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肯大郡事件後,順向坡住宅建案是依法禁止開發的。他說若是位處順向坡是沒法拿到建照許可的。
他說,整個基地後面都是平的沒有坡,且基地非處順向坡。
在報上他說有地質檢測報告..這點忘了問,等過幾天休假再去問一下,若有網友有空的話,不知是否可以問一下:
這三家地質檢測報告是何時會公布?採用什方式公布?(購屋者可以有一份copy?)
kl167 wrote:
根據今天打電話給經理...(恕刪)
建議你請他們提供建照影本
看一下是何年發照的
有可能是所謂的"老丙建"
若是丙建被技術性延期
那麼還是保守點好
以下資料來源引用自
http://www.v523.com.tw/42/45/158/11900163600002239.htm
【老丙建】
老丙建即是指依民國六十六年發佈的山坡地保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用地,在取得地方農政主管機關發的“開挖整地”許可,然後進行整地,並經查驗合格後,發給水土保持證明,並依該證明直接到地政機關逕行編定爲丙建建築用地,然後申請建築執照。
但於民國七十二年制定的“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則對山坡地之開發與“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中所說的,出坡地之開發十公頃以上,須要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建造執照,此外還必須依水土保持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申請開發許可後,再由地方政府機關核發雜項執照、建照後,始得開始開發。
因此,民國七十二年以前在山坡地上的建地就是屬於老丙建,建商可將過去的老丙建重新規劃建築,而不受新法之約束。但台灣省建設廳對民國七十二年“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至七十六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前,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經主管機關依該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核發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表示仍可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爲丙種建築用地。
由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山坡地保育利用範圍內土地,非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爲丙種建築用地者,本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但因台灣地區有部分縣市當時未辦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致其轄區內之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案件,仍依據六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山坡地一般建築使用核可開挖整地,經地方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文件就編定爲丙種建地。另行政院農委會也明確表示,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前,主管機關依該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核發之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文件仍有效。
【老丙建面櫝】
八十六年底,內政部營建署對山坡地老丙建調查,全省各地不適合開發興建卻已經取得開發證照的“老丙建”土地面積多達七百零四公頃。營建署表示,總計三千四百多筆的老丙建都位於山坡地保育區內,可隨時逕行興建山坡地住宅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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