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1850 wrote:今天決定來公布疑似詐...(恕刪) 約定專用法律上必須寫入在管理規約中(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3條),如果沒有妨礙別戶進出或者佔用防火巷等違規情事,一般沒有問題。寫入規約後要變更需要有約定專用權的區權人同意才可以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所以約定專用不會出現在使用執照、房屋權狀跟土地權狀上面另外依您文章所說,您還沒有簽約,只有簽了紅單,本來就可以退了,不用這邊也po,ptt也po您用的詞句比較尖銳,要小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