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雞一號 wrote:
難怪沒人回你們第三點...(恕刪)
大大,我貼的是第一條,不是第三條。
另一點,為何覺得我們提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應該禮讓,就會覺得我們是鼓勵超速,並沒有,我開車27年,還沒被開過國道超速罰單,反而是市區及省道被取締拍照過。
只是覺得因為內線車道本來就是超車道,但因為每個人的車速錶本來就非相同,就算是相同款車,也會因為輪胎的使用長舊而產生差異。也因為如此往往用路人在超車後,會以這條例就認定他可以長期佔用,而影響他人超車,他可能不是要超你車,但他中線有車,因為車速讓他無安全距離超車。
當然一定有超速車,說真的,若真的是那種玩命的超速車,真的不會選擇單一內線車道超車,一定是鑽來鑽去的。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不過的確樓歪很大了,我也希望是轉移到其他篇討論這部份。
keven777 wrote:
樓歪了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討論建議去另開版討論...(恕刪)
+1,
這感覺跟在高速公路遇到慢速車硬是要開在內側車道一樣!
這不是討論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樓,就像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不是給慢速車開的一樣。
我在中線道可以最高限速+10km以內行駛,也可以最低限速80km行駛..
你說我跟你併行是在逼車?
你可以打右方向燈示意啊!
我會減速讓你退出內線道的...
以下是第2次你問的 -
什麼是揚長而去???
我在中線道用最高速限與你在內線道用最高速限"併行",請問你如何揚長而去?
看這兩次的問題, 就知道為何第一次回答是揚長而去- 因為第一次你寫的是最高限速+10km, 既然是+10KM當然是你揚長而去啊. 如果是80KM行駛於外線, 當然是我揚長而去啊.
另外你舉的例子是記者自己的判斷與解釋法令, 並不是正式公文. 建議還是看看公家單位的回答吧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切勿超速行駛,切勿超速行駛, 切勿超速行駛
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道, 怎會是所謂"交通壅塞時"? 又怎能"阻塞車道"呢?

所以還是遵守行車安全, 切勿超速行駛,切勿超速行駛, 切勿超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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