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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心後,定金無法退回

2012/10/4在台北市定購M25並刷卡50,000.兩週後變心想要取回定金(尚未確認車色),無奈業代不肯.去年12/23已另購GS450H,但近日內想想雖說金額不大,但如此讓白花花的銀子煙消灰滅總覺可惜.於此僅想有哪位車友需要,保證無償轉讓(或是請我喝杯咖啡即可),今日已與業代確認轉讓可行,但需指定營業所及業代,上述保證無訛.(私訊給我並留電,我會待家管不在身邊再回電)
2013-03-13 15: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定金
樓主超酷!雖沒要買車但還是免不了要稱讚一下你的大方!
感謝ROCKANDY您的稱讚,但其實小弟只是無奈,因為擔心張揚後耳根會不清淨,所以選擇隱忍.
樓主太大方了吧

我是沒有要買車

不然何只請喝咖啡~吃一頓大餐都OK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214


請先ctrl+f 收詢汽車


四、 看了車子後,當場就簽約下了定金,之後想取消怎麼辦?
Ans:
契約成立於一方邀約一方承諾,交付定金可視為契約已成立;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了解。
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付的定金。
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關於契約的審閱其舉證責任在於業者,業者常予消費者簽署充分審閱同意簽名,建議消費者簽名時附上簽名日期,得以主張審閱期不充分。



可惜了五萬塊 ....因該凹不回來...

不然站在賞車大廳 看有人想買 直接送他 兩三萬,還能回個幾萬塊
您好,約定事項第七條(退定)出賣人得沒收買受人已付定金,但不得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不過現在這些已不重要,小弟僅希望讓那筆定金產生它應有的價值,而且我想業代應該也賺不到那筆錢.

old fox wrote:
您好,約定事項第七條...(恕刪)
訂金可以放自己口袋,如果他件還沒報上去的話..........(我猜的!!)
Facebook-[汐止暗光鳥自行車隊]粉絲團
大大真是個好人~~這點值得肯定

不過小弟有點好奇的想知道,這是台北展示廳的哪位業務不肯讓大大退訂金!!?

既然還沒決定車色,那照理說應該還沒填寫那張"訂購合約書"吧!

只有填寫那張訂購合約書才會有背面那些離離摳摳的合約條文約束力

而且就算是填了訂單,事後反悔把訂金退回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會這樣不近人情的扣留住區區5W訂金,而不怕客戶張揚出去

以我對I牌的認識來說應該是不太合邏輯..


另外..
小弟斗膽~天馬行空的幻想一下...這不會是最新的銷售手法吧!!

呵呵 以上純屬玩笑~~還是祝福大大能順利找到適合轉單的買主 ^^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看看誰要買同型車

叫他給樓主兩萬五

就可以轉讓那五萬的定金

拿一半不無小補

下次記得訂金下一萬就好

a88446大您好,合約書及信用卡均已簽,且過了兩週才變心,所以不好意思堅持退費,另外小弟不是找買家而是找有緣車友讓這筆訂金產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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