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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被告 判拆賠7萬


這個判決有啥麼影響?, 有沒有人可以說明一下? 緩拆等於違法? 租金可以向頂樓住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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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被告 判拆賠7萬

http://www.udn.com/2009/9/5/NEWS/SOCIETY/SOC6/5118666.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09.05 04:01 am

劉姓男子買下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棟華廈的7樓,前屋主在頂樓加蓋違建及空中花園,劉姓男子自認已買下頂樓的使用權;但4樓住戶不滿,向台北地院提告。

台北地院認定,頂樓平台屬於大樓住戶全體共有,劉姓男子已侵害住戶共有權,判決應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土地,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7萬多元給四樓住戶。

本案的頂樓違建是在民國73年即已搭建,被台北市政府列為緩拆,一般民眾以為,被地方政府列為緩拆就是合法。但法院指出,緩拆只是行政機關囿於人力而作的行政事項,並不影響司法機關的認定。

這棟華廈位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住4樓的廖姓男子向法院指出,7樓住戶在頂樓加蓋違建,還挖空7樓樓板加蓋樓梯直通8樓違建,甚至在頂樓加蓋游泳池,已超過大樓的負載,經過921地震,4樓屋內的牆壁及地板龜裂,嚴重影響大樓安全。

劉姓男子反駁,他在92年向前手買下房子,買受範圍包括頂樓平台的保管及使用權,前屋主早在73年就在頂樓搭建違建,當時建商和各樓層住戶協議,由頂樓住戶享有頂樓平台的使用權,各住戶未反對,他沒有再增建,也沒有蓋游泳池。

法官認定,依法頂樓平台的所有權屬於大樓全體住戶共有,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本案頂樓住戶並未取得其他住戶同意,即擅將頂樓平台供自己使用,屬無權佔用。

【2009/09/05 聯合報】
2009-09-06 18:57 發佈
感覺判決是真的,但報導是烏龍的.

那有告有泳池,但實際上卻沒有的.

現在的記者真是....
說真的,我也想告樓上的住戶

他們也是違建,還把往頂樓的通道自己堵起來(加上門不讓人上去頂樓)
前陣子看到一個頂加的案子好喜歡
但也是蓋的很滿,只留一個小通道給人抄水錶
最後被家裡長輩擋下不准買
說,緩拆違建事小,違害公共安全罪很大

長輩說
曾經有頂加蓋滿不留路,發生火災時害樓下的人困住無法逃生的新聞
@ 無名 /chuchu0108


那同樓層其他住戶可以憑此判決向頂樓要求租金? 判給四樓住戶..其他樓層住戶要告應該也有吧?

如果其他人以此判例紛紛向頂樓屋主求償..那光台北市就有幾個案件成立?

畢竟現在景氣不好..有沒有人會趁此多一筆外快?

這個案例可以好好追蹤一下
不意外o
頂加蓋佔用的問題~往後其他樓層的下一代~一定會陸續伸張自己的權利o
頂加的部分以後都是個問題,現在沒事不代表日後也會沒事,只要樓下有一戶主張權利,司法判決幾乎會趴


tonbo100 wrote:
頂加的部分以後都是個...(恕刪)


you sure?

搜一搜以前的討論,並非如此.
s8726413 wrote:
說真的,我也想告樓上...
他們也是違建,還把往頂樓的通道自己堵起來(加上門不讓人上去頂樓)...(恕刪)


這應該要快點和樓上住戶協商,若協商不果就快點告吧...
頂樓出口被堵起來... 要是...火災...無法往下跑時... 怎麼辦???
test
不想再說 wrote:
you sure?搜...(恕刪)


不好意思,能麻煩不想再說大,幫忙找找嗎?我實在找不到耶,我實在很想看看不一樣的司法判決結果是什麼??

這是舊文中找到的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0六五號判例雖認為使用分管契約有效,但分管契約有效並不代表就可以在頂樓加蓋,幾年前最法院有一則判決明白表示「頂樓住戶之屋頂平台管理使用權不包括加蓋在內,而且即使建管單位容許不拆,其他住戶仍然有權訴請拆除。」
    頂樓住戶能否以屋頂加蓋已存在十餘年,且因時間久遠,早已取得住戶默許作為不拆的理由呢?
很遺憾,這樣的理由並不被最高法院判決所採納,所以頂樓住戶在其他住戶以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下,仍必須拆除頂樓加蓋之房屋。"

84年前雖屬緩拆,但不代表就是合法,刑法在第三百二十條的第二項規定了竊占罪,明定竊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條文內容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正好有朋友在工務局違章拆除隊,跟他問問或許會知道,依據法條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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