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甲山林建商因私人因素延遲交屋一年多,還不履行合約內容。合約內容提到若沒有如期交屋將罰款違約金房價的萬分之二賠償給屋主,而甲山林與城上城屋主開會,卻逼屋主們簽署同意願意只收一半(即房價的萬分之一)的賠償金,不同意的屋主甚至還收到甲山林的恐嚇來函,內文表示若於七天內沒主動收到屋主的同意簽署,就無法按原合約條件成交,更威脅說要把房子轉賣其他人,威迫屋主同意這不平等條約。建商卷入貪污弊案造成延遲交屋卻又威脅要屋主來承擔,實在是太離譜了。
markhong0414 wrote:不肖甲山林建商因私...(恕刪) 恐嚇意味濃厚,但只是嚇嚇你啦1.若買方客戶真的如上所說,屬於違約客戶,不會只是寄這個恐嚇意味的信來,早就寄給妳存證信函了!!這種嚇人的信都可以寄了,能有告你的機會,怎麼可能不趕快寄給妳存證信函....2.上面提到要尋求另外的買方,看似要賣掉你所購買的房子,你想有可能嗎?XD....甲山林也不是白痴,他真的把你所購買的戶別賣給別人,那可就是扎扎實實的違約了....3.上面提到甚麼無解的僵局...噗,笑笑就好給你建議1.該付錢的不要拖,依照目前狀況,你需要繳的是第4.5工程款,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跟水電接通這兩個,不要用任何理由拖欠,一收到繳款通知立馬繳款,另外之前的預收款,如果當時沒有繳納,現在也補上去2.通知你驗屋就驗屋,反正通知你幹嘛就幹嘛,但僅限於合約所及,那個萬分之一你不爽簽就不要簽...理由1.不拖不欠,買方履行合約義務(付錢),基本上很難構成違約,除非你沒做到付錢以外而合約上有該是你要配合又不願配合的!2.不簽協議,有憑有據,並非刁難,若甲山林執意客戶不願意答應協議,即無法交屋等等情事,這才是刁難,若甲山林真的以此理由不願交屋等等情事發生,這時因為買方已經履行義務(付錢),而賣方不願交屋驗屋等等的,而理由是屬於他該賠償的部分沒有協議完成,或可以歸責於賣方的情形(你不答應協議減半並不能以此歸責於你,除非是你無理),即發生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的要件,可以請求履行義務並負擔損害賠償3.若甲山林繼續交屋,並無刁難,但對於萬分之一或二不聞不問,裝傻等等情事,於交屋後也必然屬於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4.以上大概是一個思考方向,請忍靜思考,並可以問問有法律相關的人...5.他寄這個信給你,阿你怎麼沒想過.....寄存證信函給他,呵呵6.他把延遲交屋歸類於不可歸責於賣方,理由是法令變更等等,你可以請他提出證明,總不能隨口說說就說不可歸責於他,況且如果真的不可歸責於他的話,他根本連萬分之一都不用賠阿,他還跟你協議減半幹嘛...凡事以和為貴拉,萬一萬二沒差多少,好不容易要住進去了,算了吧,退一步海闊天空,當然啦,走法律的話,只要你能做到合約上買方所該做的事情,我想你不會有錯的另外...其實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面,關於這部分的賠償,是萬分之"五",不是萬二也不是萬一.....看了看...恩....還好.....我退戶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