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要求預防性防水修繕要求,出租方需要接受嗎?

如主題所述,公司出租老舊房屋給承租方,當初已經以減收房租半年,作為承租方自覓廠商修繕老舊房屋費用,唯當初有約定,防水施工由施工者(即承租方)保固3年,今3年保固期間已過,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將屋頂所有防水工程,全部重新施作防水工程,當初簽約時,是有約定房屋修繕由出租方負擔,但是,像這種是預防性的防水施作,出租方一定得負擔其所有費用嗎?一般房屋租賃,不多是實際發生修繕需求時(如房屋正常使用下,發生漏水),經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才需要盡快處理修繕事宜嗎? 請教先進寶貴意見,謝謝!
2023-08-23 20:43 發佈
屋主的責任是在租賃期間讓房子維持合於居住使用,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有問題要解決,重點是現在有問題嗎?倘若沒有的話,租賃契約也沒有約定這部分,屋主沒必要依照房客的要求去做超前部署。
謝謝先進指教,也請教過法務人員,他們的看法與先進是一樣的!
faust168 wrote:
如主題所述,公司出租老舊房屋給承租方,當初已經以減收房租半年,作為承租方自覓廠商修繕老舊房屋費用,唯當初有約定,防水施工由施工者(即承租方)保固3年,今3年保固期間已過,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將屋頂所有防水工程,全部重新施作防水工程,當初簽約時,是有約定房屋修繕由出租方負擔,但是,像這種是預防性的防水施作,出租方一定得負擔其所有費用嗎?一般房屋租賃,不多是實際發生修繕需求時(如房屋正常使用下,發生漏水),經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才需要盡快處理修繕事宜嗎? 請教先進寶貴意見,謝謝!

你房子在防水有何重大瑕疵,要不承租方3年前做過為何現在又要求再做。
全部重新施作防水工程費用也不貴,不做也許對方依有重大瑕疵就不租。
謝謝先進賜覆,原先雙方約定租賃條件是:現況交屋,但是,租賃之標的物(房屋),確實比較老舊,因此,雙方同意,由出租方以免收承租方房租一段相當長的期間方式,補償承租方,由承租方自行整理老舊之房屋,唯屋頂之防水油漆,也是承租方三年前入居前所施作之項目,但是承租方認為,屋頂防水油漆,最佳有效保護期是三年,因此,三年期間已經期滿,因此,要求出租方同意重新負擔防水漆重新粉刷(含舊防水漆去除並塗上新防水漆)....

經請教公司之律師事務所,有關租賃合約之維修條款約定,明文寫到:房屋因不可歸責於承租方之自然使用或天災毀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在承租方通知後,由出租方負責修繕..... ,合約中並無提前防護性施工之約定...

在一般商業實務上,不知是否常見這樣的出租房屋保養方式? 一般都是發生漏水再請房東或鄰居處理比較常見!

以上說明,請了解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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