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sti wrote:
第三筆:(含車位)
98768.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00分之4910 (14.67坪含車位) (10.6坪不含車位坪)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XXX號,權利範圍:10000000分之1364) (4.07坪)
主要用途:本共有部分之項目為排煙室、特別安全梯、緊急升降機、機房、樓梯間、消防水箱、水箱、電梯機房、消防中繼機房、陽台、中繼室、中繼自來水箱、雨遮、中繼消防水箱、消防幫浦室、機電空間,安全梯,發電機室、電信室、台電配電場所、大廳、行動不便者電梯、電梯、1F門廳,2F門廳,3F門廳,台電管道間,消防幫浦室,幫浦、走到,停車空間,配電箱,資源回收區,4F門廳,廚餘冷藏室、不可回收垃圾區,緊急昇降機,梯廳,電信機房,5F門廳,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台電專用管道,雨水回收區,雨水收集曹,雨水回收及噴灌機房,6F門廳,游泳池及中庭景觀池機房,消防幫浦機房,電信機房室,垃圾處理空間,7F門廳,機車位,社區中心,防災中心,水景機房等共55項
停車位共計:車位編號:地上.......省略
...(恕刪)
照這樣看來,除了停車格有標明確切的權利範圍,汽車使用道部分看起來也像是在這第三筆的公設範圍之內!!
不知我這麼說對不對!?


只不過我身上兩個合約的車位面積,一個是6米 x 2.5米(4.54坪),另一個是5.75米 x 2.25米(3.91坪),跟你提供的4.07坪有點小誤差,難道這些誤差就是汽車車道部分??還是停車位有很多種不同尺寸(我記得業代有說只分兩種)??
有點搞不太懂~~再請A大幫忙說明一下!!


順風 wrote:
照這樣看來,除了停車格有標明確切的權利範圍,汽車使用道部分看起來也像是在這第三筆的公設範圍之內!!
不知我這麼說對不對!?微笑微笑
只不過我身上兩個合約的車位面積,一個是6米 x 2.5米(4.54坪),另一個是5.75米 x 2.25米(3.91坪),跟你提供的4.07坪有點小誤差,難道這些誤差就是汽車車道部分??還是停車位有很多種不同尺寸(我記得業代有說只分兩種)??
有點搞不太懂~~再請A大幫忙說明一下!!微笑微笑
看起來是這樣沒錯!
誤差一定會有的,以我所拿到的謄本來說,該戶在預售合約上的坪數為70.00坪,但實際登記後為70.04坪,這就是誤差,誤差在一定範圍是合理的,至於誤差的多補就要看預售合約上面所寫,我記得沒錯的話,合約上應該是寫,面積有少的話,建商是一定要補,有多的話,買方找補2%為限,所以在蓋的時候雖然精準,但也會多一咪咪,免得萬一是面積減少,還要補就麻煩了!!
那車位的話原理也同上,所以有增加一點點也是正常的,就你所算5.75*2.25*0.3025=3.91
權狀登記為4.07,所以代表我所拿到的謄本,這一戶的車位應該是5.75*2.25的
另外車位計算面積方式,還跟畫線也有關係
沒記錯的話,城上城是
1.獨立之停車格線,以該停車格線外緣為界
2.有共用之停車格線,以該停車格線之中心為界
所以誤差不會是車道部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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