樓主啊,你到底站出來要說什麼?

是哪一條法律有問題?還是法官沒依照法律判決?

還是你號召大家站出來踐踏法律?
一堆人講「拜託,都更我家,換五間房五車位」。拜託哦,你家的鬼屋當寶,也要看有沒有那個價~xx比雞腿.

敢講,把你家的破房子秀出來,有士林區獨立產權五十坪透天再來嗆啦…自己住爽不想賣,欠你的嗎?

王家開兩億,有拿槍逼樂揚買嗎?樂揚買不起不會怪自己不努力哦....樂揚賣房子會嫌自己開價高嗎?少在那邊雙重標準啦。

什麼依法辦理,笑破嘴吧的理由也有人信…市區一堆加蓋違建就地合法,師大夜市搞成那樣也不處理只會幫攤商協調。有這種魄力就全拆了啊…有的拆有的不用拆,就是郝市府的標準啦,還依法辦理咧~




heliboy wrote:
王家的地如果不跟這次都更的話, 自己也無法改建

土豪劣紳叫建商的說:苦主的女兒不進我家被納為妾,也嫁不到好人家

我家無法改建干你屁事

lelotw wrote:
重點是這次文林苑都更,有沒有讓王家虧到?

什麼祖產,什麼老房子的感情,我們看不懂,也搞不清楚死抱著那種不算漂亮,也不算舒適的老房子幹什麼?

lelotw wrote:
王家可從來沒這麼講過!請問原始發言在那裏?還是你隨口胡謅出來的?


麻煩你先去看判決書,功課先做好啦!

還有誰是我們

你就是你

抱著一廂情願,理盲的想法

就是你

其次,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計價

情感的連結所帶給王家人的不只是九千萬

很可能你的生活過得不如意,巴不得有建商捧著一大堆鈔票找你簽字

但,別人可不這樣想


民主除了大家所認知的多數決,別忘了還有「尊重少數」,也就是說,多數人的利益絕不能凌駕少數人的基本權益,包括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居住權。

ps.我還沒爬完整棟樓,只在第一頁看到你的發言;如有誤會還請見諒及指教



swdawebber wrote:
整件事件只要建商重新...(恕刪)


看完這篇你就會知道為什麼王家會被劃入更新單元

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6%9E%97%E8%8B%91%E4%BA%8B%E4%BB%B6-%E5%AD%B8%E7%94%9F%E8%A7%80%E9%BB%9E-%E4%B8%89%E6%96%B9%E5%B0%8F%E9%8C%AF%E9%80%A0%E6%88%90%E6%82%B2%E5%8A%87.html

王家一開始沒有參予公聽會就已經放棄法律上的權利了
這一篇是我看過目前較為理性且專業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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