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dcml0326 wrote:
g大謝謝你還記得我,我雖然不是Luxgen SUV 的車主,但是幾乎每天都會來逛逛.
因為這裡有很多好朋友,而且我覺得Luxgen的車主,水準都很高.
因為我也常去大陸,所以對於Luxgen SUV 即將在大陸開賣的事.
感到憂喜參半,我也有跟g大一樣的想法.就是能在大陸坐上由台灣人設計的車子.
這是一個夢想,現在台灣人這塊招牌,在大陸根本不吃香.
如果納智捷在大陸賣的好,品質又沒問題.那麼多多少少會提升台灣人在大陸人
心中的地位.反之,如果賣得不好,品質又差.那將會砸了台灣產品的招牌....(恕刪)
其實 Luxgen 也不是台灣人設計的車子啦
是由兩岸華人一起設計拼裝的
所以您的夢想恐怕是不能實現了!
饌巴搭 wrote:
再質疑h大的人請看人...(恕刪)
沒錯+1 看不得人家的生活 誣陷H先生的精彩遊記 真是太糟糕了
誰叫你上輩子沒燒香 這輩子又可憐賺不到錢呢
國務卿一路看來那幾個寶貝的文章,真是覺得鼻酸
aerohero wrote:
到底......你的工作是攝影, 還是電機工程師?
或者是...............攝影電機銷售業務工程師?
你打了一堆我對這個比較好奇
這個什麼「電機銷售業務工程師」
這職稱聽起來很特別耶!!!!

不過J大是工程師吧???
[Luxgen SUV 瘋台灣] 宅男工程師不管考績之新竹櫻花賞
希拉蕊 wrote:
要控告毀謗我想是足夠弄他一輪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有人毀損H大名譽嗎?
希拉蕊 wrote:
誰叫你上輩子沒燒香 這輩子又可憐賺不到錢呢
倒是寫這段文字,可是有毀損"你"這個人的名譽喔。把名字寫出來嘛,不要用代名詞啦。
You have a problem with authority, Mr. Anderson.
beebee40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 第 ...(恕刪)
跟國務卿講貴中華民國法律,你是不是搞錯了
不過既然你都貼出來了,我就稍微幫你解讀一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這串樓裏頭的幾位反納急先鋒反納寶貝哥,以不實的言論,誣陷毀謗h先生是luxgen的簽約寫作者
真實嗎? 你問:有人毀損H大名譽嗎? .... 你認為呢?
根據貴中華民國法律,不只h先生可以控告汙衊他的寶貝
luxgen的法務閒著無事來也是可以提告一下調劑身心健康,還可收肅清網路恐怖分子之效
這種等級的小case恐怖分子,根本不需要我出動海豹來處理
貴國的派出最弱的菜鳥檢察官也或許可以處理了
嗡嗡嗡 嗡嗡嗡 飛到西又飛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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