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台灣早期的農田,各自持分大小都不同,形狀也各式各樣
後來開始重劃後,多多少少會有些零碎地或過小的土地夾在中間
這是現在可以上網查的地籍圖資料,其中形狀不是直線,交角的多半是以前的農田
http://easymap.land.moi.gov.tw/
後來開始實施容積管制及騎樓退縮地,人行道的限制
就開始有很多糾紛了
有些地一但鄰居房子蓋了,被夾在裡面,或是面積特別小,根本無法自行興建
才弄出個畸零地使用規則,各地方政府再制定畸零地管制條例
為了避免過小的土地,變成永久無法建築的土地,造成所有權人的損失
變成,臨接畸零地的土地要興建時,必須確保畸零地未來能獨自興建(旁邊還有土地沒蓋)
或是合併畸零地後再興建(就是要你去跟畸零地土談購買土地)
這樣又來個問題了,因為怕畸零地浪費,造成臨接畸零地最後一筆空地的地主
必須要跟畸零地地主談購買,造成很多人故意開口賣高價
有些xx蟑螂磚門找這種屎地買來等著鄰居蓋房子
我就遇到過這種案件
是2面臨路,其中一面臨地那面跟道路間夾了一塊不到1坪的土地
但是在規劃上,該區要設騎樓,想留設騎樓地,就必需取得那塊畸零地的地主的使用權同意
或是買下畸零地...
對方開價300萬,你覺得業主肯花這種錢買地嗎?
但是對方擺明等著賺這筆,又可奈何
最後是臨畸零地那邊,不做騎樓,只做陽台,硬是不買
還好這案件還有一面臨路,沒夾其他地
早期都市更新時,並沒限制要跟畸零地合併更新
而且門檻要95%,所以很多為了省麻煩,繞過去
後來又出現很多問題,一些在巷道,大樓前圍圍牆劃自有範圍抗議的
就是這類被忽略掉的畸零地,或是主張私設道路產權的
所以現在都市更新又改了,必須確保鄰地已後可以獨自興建(非畸零地)
不然必須納入檢討,又因為之前通過門檻因素,為了避免少數人開高價造成停擺
把門檻降為4/5
sunnychenbo wrote:
袋地以後, 以下是我個人的假設, 可能與事實有所不符:
1. 假設不論是否從公文送達、路邊公告、鄰居閒聊、建商告知、王家知道文林苑都更案
王家說不知道有公聽會,沒機會表達意見的這樁事,基本上被法院駁回(見判決文之理由3)。
最主要的理由有二點:(1) 建商寄送的地址跟法院通知書寄送地址是同一個地址,王家收得到法院通知書,卻收不到建商寄送的通知書,有違常理。
(2) 住一起的四位堂兄弟中有一人有收到建商寄送的通知書,卻不告知沒有收到通知的其他三位堂兄,也有違常理。
至於王家到底有沒有人收到,答案是肯定的,在他們自己的上訴主張也就已經說明了:【本件上訴人間縱有親屬或鄰居關係,惟非代表彼等均時有往來連絡,豈能因嗣後因本件訴訟之協力行為,即認定紛爭發生前可將上訴人等一體視之,原判決之認定顯違反論理法則。】
顯然法院認定的論理法則跟王家認定的論理法則不一致,所以說【上訴人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同是反對都更的上訴人、家族中的大事,其中一個人收到公聽會通知卻不告訴其他人?
sunnychenbo wrote:
2. 假設王家有建築專業,所以可以弄懂都更法。
即便不懂相關法條也應該設法弄懂(找法律相關協助),按常理,當外人強行登堂入室,哪有不反應、抵禦的道理?
常言道:「事情都遇到了,能不處理嗎?」
sunnychenbo wrote:
3. 假設王家知道是袋地,保住房子需要付一大筆償金。
抱歉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做個推論:
如果我是王家, 不"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都更的確是最好的方法.
因為“書面“明確表示不加入, 勢必要拿錢出來但是”書面“明確表示加入, 失去了跟建商談判的籌碼.
王家真不想都更,要在都更會議結束前向建商提出從建管科所發出的建築線相關公文、書面聲明拒絕都更而不是沒簽同意書就沒事(王家自己想當然爾)。依法看,王家的房子就是要都更;不都更,自己要提出文件來。
我想法是王家沒搶在建商買之前把地籍804拿到手就是輸。
h321 wrote:
sunnychenbo wrote:老實說我大概能理解王家是"袋地"但不是那麼清楚為什麼被迫一定要跟著玩都更。
我把以前回覆文整理貼出。
按這裡檢視圖片
看了眾多專業網友寫的分析文(部份),我的了解如下,如果有誤,請鞕小力一點
最高行政法院判王家敗訴的原因大概說明如下:
地籍 801:依據建築自治條例 高架路段依安全理由不得申請建築線(捷運用地)。
地籍 803:四面臨近802 797 796 804三塊私有土地和一塊公家土地 都非道路所以不能申請建築線且因804地主變更為國有局後未達到20年以上(為都更,建商己買804地),所以依據民法並不能被判定為既成道路。
故王家的兩間房子屬袋地(無臨馬路,無路可通行)。
不都更、不改建,行不行? 可以不都更但未來不能不改建。
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只要是袋地就得都更!不論王家同意與否。
房子再久都有年限就得改建,不改建,總有一天會變成危樓但就算完全不都更,王家也還是袋地,未來想要重建還是要面臨無建築線拿不到建照的問題。
郭元益大樓還有另外南側的那兩棟公寓都有臨建築線故可不都更。
註:一定要有建築線(馬路)才能改建,難道希望爬到別人家裏去。
王家應該要在審議的過程當中,明確表態不參加都更的意思,同時向建商提出袋地通行權的方案也就是說未來這個都更後,這個建案必須要開設一條道路來讓王家通行才能夠有能進出的道路,依法才能夠有建築線,後續方能主張與郭元益大樓相同的權利.
當然,袋地通行權是必須要支付償金的但如果王家真的珍惜這個房子,勢必只能選擇這一條路,拿出一筆錢作為通行道路的償金才有可能被劃出都更。實務上可能的作法就是設定地上權,不過這條路恐怕不會太便宜就是(袋地通行權原則當然是袋地所有權人要負擔償金)…。
如果擺明就不想都更,那就不應該提出任何數字。法院看的是白紙黑字,不會去看你背後的動機是什麼?
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就判決王家敗訴,令北市府要拆除王家的房子(聽說北市議會曾質詢北市府為何還不拆王家的房子?),只是北市府處理得不完善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並不是如王家所說的沒參與都更。
都更需由當地的居民提出申請並找建設公司來做,再者,為做都更,地籍804已被建設公司買走,想變成建築線得等到買走後廿年...(恕刪)
+1
我個人也是持相同看法
如果我是王家, 不"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都更的確是最好的方法.
因為“書面“明確表示不加入, 勢必要拿錢出來才能解決自己的問題
但是”書面“明確表示加入, 失去了跟建商談判的籌碼.
不過我個人認為王家也算準了建商不會讓他家這兩塊地退出都更
因為如果真的退出了,就要變更計畫
這樣在建商除了他家那50坪土地以外,還要在自身建築基地上切割出道路來
除了自身建築基地減少以外,該留的綠帶不能縮減,這樣可建築面積會縮得更小
建商和願意都更的其他所有人有誰會同意???
這個結果一下來,這個都更案肯定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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