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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城X城基地的初淺調查


BrianTeng wrote:
既然您自己也知道自己不夠專業,我就針對地質專業的地方予以回覆,其他一些你所用的聳動性言詞,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部份,就請您自行負責了。


看不出來原PO的文章有甚麼違反法律之處?

都是公開的資料啊

到是這篇文章老是開口法律責任閉口法律責任

想請教一下,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BrianTeng wrote:
我想表達的是,如果您真的不是專業人士,對於地質不是那麼瞭解,您熱心卻又無心的發文卻可能造成建商、買預售屋的人以及橘郡居民的恐慌,相關的法律責任可能不是您所能承擔的。


"恐慌"??
"相關的法律責任可能不是您所能承擔的"???

真是嚇死人了啦

我是相信原PO是沒有甚麼陰謀論,到是某些回應的言論到底有何目的,我持保留態度

(上面這句這樣寫應該沒有甚麼相關的法律責任吧,別告我啊 )
版主,如果講得都是真的,還要被告,那是台灣法律有問題?!

不意外的話,這話題,很有可能會變成社會新聞或政治新聞。
快選舉了,有很多民代,正愁找不到為民喉舌的話題。


bobowo wrote:
看不出來原PO的文章有甚麼違反法律之處?

都是公開的資料啊

到是這篇文章老是開口法律責任閉口法律責任

想請教一下,是犯了哪一條法律????????

...(恕刪)


bobowo大...

小弟想問的問題被您先提了...

若版大沒從事相關行業...

應該沒關係吧?

這些事和資料不是都是可受公評之事嘛?
貪是貧字頭 慾多化成愁 千江取瓢飲 知足自長流
都是公開資料付什麼法律責任?
而且從頭到尾都在提醒買山坡地
的資訊。
更何況84年就取得建照的建案、
誰沒疑問、誰能放心?
bobowo wrote:
看不出來原PO的文章...(恕刪)


看看林肯大郡的建商到底負了什麼法律責任
林肯大郡維基

1997年,根據檢查單位的調查,發現林肯建設偽造地質鑽探報告,施工過程無依規定標準實施,相關政府官員批准此建案的進行。經過四個多月的調查之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將林肯建設負責人李宗賢等6名建商與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工務局等14名官員提起公訴,同時具體求處5年6個月至12年不等徒刑。

1998年9月29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李宗賢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褫奪公權七年;涉及圖利及偽造文書的14名台北縣政府官員,除了林文能無罪、陳志銘移民澳洲未拘提到案外,其餘被告則分處2年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受災戶的民事賠償轉由民事法庭審理。19名被告均無到場。

2009年4月最高法院合議庭支持高院更三審見解,將興建林肯大郡的林肯開發建設公司負責人李宗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餘建商張中良、翁文濤,各判刑11月、9月,黃財源則獲判無罪。至於案發時擔任公務員的練瑞麟、許信行、林英權、洪村統等4人被控圖利罪的部分,高院更三審各判刑7年至5年6月不等,最高法院認為相關罪證仍有疑慮,發回高院更審。

2010年2月,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北縣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技士林英權、工務局使管課技正許信行、建管課技士洪村統3人,在變更設計與申領使用執照等案中,並無檢方指控圖利建商或登載不實等明確事證,將3人更三審5年半至7年徒刑,均改判無罪。

國家賠償案

23位林肯大郡受災戶於1998年向台北縣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要求的賠償金額將近新台幣9000萬元;台北縣政府於同年10月9日表示拒絕賠償。由李岱叡等15名受災戶所提出的「林肯大郡國家賠償案」,在2003年年底,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台北縣政府應賠償新台幣5千7百多萬元給受災戶。至2006年年初,林肯大郡在法院審理中的國賠案包括柯焜晃等3人、林碧娥等25人、李岱叡等15人。

2007年5月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受災戶總共可獲賠償新台幣4億067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2009年9月29日北縣府公佈「台北縣政府林肯大郡溫妮颱風災變受災戶補償要點」,將發放1億3777萬元補償金再對沒有請求國家賠償的482戶發放補償金。受災戶可依法請求補償全倒的169戶每戶63萬元、半倒的313戶每戶10萬元,共有482戶可提出申請。已請求國賠獲准的45戶,以及屬於廠商產權的13戶則不在補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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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28人,建商只要坐牢一年耶~法律責任真是輕啊,反而公務員判得比較重
難怪盡量蓋沒關係啊,死道友別死貧道就好
不滅修羅 wrote:
看看林肯大郡的建商到...(恕刪)
死了28人,建商只要坐牢一年耶~法律責任真是輕啊,反而公務員判得比較重
難怪盡量蓋沒關係啊,死道友別死貧道就好


這應該是剛好而已啦...

若公務員謹慎一點 無不法行為...

應該可避免發出這張建照...

進而不會發生此慘劇...

不知有沒有產生警惕作用勒?
貪是貧字頭 慾多化成愁 千江取瓢飲 知足自長流
香吉士的蔚藍海域 wrote:
公務員謹慎一點 無不法行為...


這讓我想到15年前批准XX城建案的人員
不知還在不在臺灣.移民了沒。
而且本來監督就很重要、不然那天真發生
事還不是國賠、又要拿我們的錢出來付。
我比較好奇的是....

開口閉口就指名道姓的說"原po你這樣亂講話會造成恐慌~你要負法律責任喔"

這種會造成當事人內心壓力的話語....有沒有犯了"恐嚇罪"
雖然我不住基隆,但是發言一下,挺版主囉。版主加油
感謝樓主提供諸多消息...

先插個位子....來看看後續消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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