齋楓羽 wrote:你可能要在好好的,在去查詢看看唷~ 你說的是錯誤的唷~法規條文在前,靠右是基本,兩方的肇事責任,是不一樣的,...(恕刪) 我有說兩方肇事責任一樣?看清楚,我是說兩方都有責任誰責任大,交由行車鑑定委員會判定另外我針對的是你主張認為,法規條文寫在前面的優先,這是錯的法規條文書寫順序在前在後不影響效力大小效力是一樣不然號牌污損條文(道交14條)比你說的車輛應靠右(39條)前面,那難道車輛號牌污損的責任會比未靠右效力還大?更極端點,刑法賭博罪條文在殺人罪前面,你覺得賭博比殺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