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主題所述,公司出租老舊房屋給承租方,當初已經以減收房租半年,作為承租方自覓廠商修繕老舊房屋費用,唯當初有約定,防水施工由施工者(即承租方)保固3年,今3年保固期間已過,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將屋頂所有防水工程,全部重新施作防水工程,當初簽約時,是有約定房屋修繕由出租方負擔,但是,像這種是預防性的防水施作,出租方一定得負擔其所有費用嗎?一般房屋租賃,不多是實際發生修繕需求時(如房屋正常使用下,發生漏水),經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才需要盡快處理修繕事宜嗎? 請教先進寶貴意見,謝謝!
faust168 wrote:
如主題所述,公司出租老舊房屋給承租方,當初已經以減收房租半年,作為承租方自覓廠商修繕老舊房屋費用,唯當初有約定,防水施工由施工者(即承租方)保固3年,今3年保固期間已過,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將屋頂所有防水工程,全部重新施作防水工程,當初簽約時,是有約定房屋修繕由出租方負擔,但是,像這種是預防性的防水施作,出租方一定得負擔其所有費用嗎?一般房屋租賃,不多是實際發生修繕需求時(如房屋正常使用下,發生漏水),經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才需要盡快處理修繕事宜嗎? 請教先進寶貴意見,謝謝!
你房子在防水有何重大瑕疵,要不承租方3年前做過為何現在又要求再做。
全部重新施作防水工程費用也不貴,不做也許對方依有重大瑕疵就不租。
經請教公司之律師事務所,有關租賃合約之維修條款約定,明文寫到:房屋因不可歸責於承租方之自然使用或天災毀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在承租方通知後,由出租方負責修繕..... ,合約中並無提前防護性施工之約定...
在一般商業實務上,不知是否常見這樣的出租房屋保養方式? 一般都是發生漏水再請房東或鄰居處理比較常見!
以上說明,請了解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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