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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可憐的INFINITI


darkdark wrote:
但是事主不是說他收到警方的肇事逃逸通知嗎
"拿出警方寄來的通知單,曾先生不懂為何自已好心,最後卻變成肇事逃逸的主角"


警方賺業績啊,案件只要交給檢察官就有業績了吧,起不起訴根本無所謂的。

所以搞得警察刑法構成要件都隨便講,明明不關肇事逃逸和公共危險的罪,只要看起來很像,就移送。

X!透過媒體大肆渲染,搞得民眾對於刑法的根本認知都不知道。

肇事逃逸(刑185-4)要有至人死或傷才肇事逃逸耶,這根本只是民法的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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