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7

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都更受害者連盟貼出來的:

這是一個自發性的活動,
我們只交換,不買賣,
這次的主題是"如何做都羮"
歡迎有滿肚子"意見"和"作法"的朋友,
這個星期五晚上十一點,
市長官邸前碰面,
⋯⋯ 你不用擔心深夜治安問題,
因為,有可能哪裡愈夜愈安全!

對了,請繫一條領帶或鞋帶在脖子上,
再帶一本書來交換,可以用來裝氣質,或打發時間

歡迎轉貼~


大家有空的記得去參加,讓如此財團市府知道人民的力量,
唯有小百百姓大家團結對抗違法的行政法條,
我們郝偉大的市長才會知道他錯很大

說一套-作一套 wrote:
剛剛看了整篇即時報導

挖~無法無天了

人們薪資水準退後十多年.執政是退多少年???

我們剛好從民主國家退到共產國家了.學到對岸去了


你錯了, 台灣現在比共產黨還不如
去年還前年中國的釘子戶在裡面自殺之後, 中國中央已經下令不可以強制拆除釘子戶了
台灣還是民主國家? 笑死人了

托爾斯蔡 wrote:
應該要修改都更法....讓人民更有保障....

還要追究失職官員及法官........(恕刪)

都更法再大大不過憲法
官員利用職權強拆民宅
徹職查辦
國家花大錢養軍隊就為保家衛國
官員不為民謀福利居然立法規強送法院強拆民房
百姓不能說不嗎?
行為如共產黨
RICE 1502 wrote:
都更法再大大不過憲法...(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不管依那條法律. 有比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位階還高嗎?

這樣還不違憲, 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只奉行[財團法]?

阿房子都把人家給拆了, 事後如果大法官判定違憲. 阿你馬好市長是要自己賠, 還是要用納稅人的錢國賠?

如果大樓已經蓋好了, 那是要拆樓給人家蓋回去, 還是你馬好市長家也要拆來都更, 賠給人家!

什麼時候開始[國民檔=共產檔]?什麼都依法行政,可是好像任何法遇到[國民檔]都會自動轉彎也.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以檔領政, 一檔獨大!





***理由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672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解
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4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等解釋)。」

釋字第313號理由書:「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釋字第6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不動產物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

************
更正:打太快了,未及查證!應觀眾要求,刪除下列部份說明。謝謝!
...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亮哥+ wrote:
此時法官又說信有寄出不管有沒有收到就算通知了,不來開會就是不表異議.

也就是說,重要公文用平信寄出嗎?請他拿出信有寄到的證明,不然誰知道他地址填的會不會是建商家。
#1067 樓的大大講到重點

由樂揚建設所提出,曾試圖通知王家參與公聽會的證據。在這份掛號信收執聯中,王廣樹的名字正確無誤,地址卻天差地遠,就連收件戳記也是不曉得從何而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




轉貼自 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

JCB88 wrote:
中華民國憲法第 ...(恕刪)

......................
大大說的是

他說增進公共利益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倒想看看"""新建案""哪來的"增進公共利益"????

cksh 505 28 wrote:
.............(恕刪)

另外95%人的權益難道不算公共利益?
拆除事件歷經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訴訟也終審確定,台北市政府依法執法,沒有一再妥協的必要,不然以後法院的判決還有法律要怎麼取信大眾?
pehhnuter wrote:
另外95%人的權益難道不算公共利益?
拆除事件歷經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訴訟也終審確定,台北市政府依法執法,沒有一再妥協的必要,不然以後法院的判決還有法律要怎麼取信大眾?...(恕刪)

認真看一下好不好
95%完全可以只更新他們住的區塊
為什麼你住的大樓區塊要更新
要把旁邊別人兩棟獨立透天一起更新 (人家才剛花200萬整新 重頭到尾就沒有要更新)
王家還沒同意
就把王家的地劃入一起賣出 並在2009年以預售屋賣光 (別人的地也可以賣?)
而且未來蓋好的新建物 王家的地也只是拿來當草皮空地 上面並沒有要蓋建築物
對蓋新建物沒有影響
影響的只有容積率變少 少蓋一層
對所有住戶沒有影響 只有建商"少賺"2億 (建商這次都更至少獲利5億以上)
為了這2億 利用法津漏洞 知法玩法
硬吃了王家的地
少在那牽拖 95%
又沒人妨礙 95% 都更蓋新房子

把王家劃出 又不是不能蓋

把王家劃進去 也淪不到 95% 來吃

是建商把預售屋賣了 騎虎難下

硬要拉著 95% 一起死
  • 15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5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