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hhnuter wrote:
另外95%人的權益難...(恕刪)
就公共利益來說
那為何其他市民非得透過和建商"買賣"取得居住權,才能使用"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呢?
既然是"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為何一般市民不能經由"使用者付費"或"租賃"甚至免費使用"公共利益"呢??
然後就"另外95%人的權益"來說
每戶都是"獨立產權",應該是憲法保障影響債權人的財產權
而,要不要都更當然是個人的權益,應該屬於"自由權"
所以為何可為了"95%人的權益"來危害"另外5趴人的權益"?!
然到那五趴的"財產權"和"自由權"是假的?可以經由多數同意來"強硬"推翻??這等同無視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