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 1502 wrote:
都更法再大大不過憲法...(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 不管依那條法律. 有比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位階還高嗎?

這樣還不違憲, 還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只奉行[財團法]?



阿房子都把人家給拆了, 事後如果大法官判定違憲. 阿你馬好市長是要自己賠, 還是要用納稅人的錢國賠?

如果大樓已經蓋好了, 那是要拆樓給人家蓋回去, 還是你馬好市長家也要拆來都更, 賠給人家!

什麼時候開始[國民檔=共產檔]?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以檔領政, 一檔獨大!





***理由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672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解
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4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等解釋)。」
釋字第313號理由書:「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釋字第600號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不動產物權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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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打太快了,未及查證!應觀眾要求,刪除下列部份說明。謝謝!



...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pehhnuter wrote:
另外95%人的權益難道不算公共利益?
拆除事件歷經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訴訟也終審確定,台北市政府依法執法,沒有一再妥協的必要,不然以後法院的判決還有法律要怎麼取信大眾?...(恕刪)
認真看一下好不好
95%完全可以只更新他們住的區塊
為什麼你住的大樓區塊要更新
要把旁邊別人兩棟獨立透天一起更新 (人家才剛花200萬整新 重頭到尾就沒有要更新)
王家還沒同意
就把王家的地劃入一起賣出 並在2009年以預售屋賣光 (別人的地也可以賣?)
而且未來蓋好的新建物 王家的地也只是拿來當草皮空地 上面並沒有要蓋建築物
對蓋新建物沒有影響
影響的只有容積率變少 少蓋一層
對所有住戶沒有影響 只有建商"少賺"2億 (建商這次都更至少獲利5億以上)
為了這2億 利用法津漏洞 知法玩法
硬吃了王家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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