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debau wrote:跟畜牲吵架只會降低...(恕刪) 我沒引言也沒針對性,更何況開版的也不是他,只是針對美國販賣的同級車做比較,他就來嗆聲,我還真第一次遇到,只好降低一下自己的格調,陪他玩玩。
reca001 wrote:我是不知道動不動就...(恕刪)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