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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都更 抗爭聲中士林王家拆了 vs 澎湖跨海大橋 占用私地50年


Erichuangtw1980 wrote:
這個法規是保護畸零地...(恕刪)


卡到鄰地權利,如果這是絕對不可協調的事,

那麼應該怪罪,該抗爭對象,應該是政府及制度,而非王家!

王家反對土地加入都更,是天經地義的權利,那是他們家財產,

他們理所當然該有決定權! 中華民國國民任一筆私產,豈是公權力可以隨意轉移給私人的?

王家並未簽同意書,也沒與樂揚及同意戶間有債務關係,所以完全沒有道理!


法院判決那種: 不反對就放棄權利。 這種說法沒有說服力! 監委講得非常清楚!

除非王家確實簽下同意書後反悔,才會有"王家不得反悔"的正當性!

不過,這些都是過去式,就算你吵贏了,也完全無助解決僵局,只是流於自說自話的精神勝利!

市府已經對文林苑的性質及解決定調了,市府不再介入! 你想靠耍嘴皮收拾王家,時機已經過了!


現在重點是: 市府明明打算讓樂揚建設排除,樂揚建設跟同意戶卻一再推拖,

只打算硬吃下王家,這才是絕對不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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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 ing wrote:
卡到鄰地權利,如果這是絕對不可協調的事,

那麼應該怪罪,該抗爭對象,應該是政府及制度,而非王家!

王家反對土地加入都更,是天經地義的權利,那是他們家財產,...(恕刪)


政府為了公共建設,例如澎湖的跨海大橋,徵地,依照憲法,土地相關法規,沒有爭議,只有賠償了之前佔地引起地主的損失。

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的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
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而憲法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的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全國的畸零地小於一定的面積一下,無法建築,必須和鄰地合併才可建築,也是保護國土不讓荒廢的例子。

國家為了保障畸零地主動權益,也避免畸零地荒廢,規定畸零地的鄰地建築時,
1. 合併畸零畸零地....鄰地必須包含畸零地。
2. 排除畸零地...鄰地切出土地給畸零地,讓畸零地變成不是畸零地。
3. 合併畸零地...當鄰地切出土地給畸零地後,也變得太小變成畸零地。
4. 排除畸零地...當畸零地小於可以排除的大小,就放棄。


這是法規,否則鄰地無法拿到建照。


澎湖的地主是不知情被政府佔地,依法要求自己的權力。

王家如果不同意都更,在都更案通過前都可以提退出,但是王家是在都更案通過後才提退出,同時提2億代價。(參考附圖北市府新聞稿)

王家不知道要依法提退出才能退出都更嗎,王知道,而且家裡有人在做都更的建築公司工作,看看王家的訴訟:

王家訴訟說公聽會很重要,不該採發信主義,王家沒收到信,無法參加公聽會表示意見。
法院判:有收到信件,有拒收信件,地址沒錯和王家自己提供的起訴狀所地址一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
判決書王家說法原文:
原判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

判決書法官裁定原文:
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不依照法律,提出異議,事後卻要用法律訴訟,否定照法律流程完成的都更案。


ZZZ ing wrote:
: 市府明明打算讓樂揚建設排除,樂揚建設跟同意戶卻一再推拖,
...(恕刪)


都更處也說畸零地無法排除:


之前都更處的新聞稿:


暈倒!!

E大身在美國,卻連清幽的澎湖也不放過。

又跑來澎湖搞文林苑了,厲害厲害!!

真不懂這有啥好吵的...

法院都判王家輸了難道你們都比法院專業嗎...

簡單來說

王家會被拆是因為都更法一定要把他們納入

如果不拆

王家幾個問題給大家思考

一、王家違建占用鄰地,鄰地如果要參加都更那是不是要屈就於王家的淫威把地給他們當牆壁? 不給他們當牆壁要不要拆? 不拆的話,原地主權益誰來聲張?

二、假設佔用鄰地問題地主讓步,都更照蓋但是排除王家,結果就是王家可以聲請袋地通行權,要從都更建築中開一條路給王家出入,不然以後王家不能重建,這樣做為通路的地主權益誰來聲張? 特地為王家開一條路值多少錢阿,這問題誰來解決?

三、大家都在幫王家講話,誰來幫其他願意都更的人講話? 其他都不是人只有王家才有人權? 北市府依法行政也被批評,那是不是就乾脆以後都選擇性執法,說話大聲、能號招群眾的人就可以不適用法律?

什麼叫公益? 光提升願意都更那幾戶的居住品質不算公益? 原本建築老舊要是發生公安事故很容易死一堆人,現在重新建造提升公安品質這不算公益? 還是只有維持王家的利益才算公益?

所以為什麼都更法規定只要多數人同意就能都更? 因為有太多的問題互相牽扯,不可能讓每個人滿意,只能尋求一個大家都還能接受的條件,現在這個條件99%的與事者都接受了,就剩那1%不接受還讓他綁架其他99%,難道這就是大家想要的自由民主社會?
笑漸不聞聲漸悄,多情卻被無情惱。

true_asasin wrote:
真不懂這有啥好吵的....(恕刪)


法院確實沒有很專業!

光是文林苑案既沒實際公共利益,消防設施也問題重重,

這案子讓它過去了,表示市府自己都有問題!

法官只針對王家問題出手,眼界實在太淺了,如果你有興趣,

認真去看看監察院的糾正案,從大局來看整個文林苑,就知道法官們實在是一團蛋頭而已!
Erichuangtw1980 wrote:
政府為了公共建設,例...(恕刪)


你發這麼大一篇又在洗版?

你搞不清現在關鍵在哪嗎?

那些過去式只有自說自話的水平,又能幹啥?

公共利益連政府都不敢堅持下去,怎樣? 你比它還大是嗎?


市政府的態度,才是現在的關鍵嘛!


市政府就是告訴你: 王家跟樂揚之間屬私權問題,政府不介入,

你有本事去找市政府嗆聲啊!!



既然是私權問題,何來因公共利益而介入的狀況?

怎樣,你又打算自己講自己的邏輯了?

ZZZ ing wrote:
你發這麼大一篇又在洗...(恕刪)


你們的理論,假設,只要有不同意見的網友,就不斷的轟炸,指對方是建商,夠了吧,

還是回到版面的相關議題吧,不要把樓蓋偏了,就單純討論,


如果澎湖縣政府,因為非法佔地先,所以據版主說,會先回复原狀,在徵收,

既然最後還是要徵收,拆了還地,徵收,再蓋回來???

如果能夠吧賠償談好,似乎已不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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