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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文林苑翻版張金鶚:第三協商平台、法院代拆

ZZZ ing wrote:
真好笑,文林苑跟我什麼關係? 我連E大師那種"同意戶好友"身份都不是,

我去動手打官司,才是莫名其妙的事! 我對文林苑的訴求如何?

你不知道吧? 去爬文嘛!


好啦! 你給我100萬加上律師費,我去打這場官司如何?

但是勝敗與否,不是我可以決定的,怎樣? 但是我敢收錢,就敢出面去告,如何?

不然你在這裡放風涼話,說人家不動作,那麼可以,你出錢我出面,怎樣?


文林苑退回重審,對我有何意義? 我是堅持要退回重審的人嗎?


我不是跟你說了嗎,不要擔心律師費,如果真的如你所說,有官商勾結,公務員瀆職的情事,那是公訴罪,你只要去檢調機關檢舉,附上相當程度的證據,檢查官會出頭的
真的,不要擔心律師費

不過,如果要你揭弊還要付你一百萬的酬勞外加律師費,那我可不可以請問你,你在這裡發表數以千計的言論,是否也有酬勞呢?
handymanSG wrote:
所以我才說,可以去告...(恕刪)

你去告啊!我不想36+2戶流離失所,這我說了很多次。

看你如此注重法律細節。應該是你去提告才對吧!還是你講法律也是張嘴,或是想打混仗的心態而已。

連出公文詢問都不作,切~~~!

kuoyuan1 wrote:
你去告啊!我不想36...(恕刪)


我不認為文林苑案有違法情事,所以要我去告,是要我高啥?
任意興訟本來就不是好事,我只是認為,如果文林苑案的審核如果真的有問題,就該以法律途徑解決
在這裡任意攻訐”文林苑都更沒有公共利益”,“文林苑不合消安規範”,“官商勾結”,用處不大,更是混肴了文林苑案“價格談不攏”,以及都更法需要重新檢視的事實

所以,如果不要打混仗,就不要再提一些沒有確實根據的言論。不知你的看法如何?

handymanSG wrote:
我不是跟你說了嗎,不...(恕刪)


我只告訴你,退回重審從來都不是我堅持的!

你去爬爬文就知道了,既然如此,我為什麼要告?


不具名的網路免洗ID講些鳥話,值得我認真嗎?


既然你覺得很重要,一直慫恿人家去告,該以身作則才是,

你說不必花錢,很好,那你去! 為什麼不?

你以為打打混仗嘴砲,人家就要當你一回事?

ZZZ ing wrote:
我只告訴你,退回重審從來都不是我堅持的!

你去爬爬文就知道了,既然如此,我為什麼要告?


不具名的網路免洗ID講些鳥話,值得我認真嗎?


既然你覺得很重要,一直慫恿人家去告,該以身作則才是,

你說不必花錢,很好,那你去! 為什麼不?

你以為打打混仗嘴砲,人家就要當你一回事?


我不是跟你說我不認為有違法情事嗎?你怎麼一直叫我去告?

一直強調市府違法,官商勾結的人是你,你如果當它一回事,就應該去告。如果你只是打打混仗,不把它當一回事,也沒有人可以逼你提出告訴,好嗎
handymanSG wrote:
我不認為文林苑案有違...(恕刪)

是啊!

文林苑都沒有違法事情,這就是你的觀念。

能夠請你就上述公文提出文林苑沒有違法的解釋?
能夠請你就文林苑公共利益估算不實的事提出解釋?

理盲的人,無從解釋啊!
handymanSG wrote:所以,如果不要打混仗,就不要再提一些沒有確實根據的言論。不知你的看法如何?

我贊成啊!
所以直接貼政府公文。

至於你呢?打混仗罷了。不然就請你對自己的發言提出政府文書佐證。

handymanSG wrote:
你如果當它一回事,就應該去告。如果你只是打打混仗,不把它當一回事,也沒有人可以逼你提出告訴,好嗎

你如果當它一回事,就應該去告。如果你只是打打混仗,不把它當一回事,也沒有人可以逼你提出告訴,好嗎

可以尊重一下自己說的話嗎?人必自辱,然後人辱之。

handymanSG wrote:
我不是跟你說我不認為...(恕刪)


白紙黑字在前面,你都說沒違法了,我只能。。。


話說回來,文林苑退回重審,也不是我的堅持跟希望的結果,

我有什麼動機去做這件事?

倒是你一再要人家去告,說這樣證據可以告,

回頭又認為沒違法,那倒底是什麼意思?


你有精神分裂嗎?



kuoyuan1 wrote:
是啊!

文林苑都沒有違法事情,這就是你的觀念。

能夠請你就上述公文提出文林苑沒有違法的解釋?
能夠請你就文林苑公共利益估算不時的事提出解釋?

理盲的人,無從解釋啊!


你所貼出的公文,就文林苑只說明兩件事:
1)文林苑周邊既有道路不符合消防通道的規定
2)文林苑周邊既有道路非消防局列管之消防通道

這兩點並無直接說明文林苑建照核發是否違法,這不是我的觀念,而是就你所有的公文論事

如果要從你的公文引申到文林苑違法,就需要經過法律訴訟,而不是隨意解釋

至於你所說的文林苑公共利益估算不實
1)你所憑據的只是市政府網站上的資訊,數字錯誤可能是經辦人員誤植。是否為估算不實需要確認
2)市政府網站上資訊只是說明市府節省金額為零,解釋為沒有公共利益是過度延伸解釋
3)市政府網站上並有公告市府獲得額外道路用地以及人行道,此為公共利益

如果你說文林苑案公共利益不足,那是你的意見,我尊重
如果你要憑市政府網站上的資訊就控訴市政府違法,公共利益估算不實,則需經過法律訴訟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你的看法如何?
還有,大家在這裡發文,不過就是發表自己的意見,實在沒有必要人身攻擊,不知道你是否同意

ZZZ ing wrote:
白紙黑字在前面,你都說沒違法了,我只能。。。


話說回來,文林苑退回重審,也不是我的堅持跟希望的結果,

我有什麼動機去做這件事?

倒是你一再要人家去告,說這樣證據可以告,

回頭又認為沒違法,那倒底是什麼意思?


你有精神分裂嗎?



會請你去告,是因為你一直攻擊市府官商勾結,建照核發違法

簡而言之,
我不覺得有問題,為何要提告呢
你覺得有問題,提告是你的權利,比在這裡發文有用多了。只是給你個建議,沒有人能夠逼你去告

至於人身攻擊,就免了吧,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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