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個朋友來問,感到不可思議,就教大家:當地是所謂迅行劃定地區,也就是人超過1/2土地1/2就可以更新,他們是40坪地有八戶雙拼共四樓,一般所知一樓及頂樓可能意見與中間樓層較不同,但隔壁是一棟一百坪土地非公用約8年新的國有建物,公家也用得很好,房屋很新,但此時卻有一建設公司跳出來,說服私有地2.3樓共四戶說要都市更新,原本4:4,土地也一半,同意沒過比例,但是計算入那一棟新的公有不動產,因都市更新條例27條的規定,變成所有權人9人,5人被算為同意(事實上公有房屋根本沒意願拆8年新屋),過半!!土地140坪(100+40),同意占120(100+20),過半!!據說此計算是透過一個解釋,但此一解釋卻將條例說的"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目的在促進利用)擴張解釋為"同意票",因而稀釋私有地半數意願甚至公有地的意願,逾越都市更新條例,使的實質無意願更新的公有建物、無意願更新的私有房地,被迫需進行都市更新,最近雖不知後續,但這還是第一次聽到,最近似乎看到動公有房屋(不是素地)的例子多起來(在01似乎看到幾個類似問題),因此重新讓我想起此事,請問主管機關這種完全利於莫名第三者的解釋正確嗎?這種例子多嗎?這是否符合多數決實質精神?請教有經驗鄉民。

補充:
內政部89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說明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更新,旨在避免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因無法適時提供參與都市更新,致影響都市更新建設之推動。是以,為加速都市更新建設之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部分,於依同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計算申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時,應納入同意比例予以核計,以符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