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_lingding wrote:
那這些是什麼?
這些是召回後買的新車?
台灣發大財 wrote:
這些是召回後買的新車...(恕刪)
Rally Bear wrote:
(恕刪)
Rally Bear worte:
我覺得該出手處理你了,你可能不知道你所指的法規是「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其中的第六條附件二中提到:
符合第一期至第五期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同一車型組有關基本引擎型式(Basic Engine Type)、傳動系統Transmission System)、車身式樣(BodyShape)、引擎安裝位置及代表車選定原則規定如下:
一、 基本引擎型式:指機動車輛引擎具有相同之燃料種類、燃燒循環、燃油控制系統、總排氣量、汽缸數、汽缸排列方式、冷卻方式、氣門數、氣門排列與控制系統、最大馬力差異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及同一製造廠生產之引擎,可歸納為同一基本引擎型式。
在法規中所提到的是針對「符合第一期至第五期」的基本引擎型式,目地是有些廠商所生產有通過五期法規的引擎,可以利用同基本引擎型式來沿用先前測試的報告,這法規是用來核發與廢止「噪音審驗合格證明」的與引擎正式可以核可使用無關。
關於汽油車輛中的引擎的使用許可是由「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來辦理,期中的第五條附件一明確規定:
參、新車型審驗確認測試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自申請審驗合格證明之引擎族中,選擇代表該引擎族排放污染之車型車
輛,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確認測試,該次測試數據應視為正式結果。
二、當進行確認測試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決定是否須進行蒸發排放測試。
三、申請人應依照新車型審驗所記載之可調整參數規格,並將測試車校正調整至公差範圍內,進行確認測試時,在該調整公差範圍內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而在第六條附件二裡也只規定轉子引擎什麼叫做同一型式,在附件二裡面的表D(基本引擎資料)裡有要求申請時需填寫引擎相關資料,在整個資料裡有要求要寫明壓縮比公差值。
重點來了,在排氣量計算上只有計算缸徑、衝程與氣缸數,以S3為例缸徑是74mm、衝程是90.5mm、氣缸數是4,所以排氣為3.7 x 3.7 x 3.14 x 9.05 x 4=1556.11492立方公分,而現今製造時會影響引擎排汽量的地方式於衝程,其中又以連桿與活塞加工誤差最為常見。
好的如果又以S3為列,因加工誤差導致實際運怎的衝程由設計的90.5mm變成了91mm,那排氣量會變成1564.71224平方公分,依你的看法就是不同引擎了。可是在檢驗時並不會去量測每一氣缸實際衝程。
再者,這個例子中的誤差是0.5mm,換算下來就是50條(1條等同於0.01mm),目前加工設備的操作精度是1/10條,但是如果加上刀具、加工熱變化、夾具、測量等誤差壘進可到10條就是你一根頭髮的直徑。如果我們假設有一具S3的引擎所有實際衝程都有10條的誤差,那衝程會變成9.06mm,算下的排氣量是1557.83438立方公分,依你的見解又是不同引擎了。
一般在做引擎大修時會使用cnc對氣缸與氣缸蓋的結合面使cnc刨除,數值會設定為本體與氣缸頭的設計尺吋,這麼做的目地原本只是刨除墊片並取得平整的表面,但在外廠所提供的資料裡剛好可以修正S3的生產誤差。
如果有表面不平整的問題通常會以10條為單位處理,少掉的衝程會利用活塞修正或是加工燃燒室來保持壓縮比。通常一般的大修是不會去修正活塞的,因為會換新的。但外廠可能就會因為生產誤差的關係必需要去執行S3的活塞修正,這都還是在假設活塞裙與氣缸本體都沒有損壞的情況。
光是把S3這具引擎的零件處理到合理誤差這件事,就以經明顯的看的出來外廠有人知道設計數據了。你不覺得奇怪,一台上市沒多久生產誤差這麼不穩定的引擎,這數據哪來的? 你還要再吵什麼外廠加工後什麼違法還是驗車的問題嗎?
如果我之前問你的問題你都知道,那你跟我一樣就不會想去發什麼驗車這種無聊文了。還有,事實證明納智捷沒能力處理這種等級的零件問題,不然有配合廠的納智捷做起來的成本可要比外廠少的多了。如果不是沒能力,那就是有人不想花這錢而以。