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奇案

之前一個朋友來問,感到不可思議,就教大家:當地是所謂迅行劃定地區,也就是人超過1/2土地1/2就可以更新,他們是40坪地有八戶雙拼共四樓,一般所知一樓及頂樓可能意見與中間樓層較不同,但隔壁是一棟一百坪土地非公用約8年新的國有建物,公家也用得很好,房屋很新,但此時卻有一建設公司跳出來,說服私有地2.3樓共四戶說要都市更新,原本4:4,土地也一半,同意沒過比例,但是計算入那一棟新的公有不動產,因都市更新條例27條的規定,變成所有權人9人,5人被算為同意(事實上公有房屋根本沒意願拆8年新屋),過半!!土地140坪(100+40),同意占120(100+20),過半!!據說此計算是透過一個解釋,但此一解釋卻將條例說的"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目的在促進利用)擴張解釋為"同意票",因而稀釋私有地半數意願甚至公有地的意願,逾越都市更新條例,使的實質無意願更新的公有建物、無意願更新的私有房地,被迫需進行都市更新,最近雖不知後續,但這還是第一次聽到,最近似乎看到動公有房屋(不是素地)的例子多起來(在01似乎看到幾個類似問題),因此重新讓我想起此事,請問主管機關這種完全利於莫名第三者的解釋正確嗎?這種例子多嗎?這是否符合多數決實質精神?請教有經驗鄉民。

補充:
內政部89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說明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更新,旨在避免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因無法適時提供參與都市更新,致影響都市更新建設之推動。是以,為加速都市更新建設之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部分,於依同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計算申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時,應納入同意比例予以核計,以符立法意旨。」
2010-11-07 21: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都市更新奇案
18075 wrote:
之前一個朋友來問,感...(恕刪)

土地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要交給專業的

不過單純用同意戶數來說
基本上你夠堅持..
最後他是要敷出很大的代價

我有個親戚家就是
都更超過7成同意
不過他是一樓..
總覺得跟其他人拿差不多
好像多一個車位而已
後來建商真的不行
妥協了..還高價跟他收購住宅
當然...雖然法令上說達到幾成就能更新
不過實際上還是需要讓大家都滿意..
才有辦法進行的

所以如果你覺得你住得很好完全不想更新
或者是更新後的條件不好
就跟他們多凹凹吧

當然這是我身邊遇到的實例
真的情況還是要交給專業的
satck大所言甚是,而且就我知道都市更新建商內部實際的運作,買那一戶一樓的成本會灌給其他同意住戶(但帳目找不出來),早答應甚至以為換得小利的同意住戶,只是被綁住幫忙負擔這些成本而已,從未見是贏家
都更本來就是個設計高明的"局"!
依現在的法令應該不是這樣解讀,目前都市更新條例的同意門檻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排除公有土地的面積跟人數,只有私人的部份在計算的,並不是把公有土地拿來當同意票

第十條...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不過以前的規定的確是這樣,所以造成後來很多麻煩,所以現在直接刪掉了

至於公有土地一律參與都市更新,官方的看法是這樣的

內政部96.8.31台內營字第0960130783號函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准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審議、核定、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始有同條例第27條第3項各款處理方式之適用

因此並不是公有土地都可以拿進來一起更新隨便亂搞,主管機關其實可以對於更新的內容表示意見,包括台北市政府、國有財產局現在都對於管有的公有土地有一套參與都市更新的規定跟作業標準
五樓的straitist是正確的解釋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中:「…,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
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

有特別說是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
公有部份是不計入的。



stratist大真是專業!!
至於折舊年限未達之公有房屋(非素地),是否無法反對?一定要參予、被拆?是否要做價?那麼新的屋子又拆,肯定其鑑價所佔比例會被拉高吧?不能只估地價吧?那旁邊老屋不是分配比率又被壓縮?
服務費怎算?


永久新手 wrote:
阿!建商?不意外阿....(恕刪)
有關於服務費的部份,小弟我來簡單說明一下:

我們的作法,是從劃定都市更新地區開始即與社區住戶一起進行,

中間經歷概要計畫、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我們也都會為住戶服務專業的整合與媒介。

接著進行到拆除重建的部份,因為我們是營建管理顧問公司,所以我們一定會為住戶把守建築品質的部份,也就是監工。

這樣一套run 下來,目前我們的想法是「工程」總造價(非銷售總價)的10%。

當然在服務費的部份是可以在討論調整的。

我們精算過,不論如何,以自地自建的方法,一定比與建商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的方式來的有利潤許多。

都市更新本來就是為鼓勵住戶自地自建,才提供容積、前期費用補助、稅收減免等獎勵,不是嗎?

重蓋也是蓋在自己家的土地,為什麼要把這些多出來的利潤分配給其他人呢?

專業的部份的確是有困難,所以才需要我們這種管家型的服務。

以上,不管您有沒有要進行都更,都可以來電02-2509-3693~5江先生,

我們交個朋友,分享雙方的經驗與知識,也是一件很棒的事阿。

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政客腦袋裡出來的 "都更"
如同包著透明糖衣的有色毒藥!
誰看不出來裡頭大有文章!
都市更新本為社會演化的進程之一!
短視近利的狹隘反倒汙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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