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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V變更自小客進度

交通部的文已收到,但路政司並未明文強制規定裕隆需對已售出車輛做召回重驗,以只是要求裕隆公司做處理
但與路政司承辦人的聯絡並非沒有效果,至少可以確認的是:

1>MPV 同時有自小客和自小客貨的牌照,但為何納智捷售出時是以自小客貨-----------消費爭議
2>MPV 可以變更為自小客,只要裕隆公司提出召回重驗即可
3>依消保法規定,如銷費者對於消費契約有異議,需於發現日一年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認同
也就是明年的4月以後,車主是無法要求變更自小客的
4>所謂的安全碰撞測試,只針對駕駛座和副駕駛座,第2排和第3排可以不用做測試.這也就是為什麼安全帶
離第3排座位有15CM和第3排座位頭上有人貨分離桿,但車輛仍能通過驗證
5>到目前為止,還是接收不到納智捷公司有任何的處理態度,因此小弟將以圍廠抗議方式來對車廠表達不滿
有意參加的車友可先行準備抗議標語掛在車上,時間應該會在6月下旬
2012-06-11 11: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MPV 小客進度
wangchungte wrote:
1>MPV 同時有自小客和自小客貨的牌照,但為何納智捷售出時是以自小客貨-----------消費爭議
..(恕刪)


因為賣方在銷售時,並未告知第三排座椅設計,在正常使用時未能符合自小客貨後方空間須有1立方公尺空間之法規(此可由當初MPV銷售型錄及廣告舉證),此賣方未告知之情形涉及隱匿,屬詐欺樣態之一種,買方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要求撤銷與賣方間之買賣契約。又依民法第93條規定,該撤銷應於發見詐欺一年內為之。


民法
第九十二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十三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又此消費爭議或可考慮透過向各地消保官申訴看看。

wangchungte wrote:
2>MPV 可以變更為自小客,只要裕隆公司提出召回重驗即可

如果這是交通部回文的內容,是否可麻煩版大再向該文承辦人員確認相關規定?


wangchungte wrote:
3>依消保法規定,如銷費者對於消費契約有異議,需於發現日一年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認同
也就是明年的4月以後,車主是無法要求變更自小客的..(恕刪)


有在四月上旬收到裕隆公司的"安全性召回改正"通知的MPV車主,於收到通知日起算一年內,可嘗試向納智捷公司為要求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以維權益。

若真可變更自小客,且裕隆也肯協助變更,應不至於有超過一年無法變更的情形。
前提是可變更,而且裕隆也願負起他的企業責任。
但有可能嗎?

(以上相關內容及建議並不具備百分之百可行性,僅為小弟所提供之個人觀點)

又,版大辛苦了,加油!!

hibitat wrote:
因為賣方在銷售時,並...(恕刪)


交通部承辦人所說明的處理事項,為保障我自己,與承辦人的談話皆有錄音
所以文中所提的內容皆為事實
wangchungte wrote:
交通部承辦人所說明的...(恕刪)


這點小弟了解。

要向承辦人員詢問法規依據,是為了日後要求裕隆辦理變更登記時,可避免該公司推託變更登記有困難或不知法規。

因為該公司不會只單憑一段錄音,就會乖乖地配合辦理。錄音不具法律效力,頂多只能證明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有說過那些話,遠不如主管機關出具一份正式公文同意辦理變更,更不如有法規可資依循。

又如果真有允許變更的法規存在,而該公司至目前為止還默不吭聲,這種不作為的態度也顯示真要變更登記,該公司也有實際運作問題的考量,但皆屬該公司內部作業的問題,縱使執行上有困難,仍不能因此忽視消費者權益。

hibitat wrote:
這點小弟了解。要向承...(恕刪)


