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forocean wrote:
沒錯,判決書上寫是王家自動放棄
這就是都更法是惡法的原因
拆房子這種天大的事情,竟然不是要取得每戶的同意書
而有"自動放棄"這種事(完完全全是站在建商那邊的法律)...(恕刪)
抱歉,亂入一下。
自動放棄,不見得只跟都更惡法有關。
行政法要打行政訴訟是這樣的
只要是打§4撤銷訴訟或§5課以義務訴訟,就有前置的訴願先行程序、訴願程序,然後才能提行政訴訟。
一旦有依法舉行過公聽會,就可以越過(替代掉)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直接打行政訴訟。
但當事人必須參加公聽會,並對其不同意處當場聲明異議,不然視同放棄自己權益。
就算後面再提行政訴訟,也是會被認為沒立場的…
因為當事人當初自己消極放棄自己權利。
(就像信賴保護三原則中,會被認為信賴不值得保護的原因一樣)
北高行判決有錯嗎?
沒有。
今天就算不是這件都更案,而是其他類的行政撤銷訴訟案?
只要有辦公聽會、當事人自己消極放棄了?
等日後提撤銷訴訟時,一樣會是會被判敗訴的。
(行政法學起來是很討厭又很亂的,希望我沒有記錯…)
感覺上好像很殘酷,但遊戲規則一直都在那邊,除非修法。
而且通融之例不可開,不然所有行政程序案件都要被抗議,國家會一團亂…
就像以前父債子繼,雖然大家覺得不公與同情
但遊戲規則就是這樣。
沒修法前,誰也愛莫能助。
現在繼承是修了,造福現在的人,但以前的那些人呢?只能說是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