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住頂樓 天花板會漏水
所以在頂樓搭了四面通風的遮雨棚 並無圍起來
結果現在被查報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lizard wrote:
要合法的話,必須是五樓以下,20年以上房屋,才能申請加蓋高1.5m以下的鐵皮屋頂,其他的都會被視作違建,只能被拆了。
...(恕刪)
這方面相關的規定我也研究了好幾次
一直很不願意相信
因為實在很鳥
限制高度只能1.5m
蓋這麼矮等於頂樓空間全部廢掉
不能曬棉被
不能上來做做運動
根本沒人會同意
建國都要100年了
沒立法解決這個問題
頂樓漏水沒人肯一起出錢
要使用空間的人不願意起出錢
住頂樓的人不但要花錢
還要花時間解決
就算最後使用合法的方式解決
還是得到一個可笑的1.5M的遮雨棚
上樓打掃的人都是我
其他住戶開開心心的掛起她們的曬衣繩
每次下雨我家都漏水的時候
就會覺得這些法規很諷刺...
有沒有這麼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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