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E5%A0%85%E7%A8%B1%E9%BE%8D%E8%85%A6-%E9%83%BD%E6%9B%B4%E9%87%98%E5%AD%90%E6%88%B6%E7%A1%AC%E6%98%AF%E4%B8%8D%E6%8B%86-215007572.html
喂,反都更聯盟哪裡去了???還不趕快搭帳棚抗議! 童議員,貴黨說只要有一戶不同意就不能動工,
你都忘了!? 真是見鬼了~
都更居然要全部人同意
見鬼了...
這種條件只會養出更多"釘子戶"而已
要全部同意 -> 撐愈久的釘子戶獲得的利潤最大化
那些官員沒一個有GUTS的
遇到那種愛吵會鬧的就陽痿怕了
不過這個case,建議其它79戶可以申請鑑定那一個釘子戶是不是"危樓"
因為看它外表明顯就已經是危樓
建築法第八十一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八十二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佔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