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1311 wrote:強拔釘子戶+1沒有任何事是百分百讓人滿意的只要多數同意就去做吧人人一個毛病不然一個國家要怎麼搞憲法也不是給你無限上綱用的 要用多數暴力也要用對地方.基本權力而已,連上綱都沒有,還無限咧.
flymousetw wrote: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恕刪) 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那請問都市更新是否算是增進公共利益.若兩者有衝突.要以那個為主.
增進公共利益?誰說了算?有經過法院判斷嗎?私人財產的權力糾紛,可以增進增進公共利益?可以利用公權力介入私人財產糾紛?如果亂搞後,有人釋憲成功,國家賠償,到時候誰要來賠這些錢?你說增進市容觀瞻,我說沒呀!誰說的準...
ellon wrote:那請問都市更新是否算是增進公共利益.若兩者有衝突.要以那個為主....(恕刪) 真的增進公共利益就算了.如許多道路徵收等(也不全然)但現在的都更條利是圖利建商而且還只是條例而已.....
今天水果日報有篇控訴,建商引用都更條例,邀強制拆除民宅都更。問題是,人家21坪的透天土地,用一坪換一坪,給了間24坪的大樓住宅,實際居住面積只有15.6坪。這種條件有人會同意都更嗎?原來有國有財產局的同意權作靠山。這不是巧取豪奪,讓人民面對失去財產的恐懼,嚴重違憲的最佳例子嗎?
ellon wrote:憲法第二十三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那請問都市更新是否算是增進公共利益.若兩者有衝突.要以那個為主. 妨礙都市觀瞻(公共利益)光這點就可以拆了吧首例已經開了台北市政府祭出公權力,強制拆除文山區景文街的釘子戶,成為都市更新以來拆除釘子戶的首例。台北市都更處表示,未來如果住戶都更協調不成,向政府提出要求的話,政府介入協調2次再不成的話,將會強制進行拆遷釘子戶的動作。都市是屬於全體的為了你一個釘子破壞全體何況補償又不是沒有不要在那靠北邊 靠南邊拔釘子+1
一看就知道是以戰逼和,快選舉了,誰敢亂搞,拆,別傻了.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國最高階法律,都更條例一看就違憲.如果不是透天厝,是公寓,大樓,那還有別人的權利,有爭議.但透天厝,是產權獨立,建商隨便畫,就說要都更,公務員還不去現場看看,就配合演出,發給建造.請苦主去申請釋憲,大法官是不敢亂判的.公務員只是對與財團勾結的議員虛與尾蛇商業糾紛說成都更,很好笑.可以告公務員,圖利他人,真的被拆,國賠,再加上告公務員,那真的有一群公務員準備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