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開始關注一個保護區的舊違建維修案子,從偷蓋擋土牆開始檢舉,一直到現在新違建蓋到兩層樓.確認為新違建已過一個半月,但一直都沒動靜,有內行人可以告訴我怎麼一回事嗎
棟距窄還蓋違建 基隆東信路住戶怒
上媒體也不一定有用,上面這個案子不知道有沒有處理?
在台灣違建好像變得理所當然,不論舊屋、新屋;住戶或建商。我住的社區二樓都有大露台,幾乎每戶都外推變成室內空間。
甚至預售屋也是,最近我太太看上一個有面海景觀的預售,房價的部分不是本篇主題就不說了

但明明建照上規畫二百多個車位,比戶數多,銷售人員卻一再強調車位不夠。
拿到合約書後才發現建商規劃某一層的地下車位全部不銷售,當成大公讓全體住戶持分,讓管委會管理使用……
我一直想不懂為何要這樣規畫,非得要住戶去持分用不到的車位。
後來想到銷售人員有介紹溫水泳池、健身房、電影院………卻在買賣合約中完全看不到......
例如我檢舉的,都會有回覆
陳情主題: 農地蓋違建
陳情內容: 此農地不能蓋農舍和房子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反映「農地蓋違建」一案(電1040305498),本府相關局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農業局會同相關機關於104年3月20日現場會勘,土地現況涉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事,業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0、69條規定以104年3月30日新北農牧字第1040503860號函移請稅捐機關(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及區域計畫法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依權責卓處。本案經現場會勘確認係坐落於本市xxxx地號土地,其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有水泥鋪面、磚牆等非作農業使用情形,本府地政局將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處理。相關問題可洽地政局編定管制科許珮漩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267。所轄本府稅捐稽徵處地方稅部分,已交由淡水分處查明,俟查復後將儘速為您說明。相關問題可洽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科第一股張淑萍(02)89528200 分機 250。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檢視您所提供之照片,係地坪鋪設水泥,並無梁柱頂蓋等構造物,故尚無涉及違章建築。相關問題可洽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一組游先生(02)29544213 分機 226 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簡婉婷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2973
只會將案件丟回去給相關單位處理....結果就是回到原點
每一次都有案件編號
3/24向市長信箱檢舉內容 案件編號CASE0000033701
基隆市信義區xxxxxxxxxxxxx號,於3月初舉報違建,未依修繕申請,在保護區將房屋蓋至2樓,區公所里幹事及基隆市使用管理科已到現場勘查,確定為新違建,並勒令停工,使用管理科去函當事人,限期一個月回復至依舊違建申請修繕的範圍,但當事人不但未停工,更變本加厲,將二樓牆面以磚頭水泥砌好,並安裝門窗皆以完工。現是否可依照當初申請人切結書第三條及依照基隆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辦理,如有逾越情事願視同新違建,由基隆市政府不經過通知依法徑行拆除,所引起有關任何損失由具結人負責,?無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依此執行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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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科於3/27日回覆案件編號20150327022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4年3月24日透過本府市長信箱反映的意見,市長非常重視,特囑交本處妥為處理,處理情形敬覆如後: 一、有關 台端所述:本市信義區xxxxxxxxxxx號建築物違建乙案,業經信義區公所於104年2月25日查報在案,本府已於104年3月6日函限補辦手續通知單,倘未於期限內改善,後續將依規定辦理核定拆除。 二、感謝 您關心市政,並熱心建言,對於本案如仍有不明之處,歡迎親至本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或來電02-24201122轉1818-1821,將竭誠為您提供服務。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敬啟
---------------------------------------------------------------------------------------------------------------------本人在二月期間曾經電洽里幹事李先生詢問,為何在保護區舊違建維修可建到二樓,他未詳加確認就回答我對方合法申請維修,本人覺得不合理於是再和使用管理科人員再一次確認,該當事人申請只有"核准原高度不變,於是立即再通知里幹事看清資料,2/25並前往拍照確認"施工中新違建",直到3/6號使用管理科人員才去函限期補辦手續通知單倘未於期限內改善,後續將依規定辦理核定拆除。
本人不懂為何"新違建"可以"補辦手續"?可以補辦何種手續,去電後給我的答案"是因對方是合法申請舊違建修繕有六個月的時間,所以函請當事人在一個月內期限內改善,但行為人在這一個月內非但沒有在期限內改善,反而加速完工,還申請完工報驗。而導致原為"施工中之新違建"而影响時效,讓該案件變成"已完工的新違建",負責該案的使用管理科人員是否有職務上疏失? 為何使用管理科人員能給一個月時間讓該行為人限期內改善,依据哪一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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