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基隆市政府103.07.16公告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時間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施放爆竹煙火。但元旦、春節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本府認定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2. 使用擴音設施寺廟(含神壇) 、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3.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室外集會及遊行等活動。但在元旦、春節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本府認定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4. 除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或教會(堂)外,從事禱告、誦經、使用法器或擴音設施播放經文、詩歌等行為。
5.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或其他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商業廣告車)。
樓主可以用這兩個方向去處理,看是要找環保局還是找警察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4161531&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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