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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3: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delete
ck1850 wrote:
今天決定來公布疑似詐...(恕刪)


約定專用法律上必須寫入在管理規約中(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3條),如果沒有妨礙別戶進出或者佔用防火巷等違規情事,一般沒有問題。寫入規約後要變更需要有約定專用權的區權人同意才可以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

所以約定專用不會出現在使用執照、房屋權狀跟土地權狀上面

另外依您文章所說,您還沒有簽約,只有簽了紅單,本來就可以退了,不用這邊也po,ptt也po

您用的詞句比較尖銳,要小心被告
mssunday wrote:
約定專用法律上必須寫(恕刪)


感謝回覆 主要是沒明載範圍 寫了其他人也可以不認
重點給一周甚麼事都不做,訊息電話現在都不回,
我修改一下 多點管道宣傳少點人中獎
ck1850 wrote:
今天決定來公布有問題(恕刪)


記一下,回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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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覺得這棟外觀很”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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