從一開始的召回通知,車廠一直對車主說明變更自小客有問題 需要修法
我假設他們是想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拖過這1年的追訴期限,其心態令人不能茍同
若非行文給交通部並與承辦人談論,我也不知道是這樣的情形.
至於要求車廠召回變更自小客,我只能說 交通部也不願強制規定,又歸類為消費爭議
這也是車廠設定好的處理方式,吃定車主不願上法院增加麻煩的心態
在各大媒體及各相關單位都無法挺身協助車主的情況下,也難怪車廠能如此淡定看待這問題
我只能說這就是挺國產的下場.
一家無誠信道義的台灣大廠對挺國產的消費者所對應的方式
但我相信時間會證明一切,這樣的品牌,我不相信有辦法能繼續發光
替產品爭取競爭優勢並不是什麼罪惡。

Subaru Outback 轎車跟旅行車在美國是被 Subaru of America 故意利用法規漏洞登記成 "Light Truck 輕卡車" 已獲得更高的法定油耗容許值。

GM 生產的 Suburban SUV 車長 5.6米,使用 6,300 cc V8 引擎,但是政府發布的油耗值卻是 28mpg (11.7km/l)只是因為那台巨無霸 SUV 是雙燃料,可以使用乙醇或汽油行駛所以用的是乙醇的測試值。偏偏美國幾乎沒有加油站提供加乙醇所以實際上的油耗還是汽油版本油耗 14mpg。

也有品牌故意進口車體跟引擎分離的新汽車到美國,然後在美國當地過戶給客戶後才安裝引擎避開美國法規測試....這麼沒有車主跳出來說要 Subaru 或 GM 切腹還是幹嘛的?

法律是人寫的,對錯也是人說的,為什麼進口品牌在台灣用客貨車領牌就沒有人哇哇叫? 台灣品牌就是滔天大罪?

雖然不想講,但是台灣會輸泡菜國真的不是別人的問題.....
素八滷 福斯的車價 水貨車的保固 賓士的零件價格 法拉利的待料時間
Pachilla wrote:
替產品爭取競爭優勢並...(恕刪)

逮到機會,就要以無限上綱的模式爆氣的超級賽亞人吧
既然這麼有意見,我早把車出掉了
後面還有什麼? 這樣誰真的又得利了?
能變早就變了
要不然擱置美牛案,先審他的案子好了
這是一個浪費版面而已
Pachilla wrote:
誰得利? 車廠?...(恕刪)

把台面下能做不能說的事搞大也好~
順便讓人明白這種莫名其妙的貨物惡稅~

01的納智捷版算是粉絲版,其他版都是小毛頭居多,不像這邊都有用車的心情美照,他版進口車說車很好卻有一堆改車改晶片,奇怪的很~
國產車的某牌是一直被貼殺價單,車主多是很省,連1cc的油都計較,高速路堅持非高速省油,才不會浪費時間來分享心情~

Pachilla wrote:
人家也是受害者,有機會給老百姓省錢買車結果還被投訴,現在只好委屈的"被迫"跟消費者收取一年6-8億元的貨物稅(按照MPV一年的銷量來看),不跟大家收還會被投訴媒體 OOXX....Orz


真是好笑, LUXGEN 是受害者?

去看看法規吧.

中華民國 小客車最低耗能標準 2400cc 以下車種, 9.9 km/l (歐規)

LUXGEN MPV 油耗 8.7 km/l (歐規), 不合格.

中華民國 小客貨車最低耗能標準 2400cc 以下車種, 7.7 km/l (歐規)

LUXGEN MPV, 是技術不如人, 只好退一步, 去領小客貨車牌.


Hamata wrote:
真是好笑, LUXGEN 是受害者?

去看看法規吧.

中華民國 小客車最低耗能標準 2400cc 以下車種, 9.9 km/l (歐規)

LUXGEN MPV 油耗 8.7 km/l (歐規), 不合格.

中華民國 小客貨車最低耗能標準 2400cc 以下車種, 7.7 km/l (歐規)

LUXGEN MPV, 是技術不如人, 只好退一步, 去領小客貨車牌.



所以 MPV 要停產了? 我沒有聽說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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