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定義為贈品,自然就要遵守法規
依財政部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中獎獎金或給付超過新台幣$1,000,需列單申報該管稽徵單位。
故舉凡中獎金額或獎項年度累計總額超過新台幣$1,000整,主辦單位將依稅法規定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得獎者,
屆時得獎者可憑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另,中獎金額或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依法應扣繳10%稅金(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扣繳20%稅金);
得獎者需依法繳納稅額,若未繳交稅金視同放棄得獎資格。海外得獎者若要領取獎項,
需自行支付運費與可能產生的海關扣稅…等事宜。若放棄領獎,恕無折抵方案。
加上納智捷活動也很多,送住宿卷、美容儀器或體驗卷、行動相片印表機或拍立得等等...
樓主是有必要要說明贈品是什麼,到底是參加活動贈送還是當時凹到的,但營業所用中獎贈品名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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