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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強徵強拆」條例, 違憲?


CC1311 wrote:
強拔釘子戶+1沒有任...(恕刪)


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另外,任何法令跟憲法牴觸無效


CC1311 wrote:
強拔釘子戶+1
沒有任何事是百分百讓人滿意的
只要多數同意就去做吧
人人一個毛病
不然一個國家要怎麼搞
憲法也不是給你無限上綱用的


要用多數暴力也要用對地方.

基本權力而已,連上綱都沒有,還無限咧.

flymousetw wrote:
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恕刪)



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那請問都市更新是否算是增進公共利益.
若兩者有衝突.要以那個為主.
增進公共利益?誰說了算?有經過法院判斷嗎?

私人財產的權力糾紛,可以增進增進公共利益?可以利用公權力介入私人財產糾紛?
如果亂搞後,有人釋憲成功,國家賠償,到時候誰要來賠這些錢?

你說增進市容觀瞻,我說沒呀!誰說的準...
ellon wrote:
那請問都市更新是否算是增進公共利益.
若兩者有衝突.要以那個為主....(恕刪)


真的增進公共利益就算了.

如許多道路徵收等(也不全然)

但現在的都更條利是圖利建商

而且還只是條例而已.....
增進公共利益?誰說了算?有經過法院判斷嗎?
________

可以請求司法審查 以資救濟

那是國民應有的權利
今天水果日報有篇控訴,建商引用都更條例,邀強制拆除民宅都更。
問題是,人家21坪的透天土地,用一坪換一坪,給了間24坪的大樓住宅,實際居住面積只有15.6坪。這種條件有人會同意都更嗎?原來有國有財產局的同意權作靠山。

這不是巧取豪奪,讓人民面對失去財產的恐懼,嚴重違憲的最佳例子嗎?

讚成強拔釘子戶的人,

請問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會怎麼想呢?

不是每個人都是貪錢的.

這種強索人民財產真的有違憲之虞.

ellon wrote:
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那請問都市更新是否算是增進公共利益.
若兩者有衝突.要以那個為主.


妨礙都市觀瞻(公共利益)
光這點就可以拆了吧
首例已經開了
台北市政府祭出公權力,強制拆除文山區景文街的釘子戶,成為都市更新以來拆除釘子戶的首例。台北市都更處表示,未來如果住戶都更協調不成,向政府提出要求的話,政府介入協調2次再不成的話,將會強制進行拆遷釘子戶的動作。

都市是屬於全體的

為了你一個釘子

破壞全體

何況補償又不是沒有

不要在那靠北邊 靠南邊


拔釘子+1
一看就知道是以戰逼和,快選舉了,

誰敢亂搞,拆,別傻了.

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國最高階法律,

都更條例一看就違憲.

如果不是透天厝,是公寓,大樓,

那還有別人的權利,有爭議.

但透天厝,是產權獨立,建商隨便畫,就說要都更,

公務員還不去現場看看,就配合演出,

發給建造.請苦主去申請釋憲,

大法官是不敢亂判的.

公務員

只是對與財團勾結的議員虛與尾蛇

商業糾紛說成都更,

很好笑.

可以告公務員,圖利他人,

真的被拆,國賠,再加上告公務員,

那真的有一群公務員準備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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